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炒股负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炒股负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炒股负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文 / 金丽迪、钱嘉悦

引言

股票作为一种高收益投资工具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前赴后继,部分股民甚至不惜对外举债进行投资,期待能在股市中迅速获利从而发家致富。但高收益往往对应着高风险,股票市场的周期性波动也可以使得投资者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笔者最近遇到好几个咨询,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对外举债炒股出现巨额亏损,故而来咨询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笔者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对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做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表示共同意思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共债共签”,即借条、借据等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肯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借条、借据等虽然仅有一方签字,但债权人举证能证明出借时配偶在场的视频或录音的;出借款汇入配偶账户、配偶账户用于归还借款本息等;或配偶事后追认的,通常也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参考案例:(2020)津02民终739号】孔某军与付某峰系同学关系,付某峰、张某红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日付某峰以借款炒股为由向孔某军借款,孔某军向付某峰出借款项并约定利息。2014年至2017年期间,付某峰名下股票资金账户在收到孔某军525万元后,均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将上述款项转入其股票证券账户内。2015年8月27日,张某红通过网银向孔某军之妻杨某静转账2万元并注明“贷利息”。2017年12月,付某峰名下尾号为8913的股票资金账户清偿了张某红名下房屋原剩余贷款85万元。同月,付某峰作为借款人、张某红作为抵押人向廊坊银行抵押贷款400万元,其中200万元转入付某峰名下股票资金账户,再将其中的195万元转入其股票证券账户;另外的200万元转入张某红银行账户,后张某红又将190万元转回至付某峰名下尾号为8913的股票资金账户。法院查明,付某峰名下尾号8913的股票资金账户与张某红名下的银行账户之间存在频繁的相互转入转出的情形。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上诉人付海峰向上诉人孔繁军借到的款项发生于付海峰与张晓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均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转入被上诉人付海峰名下的证券账户内用于股票经营。期间,被上诉人付海峰通过其股票资金账户多次向被上诉人张晓红的银行账户转账转出款项,并以该账户内的资金归还了被上诉人张晓红名下房屋的剩余贷款。而被上诉人张晓红的银行账户亦存在向被上诉人付海峰股票资金账户转款的情形。同时,以被上诉人付海峰为借款人,以被上诉人张晓红为抵押人的400万元银行借款,大部分转入被上诉人付海峰名下的股票资金账户用于股票经营,一小部分由被上诉人张晓红使用。以上种种情形表明股票经营系二被上诉人夫妻的共同意志,所获收益亦属二被上诉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被上诉人张晓红显然从中受益。虽然,被上诉人付海峰名下的股票资金账户还存在他人资金转入及转出的情形,但因货币属于种类物,其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占有即所有。因此,被上诉人付海峰以此为由抗辩其股票资金账户转出至被上诉人张晓红名下账户的款项并非上诉人孔繁军所借款项,显然违背了货币的基本属性,其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孔繁军作为债权人,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债务用于被上诉人付海峰及张晓红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对上诉人孔繁军主张涉案借款属于被上诉人付海峰、张晓红的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被上诉人张晓红共同偿还涉案借款本息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是,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20万以下的单方举债通常被认定为日常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参考案例:(2024)浙08民终330号】原告陈某1、陈某2系同胞姐妹,与被告李某、关某系朋友,李某、关某系夫妻,李某长期在外承包工程。2021年8月许,李某承包了宁夏某能源项目。2022年6月,关某也在该项目工地,因项目缺资,由关某出面向陈某1、陈某2借款,约定月息1分。陈某2分别于2022年6月至11月期间分多笔转账给关某共17.50万元;陈某1分别于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分多笔转账给关某共20万元。2023年2月27日,关某出具《借条》一份,将该借条通过微信发送给陈某2,该借条列明了陈某1、陈某2出借款项给关某的时间及金额,并承诺以上借款按月息1分计,若产生纠纷发生费用,均由关某负责。事后,因陈某2家人生病,向李某、关某催讨该借款,遭到李某拒绝。

【裁判要旨】本案中,讼争借款发生在李某和关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借条虽然系关某以个人名义向陈某1、陈某2出具,但根据借条内容以及款项支付凭证来看,其对同一债权人举债合计金额均未超过20万元,借款金额尚未偏离日常生活需要。在借款发生期间关某参与了李某承包的某能源项目的资金管理,从关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和流水账本中可以得知,关某收到陈某1、陈某2的借款后,该资金或用于某能源项目,或用于家庭支出,结合当事人陈述,讼争借款应认定为关某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及为家庭共同经营所负债务,故一审认定该借款属于李某和关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有相应的依据。李某抗辩案涉债务可能是陈某1、陈某2与关某相互串通,以帮助关某转移财产,但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讼争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产经营,故不予支持。

三是,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原则上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即使负债期间购置了房产、车辆等大宗资产,或者进行股票、期货、基金、私募等高风险投资的,若有独立收入来源的配偶一方抗辩对举债人的经营或投资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分享经营或投资所得的,亦有可能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参考案例:(2021)京民申5332号】王某光与王某楠系亲兄弟,王某楠与沙某系夫妻。2015年5月至7月,王某光分多笔向王某楠转账支付累计512万元。王某楠银行流水显示:2015年10月16日,上述收款账户支出7.05万元用于支付北京白色莉莉婚纱馆房租,该婚纱馆投资人为沙某。另外,该账户还有偿还信用卡等支付性支出。此外,绝大部分款项用于炒股。沙某曾两次起诉与王某楠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均被法院判决驳回。2019年11月第二次诉讼中庭审笔录显示,沙某在回答法庭询问“婚姻期间是否有存款、股票、基金、有价证券”时表示:“男方名下账户财产均需要分割。”沙某主张其与王某楠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当时沙某尚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所学专业为地理信息;沙某自己不炒股,也不知道王某楠炒股,更不知道王某楠用于炒股的银行账户信息。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款项高达500余万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王某光和王某楠均认可借款直接用途系炒股,炒股并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系投资理财行为。王某光主张其考虑到炒股的风险,才与王某楠签订借条,表明王某光是一个风险防范意识极高的人,即使对于关系极好的亲兄弟亦如此。同理,王某光亦应考虑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风险,让沙某亦签字确认,以确认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根据王某光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炒股系王某楠和沙某的共同投资行为或者沙某知晓并同意王某光借钱炒股,其与王某楠签订的借条上亦无沙某签字。目前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楠使用涉案款项炒股系用于其与沙某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判决驳回王某光要求王某楠与沙某共同还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关于本文所探讨的丈夫对外大额举债(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炒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针对的是债权人和举债方均认可借款直接用途系炒股的等投资理财行为的,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丈夫负债炒股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遭遇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大额举债炒股的,关于是否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通过以下要素进行筛查和考量:

1.审查有无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例如是否存在夫妻共同签字的借条、借据,若确实不知情的,建议后续对举债方所负债务明确不予追认。

2.梳理双方股票账户对应的银行流水明细,审查借款资金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存在用该笔借款购置房产、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购置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纯粹是因炒股亏损导致背负债务的,非举债一方应审查平时是否从配偶举债炒股行为中明显受益,若完全不知情且从未分享经营或投资所得的,通常也可以排除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炒股导致巨额亏损的情形下,无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难免造成夫妻之间产生隔阂甚至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此时在处理离婚财产分配问题时更应慎重对待,避免出现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非负债的配偶一方、而债务全部归举债一方所有的情况,否则有可能导致债权人以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逃废债为由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作者:金丽迪 律师,泽大所婚姻家事工作室主任
钱嘉悦,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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