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对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其应对

新冠肺炎疫情对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其应对

新冠肺炎疫情对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其应对

新冠肺炎自湖北席卷全国,对整个中国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建设工程领域自然无法幸免。建筑工地人员流动性大、来源广泛、组成复杂,居住、作业等聚集性较强,是此次防范疫情蔓延扩散的重要对象之一。

正因此,此次疫情必然给施工合同的履行带来重大影响。本文首先明确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定性,进而论及疫情将对施工合同履行带来的四大影响,最后针对相应法律风险提出六大建议,以期对施工单位及施工合同的履行有所助益。

一、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定性

笔者认为,对于施工单位来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在法律上可以定性为一种不可抗力事件,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规定看:我国《合同法》第117条、《民法总则》第180条均对“不可抗力”作出明确规定,即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一般民事主体而言,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扩散及由此带来的种种影响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符合法律上关于“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此次疫情应当构成不可抗力。

其次,从合同约定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 17.1 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国家卫建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于2020年1月20日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全国各地省份也先后启动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此次疫情属于社会性突发事件,可依据上述合同条款归属不可抗力事件。

再次,从实务先例看:在“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该份文件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让人直接联想到2003年的非典疫情,二者形式上也具有极强的相似性,可做类比。

但是,笔者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可抗力”并不能机械适用。针对具体个案,如果新冠肺炎疫情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则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在(2010)汴民终字第1073号案件中,法院就认为:“非典疫情并不是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如果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非典就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教育公司对其主张的三种情形的出现,是否造成在建工程必须全面停工、部分停工或不能以正常效率施工的情况,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另外,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教育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

二、新冠肺炎疫情给施工合同履行带来的四大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一种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事件,对民商事合同的履行均会产生诸多法律上的影响。具体到施工合同中,笔者认为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停工/延期开复工

针对此次突发疫情,全国各地住建部门均颁布了强制延期开(复)工的行政命令。以浙江为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1月30日出台《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建办〔2020〕6号),该通知明确要求:“发现疑似病例,工地一律停工”“2月9日24时前房屋市政建筑工地不得复工”“未经安全生产检查、未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复工……” 2020年2月6日,杭州市余杭区住建局又发布通知,明确杭州市余杭区内建筑企业、建设工地原则上不早于2020年2月29日24时开复工(除经批准同意的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需要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外),进一步延长了该区域内的开复工时间。停工/延期开复工是遏制疫情进一步扩散的必备举措,但是客观上也会给施工单位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带来工期和费用上的压力。

2、工期延误

从疫情的发展态势及各地住建部门颁布的行政命令来看,新冠肺炎导致的工程停工、延期复工,肯定会影响工程进度,实际工程工期相对合同工期延误系大概率事件。施工单位应当提早做好相应的成本管理工作和工期管理工作。

除此之外,等到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各地工程复工后,建设单位为加快工程进度,各施工单位还将面临抢工期的情况。施工单位均应为此做好人工、材料等各项准备和统筹工作。

3、索赔(工期&费用)

因新冠肺炎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事件,施工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申请工期顺延。但是针对工期延误的天数及责任划分、停工期间工人工资、停工期间的各项费用损失等问题必将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埋下冲突的种子。可以预见,等到疫情结束后,承发包双方的此类纠纷将会大量产生。

4、解除合同

目前,我们还没有预防和治疗疫情的有效手段,疫情拐点也尚未出现,各地工程复工尚存在变量。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规定,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均有权解除合同。

若疫情进一步扩散或者无法有效遏制,从而导致建设工程复工遥遥无期,解除合同或将成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选项之一。但是,施工合同的解除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最终选择解除施工合同,将会引发合同解除后的一系列连锁反应。

三、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所带来法律风险的六大建议

1、施工单位应及时发函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 17.2 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因此,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发函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告知目前疫情给施工工程造成的阻碍,并详细说明由此可能产生的各种不利影响。

2、施工单位应认真统计因疫情所造成的损失,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 17.1 条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施工单位提交的损失情况,建设单位有可能会持有异议。当承发包双方对于损失的意见不一致时,根据示范文本的规定,由监理单位根据【商定或确定】条款处理,发生争议的按【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分歧,施工单位均应做好相关损失证据的保存工作,避免处于被动。

3、施工单位应采取适当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根据法律规定,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应在在发生或者知悉施工合同受疫情影响履行困难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

4、施工单位应在疫情期间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中间报告,并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提交最终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 17.2 规定:“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因此,根据上述条款,施工单位应当在疫情持续期间,视情况提交中间报告,进行阶段性索赔;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最终报告。

5、施工单位应密切关注当地住建部门的行政命令,做好统筹安排。

从目前来看,疫情何时得到有效控制尚不明朗,施工单位应当密切关注当地住建部门的行政命令,就工程的开(复)工、人员安排、索赔事项等内容做好统筹安排。

6、施工单位应提前准备赶工方案,并核算赶工费用。

从目前全国疫情形势来看,大部分建设工程的工期延误应属大概率事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 17.3.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疫情结束后,若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因此,施工单位应当对疫情结束后对赶工方案及相关赶工费用有所准备。

作者:林维钢 律师,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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