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解释新规下,合同无效情形及其处理

民间借贷解释新规下,合同无效情形及其处理

民间借贷解释新规下,合同无效情形及其处理

文 / 琚雷刚

民间借贷,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贷款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民间借贷对于缓解企业、个人的资金荒问题起到了有利的补充作用,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根据alpha数据库显示,2020年,我国各级法院裁判结案的合同纠纷案件共3111599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比为22.98%,达715305件[1],可见民间借贷是我国纠纷的多发领域。

一、问题的提出

民间借贷的主体多不具有专业法律背景。借款人借款的事由也是多种多样,可能是用于经营、消费,也可能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同的借款事由、借款方式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严重的可能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的借贷目的落空。在我国《民法典》以及新《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实施的背景下,笔者结合所代理的案件,针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况下如何后续处理进行探讨。

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间借贷是促进市场经济资金流通的重要渠道,能够帮助无法获得金融企业贷款的自然人或其他市场主体快速解决资金问题,是对信贷市场的有益补充。但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也会扰乱信贷市场的正常秩序。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通过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五种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2020年,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又两次修订该司法解释,大幅修改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情形。根据该解释第13条规定,笔者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分为三类,分别是

(1)因扰乱国家信贷市场秩序而导致的无效;

(2)因帮助违法、犯罪活动而导致的无效;

(3)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而导致的无效。

上述三类又可细分为以下六种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无效

本项进行了重大且实质性的修改,所规范的对象为出借人利用自己的信贷额度和信贷条件,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后,再转贷他人,扰乱信贷资金市场秩序的行为,目的是维护国家对信贷发放和利率的管理。此前,套取贷款转贷行为无效需要同时满足高利转贷及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两个要件。现在,只要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的行为,都被认定为无效,不再过问出借人是否牟利及借款人是否知情。

实践中要证明借款人明知转贷行为存在一定难度,删除明知这一要件后将极大提高该项的可适用性。但事实上,出借人背负信用贷款的情形十分普遍,身负贷款下又向他人出借钱款的,笔者认为应当综合考量款项来源、出借人经济能力等因素认定合同效力,否则将造成打击面过大,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行为无效

本项与第一项的情形相类似,都是限制转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企业把通过向其他企业或向单位职工借贷取得的资金又全部或部分转贷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藉此牟利,实际上从事了银行的业务活动,但却逃避了行政监管,一定程度上对金融秩序产生破坏。该条文经修改后,也不以转贷人是否牟利及借款人是否知情为判断无效依据。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行为无效(禁止职业放贷人)

本项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正式将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从法律上认定为无效。一直以来,司法机关都对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持否定态度,包括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限制贷款最高利率等举措。现今更是直接否定了职业放贷人这一行业。职业放贷人虽然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信贷市场秩序,但对于因资质不够,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服务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而言,职业放贷人无疑是其最后的救命稻草。在否定职业放贷人的同时,如何保障这些群体的资金需求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行为无效

本项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嫖娼、走私、诈骗、贩毒、吸毒、制假贩假、买卖枪支等违法犯罪行为。出借资金用于上述活动一定程度上起到帮助作用,会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故法律上对该行为进行否定评价,认定借贷行为无效。

除上述四种情形外,该解释还明确了两个兜底条款,与《民法典》第153条规定相一致,旨在维持各法条之间的统一。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本项所规定的的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是狭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即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同时,强制性规定应具体划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导致合同无效,如非法集资行为。

6、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无效,是罗马法以来公认的规范[2]。实践中,例如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而发生的给付和借贷,虽然形式上符合借贷的构成要件,但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是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若允许该借贷行为生效,将是对伦理道德的直接否定。因此,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被认定为无效。

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借贷合同无效后,则需进一步考虑出借人是否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本金、支付资金占用费。经过对上述法条的梳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虽然共有六种,但可概括为三类,每一类无效情形所对应的处理方式都不尽相同。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作为基本处理准则同样适用于借贷合同的无效。

1、因扰乱国家信贷市场秩序而导致的无效

新解释第13条前三款所规定的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被认定为无效。出借人出借款项主要目的是为了套取经济利益。故实践中,因上述被无效的借贷合同,法院一般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在衡量双方的过错以及平衡利益后,确定是否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信公布的贷款利率支持资金占用费。通过此种方式使转贷牟利的目的落空,既遏制了扰乱信贷市场的行为,又平衡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因帮助违法犯罪活动而导致的无效

我国民法界通说认为,如果双方当事人行为均不法,则排除不当得利返还;如果仅领受人不法,则需按不当得利进行返还。[3]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款项,则必然构成双方不法。此种观点也符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利用无效制度控制借款的目的。在“戴志庆与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都认定戴志庆在明知冯亮将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仍同意出借,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并且不产生债之法律后果,更无请求返还的权利[4]。

否定合同无效后出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虽说是对出借人帮助违法犯罪活动的巨大惩戒,但似乎也存在一定的漏洞。例如借款人将上述借款用于赌博活动,不管输赢这笔借款都不用偿还,这像是一种负向激励,鼓励行为人打着违法犯罪的名义进行骗钱。笔者认为,若要真正落实遏制帮助违法犯罪的目的,应当对借款人款项的实际用途进行严格审查,在查实借款人的确将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并且出借人事先明确知情的情况下,方可适用该条款驳回出借人的请求权。当然,法院在驳回出借人请求权的同时,也应当将所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使双方都得到相应的制裁,而不是一驳了之。

3、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而导致的无效

该种情形视当事人的行为确定是否支持返还本金并支持资金占用费。如参与了非法集资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则应当保障出借人的合法利益,返还其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如要求年迈的父母返还赡养费,要求成年子女返还扶养费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就算持有借条和转账凭证等证据,其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四、结语

借贷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典型合同之一,不同的借贷事由直接影响到借贷合同的效力。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前对借款人的借款原因进行详细审核,并厘清款项来源,以免发生合同无效情况,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1] 数据摘自alpha数据库,检索日期2021年2月28日
[2] 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94页
[3] 李永军,李伟平.论不法原因给付的制度构造〔J〕.与法律,2016,(10):109-125
[4] 参见“戴志庆与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8591号判决书[5] 参见“李世庆与高建国民间借贷纠”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15181号判决书

作者:琚雷刚 律师,婚姻家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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