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信用贷逾期了,妻子要一起偿还吗?

丈夫的信用贷逾期了,妻子要一起偿还吗?

丈夫的信用贷逾期了,妻子要一起偿还吗?

文/曹倩

“我都已经和我前夫离婚了,怎么还要我还钱?而且离婚协议书上写了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为什么银行还把我告上法院?”……

在调解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多次遇到“被负债的”女方,基本案情也类似,即丈夫以个人授信的方式向银行借款,妻子并不知情,之后丈夫逾期未还款,银行将妻子列为被告二起诉至法院,要求妻子承担清偿责任。妻子往往对丈夫的贷款并不知情,有些甚至已经离异,却还要承担前夫的债务着实无法理解,她们无助、担心、不知所措……

这种情况下女方应该如何保全自己?如何应对?如何确认自己是否需要偿还该笔债务?我们通过司法案例及法律法规来具体分析:

案例一

案号:(2020)浙07民终****号

一审诉讼请求:

甲银行A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盛某某、许某某共同归还甲银行A分行借款本金173264.55元、利息2076.16元、罚息39.02元、复利4.93元,共计175384.66元(利息、罚息、复利己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盛某某、许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认定事实:

2015年9月28日, 盛某某向甲银行A分行申请总金额为25万元的循环额度用于房屋装修、耐用消费品及旅游。2015年9月30日, 甲银行A分行与盛某某签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一份,双方约定本次贷款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4万元,该额度为循环额度,额度有效期限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贷款用途为住房装修 ,还款方式为每月11日归还等额本息,以月利率1.1%计息。后甲银行A分行按照盛某某申请向其发放了在循环额度范围内的多笔贷款,但盛某某自2019年起发生逾期还款行为,截至2019年12月17日,共欠甲银行A分行借款本金173264.55元、利息2076.16元、罚息39.02元、复利4.93元,共计175384.66元。许某某与盛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甲银行A分行与盛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照履行。盛某某未按约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甲银行A分行已按约通知其贷款提前到期,现甲银行A分行要求其还款付息,依法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在盛某某与许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许某某在盛某某向甲银行A分行提交的借款申请表上以借款人配偶身份签名,约定的借款用途为房屋装修、耐用消费品等, 甲银行A分行主张上述款项系盛某某与许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许某某也未提出任何抗辩,对甲银行A分行主张予以采信, 甲银行A分行要求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依法予以支持。判决:由盛某某、许某某共同归还甲银行A分行借款本金173264.55元并支付利息2076.16元、罚息39.02元、复利4.93元,共计175384.66元(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款虽发生在许某某与盛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是由盛某某个人向甲银行A分行申请,且借款金额较大,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盛某某向甲银行A分行提交《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中借款人配偶签名一栏中“许某某”的签名及手印,经鉴定非许某某本人所签及所捺,且并无证据证明许某某对借款知情或有共同借款的合意。同时,甲银行A分行也未能举证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综上,许某某上诉认为案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由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甲银行A分行借款本金173264.55元并支付利息2076.16元、罚息39.02元、复利4.93元,共计175384.66元(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驳回甲银行A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案号:(2018)浙04民终***号

一审诉讼请求:

乙银行B分行一审起诉请求:许某某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30日为2632.98元,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章某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一审认定事实:

许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乙银行B分行申请百灵卡个人授信业务,申请授信额度300000元,授信期限3年,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同年5月3日, 许某某与乙银行B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许某某在还清2017年5月4日之前的借款后,于同日向乙银行B分行借款297827.91元,后因许某某逾期付息, 乙银行B分行于2017年8月24日发送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并于同月28日发送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截至2017年8月30日,尚欠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632.98元。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许某某应按约支付利息,其未能按约支付利息, 乙银行B分行有权依合同约定主张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已发放借款和利息。乙银行B分行要求章某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未提供相应依据,不予支持。判决:一、许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乙银行B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8月30日为3632.98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驳回乙银行B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债务发生于许某某、 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许某某也确曾将所借款项汇入章某某账户,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 乙银行B分行系基于《个人借款合同》向许某某发放贷款,且合同签订时, 乙银行B分行已知晓许某某的婚姻状况,却未要求配偶章某某签字确认债务,而仅在对许某某个人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后,即同意授信放款。由此可见, 乙银行B分行的授信基础仅为借款人本人信用,与其他家庭成员无涉,故涉案债务应认定为乙银行B分行与许某某个人之间的借贷债务,无法判令章某某一并承担还款责任。据此, 乙银行B分行上诉请求无法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律分析

通过两则案例看出,法院最终都未支持银行方要求女方一起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案例一涉及到女方的签名系非本人所签,案例二中银行方面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途。另外,结合《民法典》[1]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发生丈夫逾期未还款时,如果银行将妻子诉至法院,列为第二被告,作为“被负债”的妻子,首先要明白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妻子才有义务与丈夫共同偿还,哪怕已经离异,离婚协议书中写明确了丈夫的债务自己承担,但是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以下几种情况需要由妻子一起偿还:

1、丈夫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妻子参与签字或者对丈夫的该笔借款事后追认的;

2、丈夫虽以个人名义申请借款,但是所借款项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

3、丈夫所借款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况下,银行方面有证据能够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用途。

律师建议

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妻子未签字未追认不知情或者银行方面举证不能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对银行的诉请非常谨慎,但是对妻子一方还是要善意提醒几点:

1、谨慎参与银行借款合同的签字或者做担保人签字;

2、被银行起诉法院时,首先要先确认自己是否有还款义务,保护自身权益;

3、离婚协议书中债务承担的约定,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因此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对于债务承担一定要谨慎处理,必要时可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员,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作者:曹倩 实习律师,婚姻家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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