由合同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引发的思索

引言:以一次亲身经历叙写本文,以表达两个目的。第一,探索日常合同中不曾注意到的细节。第二,展示我对法律检索工具的使用方法及检索思路。

早些时候,我协助指导律师审查合同的时候,合同中有一个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那个时候以日常经验的下意识的做了理解,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个人或者是负责人部分的是签字,单位部分的是盖章”,所以并未作出修改。等该份合同移交到老大复查的时候,指出这个问题,“这句话怎么理解?究竟是签字生效呢还是盖章生效呢(二选一)?还是签字和盖章都有的情况下才能生效(同时具备)?这样约定是不够明确的,你把签字两个字划掉,只留下盖章即可。”当时听了之后觉得说的很有道理,但是却也没有往深处思考。

前两天,在翻阅无讼《天同码•合同卷》的时候,看到了这么一个最高院的判例。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就履行偿还银行5亿元贷款,运输公司向银行作出《承诺书》,承诺分期还款及数额。同年6月,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代表运输公司与银行签订了《还款协议》,对原承诺还款事项作了变更,并约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银行以该《还款协议》起诉运输公司时,关于该还款协议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为加盖运输公司公章是否生效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乍看之下,第一反应或许是这个案例是只有签字没有公章,和我们最关心的只有公章没有签字或者是签字盖章之间有顿号这里的小细节还不太一样。别急,我们接下来看法院认为部分。

法院认为:
案涉还款协议约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中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有效。另从协议内容看,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银行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公章,而运输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运输公司未在协议上加盖公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故银行依该协议主张权利,事实依据不足,判决运输公司依《承诺书》中的承诺返还银行贷款本金。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银行与运输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对当事人协议中约定的“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内容的认定——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与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上诉案》(孙延平,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603/27:221)。

但是,对这个问题的好奇心和迷惑感已经被深深的勾引起来了,这个条款在合同中的约定实在是太普遍了,虽然形式格式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也可能是表达了同一种意思,即“签字盖章”。仅凭上述寥寥几百字实在很难满足我的好奇心和解决我的疑问。

本着案例检索“不能断章取义,各地司法实践各有不同,检索结论需要多个案例来论证”的原则,对本文中心问题“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究竟该如何理解展开了一波案例检索。

不过在这之前还要先解决的一个小问题,那就是“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是否意思一致。

根据360百科搜索“顿号”进入360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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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我们需要的应该是他第一种用途(分隔同类的并列的事,通常是单字、词语或者短句,当中的停顿较逗号较短)的释义。页面往来移,看到注意事项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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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这里的中小学生应该是包括中学生和小学生,也即中小之间的顿号被省略了,但这并不妨碍它意思的表达。举例中的“调查研究”表达的也应该的既有调查又有研究的意思。

用法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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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正好可以对应上图中加深部分。双方(共同的主语)签字(谓语动词)盖章(谓语动词)这份合同(共同的宾语,条款中已被省略)。这一类词语组合我们称之为并列短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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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强行客串了一波语文老师,最终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在两个并列短语之间即使不用顿号也应该表达为并行存在的意思。所以,此处的“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应当是意思一致的。
回归主题,为了解决本文的困惑,进行了如下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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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法院层级为高院”为检索条件为筛选条件,可以看出全国所有被收录在无讼案例的中高院判决,带有“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这句话的判例总共是26篇。

打开了第一篇辽宁高院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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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案例就直播打脸,这让人情何以堪,那肯定要继续往下看了。可惜剩余25篇的文书,虽然文书中出现了关键词,但争议焦点并不在此,也就是说与本文并无关联。

那么问题来了,难道说历年高院判决文书中,与该问题有关的仅仅只有26篇文书,与本文直接相关联的判例仅有1篇吗?

这个时候,就需要稍微一点技巧,当然前提是你掌握这个搜索引擎的使用方法。它会原原本本的检索你所输入的关键词,也就是说你输入“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签字、盖章日生效”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仅仅一字之差,检索出来的结果可能就大相径庭了。

那我们输入“自双方签字、盖章日生效”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进行检索试一下,显然,这两种说法在高院判决文书中索性就没有了。在读的各位可能要说了,既然都没有,那还放出来干嘛啊?其实主要是为了告诉大家,检索结果“一字之差,千种变化”,关键词的选择对你的检索结果起决定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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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上述关键词输入导致的零结果,尝试变化关键词进行进一步检索。输入“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进行检索:

由合同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引发的思索

同样的意思表达,仅仅是一个顿号的差别,检索结果、数量却是大大的不同。显然,这样的写法(不包含顿号)在我们日常的合同签订中更为常见和普遍。从上图中我们可以看出以这两个搜索条件获得了119篇高院的法律文书。那么这个时候,可能就有人会问了119篇文书都要看的话,那看到什么时候去啊?

好的,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下图左边部分对这些案例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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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在别的一些法律问题的检索中,这些分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本文而言,貌似进行年份、地域的细分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那么难道真的要看119篇法律文书吗?

好的,我们可以再次输入检索关键词尝试进一步的缩小范围。本文想要解决的问题的是合同中约定的是“签字盖章”,但实际签订的时候是只有签字或者只有盖章的合同是否生效。

那么我们尝试再次输入关键词“只盖章”或是“只签字”进行检索:

只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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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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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失败了,从刚才顿号的经验中,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想到了,会不会输入“只有签字”或是“只有盖章”会好一点呢?带着疑问,我们再次检索:

只有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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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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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 no,看上去好像是对结果并没有什么帮助,其实不然,因为这个思路已经是正确的了,只不过因为检索工具的智能程度有限,它只能做到这一步了,有可能在文书中出现的是“只有甲方盖章”“只有XX公司盖章”或是“只有XXX负责人签字”等等不一而足都会导致你的检索结果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

正确的思路配上一个正确的小技巧,或者预期的结果就出来了。

这里我向大家展示一个检索的功能键“~”(键盘左侧第二排第一个键)。输入关键词“只~盖章”,如此,它会限定检索范围——同一自然段内,包含这些关键词的案例。

好,我们来尝试一下:

只~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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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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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暂时不论内容如何的话,至少我们从119篇法律文书中分别检索出17篇“只。。。签字”和13篇“只。。。盖章”的文书。当然了,这也只是一种方法,并不能毫无遗漏的筛选出你心中想要的数量或者结果。

可惜的是,我通过查看这里的17篇和13篇(有所重复)的文书后,发现并没有能狗解决本文问题的文书。本着不信邪,充当一回愣头青的心态,把这个119篇案例全部看了个遍(不过话说回来,作为一名律师确实应该注重效率,但有时候也确实需要这种“二百五”的精神)。最后,我只能感叹一下自己精神可嘉了,因为119篇案例结果竟然几乎没有帮助。

为什么说是几乎呢,因为通过上述119篇文书的翻阅,获得了这么一个重要信息。(PS:虽然这样的方法有点笨,也并不是很推荐,但是在实在没有别的办法的时候可以尝试一下)。
获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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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重要信息就是我们获取了最高院判例的案号,为什么说他是重要信息呢?

原因也很简单,因为这个2005年的判例并没有收录在裁判文书网,也就是说该案例只存在于纸质文本中。这也是本文开头为何没有直接将该案例案号予以披露的原因,实在是来之不易。

那么问题来了,有了这个案号又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帮助呢?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设身处地的想一下,如果是代理律师,你手头上又恰好有这个判例来支撑你的观点,那你有什么理由不把它提交给法院呢?也就是说,一旦你提交了该份材料,法院裁判文书中出现该材料名称的机率是相当大的,而且一旦出现,那争议焦点必然与本文所探讨的问题有必然联系。由此,我们以该案号“(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进行新一轮的检索。

由合同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引发的思索

看来结果还不错,有八个案例,分别是1个高院的,5个中院的,2个基层法院的。由于前三个判例都是广州中院同一类型的判例,故只截取其中一个判例[(2016)粤01民终14171号]的法院认为部分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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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双方仅有签字,但并没有盖章。广东中院不予采纳的理由主要体现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将事后实际履行的行为视为追认。

第四个是南京中院的判例[(2016)苏01民终2195号],截图取自法院认为部分:

由合同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引发的思索

从文书截图的标亮部分可以看出,南京中院对这个问题的观点与辽宁高院的一致,都做出了二选一的理解。

第五个是执行案子表过不提,第六个是北京第一中院的判例[(2016)京01民终4996号],截图取自法院认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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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截图标亮部分,可以看出北京第一中院认为协议有效的主要依据在于,未盖章一方的在另案中自认或者以实际行为授权予以认可。

第七个是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的判例[(2012)黄浦民二(商)初字第659号],截图取自法院认为部分:

由合同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引发的思索

从上图标亮部分可以看出,对“签字、盖章”的解释是与最高院一致的,认为是都要具备的。值得一提的是,从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出这里原告方要求承担的是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该份协议还没有实际履行过,且被告方一直予以否认。

最后一个是广州市天河区的一个判例[(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97号],截图取自法院认为部分:

由合同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引发的思索从上图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广州天河区法院予以认定的理由,一是双方有盖章行为,二是实际履行买卖合同的行为。

综合全文所列举的案例来看,上至最高院下至基层法院,对于以只有盖章或者只有签字的合同(协议),来以形式不符合约定来认定合同不生效,条件还是非常苛刻的。
第一,你在合同文本中必须有约定“签字盖章”或者是“签字、盖章”。
第二,合同必须是未经实际履行,否则视为追认。
第三,未签字或为盖章方自始至终都在否认合同的效力。
满足以上三点,这样的形式上存在瑕疵的合同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性,当然了,从上述判例中也可以看出,这个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那么,给大家的建议便是在约定这个条款的时候,将签字与盖章是否需要同时具备方可生效的条件约定清楚。当双方都是公司的时候,可以约定“自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后生效”或是直接一点“自双方盖章后生效”;当一方为个人,一方为公司时。可以约定“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同理可以使“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当然了,即使约定了同时具备,但事后的实际履行行为还是会被视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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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凌超的头像蒋凌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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