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职业人的品性和法律职业的精神 ——孟德斯鸠、杨金柱及其他

5月18日《中国法学杂志社》公众号发表〖十杰荐书〗《刘艳红:打开刑法山洞之门的咒语》。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长江学者”刘艳红教授向读者推荐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论法律职业人的品性和法律职业的精神 ——孟德斯鸠、杨金柱及其他

刘老师认为,“要读懂部门法的著作,并不能从部门法出发,而应该从法哲学出发”。我早在2001年12月就买了商务印书馆1969年11月第1版《论法的精神》,这次先重读译者张雁深的序言《孟德斯鸠和他的著作》。从张雁深的介绍知道,“孟德斯鸠的家庭经济生活过得十分富裕”,“他既好学,又有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我忽然想到,“妥协”、“温和”、“谨慎”是否应当是法律职业人的良好品性?“好斗”、“刚烈”、“勇猛”是否值得赞赏?

“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的勇士精神固然可嘉,但是,凡事一不如愿,就“闹它个天翻地覆、天崩地裂”,往往未必为了正义。自诩或一些媒体不当相诩的“律坛怪侠”杨金柱在许多时候许多事情上将两者颠倒了,喜欢翻跟斗的他这次翻倒在地,在我看来是“事有必至,理有固然”。

纵观杨金柱的近30年执业生涯,虽不乏十几件勤勉履行代理、辩护职责,为委托人争取到最大化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但更多上演的是扬言抬棺、跳河以及静坐、绝食、翻跟斗、怒摔执业证等“闹剧”甚至“丑剧”。所谓“杨氏刀法”毫无理论根基和思想体系,见到的只是他对法条的“独门”解读和发问时的“刁钻、古怪”。狂妄而自以为有知,以挑战一切“权威”为乐事,例如,向田文昌老师挑战,称自己才是真正的中国刑辩第一人,自夸下一个人生目标是拿下诺贝尔文学奖,把莫言比下去。杨金柱自比屈原、谭嗣同、陈天华,自以为继承了“湖南骡子”的“血性”,可能还想人们尊他为律师界的“圣雄甘地”,这真是辱没了湖南籍忠臣、先烈和德才兼备、自律甚严的由优秀律师成长起来的“印度国父”,也污损了“湖南骡子”的称号!

作为私权利天然代表的律师,面对公权力失控造成的严重司法不公甚至司法黑暗,可以有“金刚怒目”式的抗争,也就是说,在非常情况下,允许“死磕”,前提是“死磕”的动机和手段都必须符合律师职业伦理。“死磕”可以立于法哲学的高地,同时必须符合部门法的“教义”。好的“死磕”是将政治犯案件中的政治问题法律化,决不是动辄将法律问题政治化,时不时地将委托人和自己扮演为“受政治迫害者”。法庭毕竟不是剧场,律师毕竟不是演员,除了大是大非的原则性问题,懂得在必要时候“妥协”、对争议问题进行立场坚定而态度“温和”的抗辩、执业和公共生活中“谨言慎行”的律师才是真正具有大智慧的人。

在许多公民包括同行、媒体从业者眼里,杨金柱是个大律师。以身价论,杨金柱算是一个大律师,但律师执业若仅以挣钱多少论大小,肯定是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张思之老,“创收”应该不多,刑事辩护自称是“屡战屡败、屡败屡战”,但他仗义执言,是“戴着荆棘王冠和手持正义宝剑”的真正勇士,我以为张思之老才是业界的翘楚、当之无愧的“大律师”。张思之老在执业中碰到的“憋屈”有甚于杨金柱者,但我们何曾见过张老静坐、绝食、送红薯、翻跟斗?仗义执言重在言,而不在演!

张文教授等学者在《人格刑法导论》中剖析了几种人格障碍,其中有表演型人格障碍,又称“癔病型人格障碍、戏剧性人格障碍”。其核心特征是“过分情绪化和寻求注意”,具体表现是:“不断寻求他人的保证、赞同或表扬;一旦处于自己不能成为注意中心的场合就觉得不适”,他们往往“情感活跃、丰富、生动,但显得肤浅、幼稚、不稳定;情感反应强烈、鲜明,易受环境的影响,常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待人接物好感情用事,觉得人好便好的不得了,觉得人坏便坏的无以复加;自我感觉良好,情绪外露且夸张,喜欢显示自己,好出风头,爱听逢迎之词,常以过分的做作和夸张的行为引人注意……”。根据以上剖析,我们不妨将杨金柱对号入座,其人未必已有人格障碍,但属于表演型人格类型是无疑的。当下一些自诩为或者有不少人追捧为“大律师”的同行,需要警惕自己是否患上了或轻或重的表演型人格障碍症。

一以贯之坚挺杨金柱的李某记者提出,你没有杨金柱年入千万的本事,就没有资格说杨金柱的不是。李某之说凭的是哪门子的逻辑?我年入不知道有没有杨金柱的十分之一,但我完全有权利“痛斥”杨金柱的不是。现在我郑重其事地对杨金柱先生提出以下建议:

你现在能不能学学孟德斯鸠,花三年或更多的时间闭门著述,可以写你的“杨氏刀法”,也可以整理你的执业感悟,出一两册类似《田文昌谈律师》、孙渝《律师想要的东西》、胡福传《菩提律师》那样的书,以证明你的中文功底和法学素养。你有经济力量也有大把时间,最好能够兑现你曾经许下的著书诺言。还有,为了向世人表明你是真正的正义卫士,是否花时间和心力琢磨一下,应当不应当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如果你也觉得收容教育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置不合理,那就以你的名望来促使它早点寿终正寝!

英年早逝的第七届全国律协会长于宁在王俊峰译《法律职业的精神》的“序言”中写到,法律职业蕴含着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法律职业应该形成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这是法律职业人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职业核心价值观,或者说职业精神、职业意识、职业共识对一个职业的发展进步来说不可或缺。我们律师行业职业精神的形成和核心价值观的建设,需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探讨和提炼全社会普遍认同的核心价值观,同时不排除吸收、借鉴优秀的外来文化。

论法律职业人的品性和法律职业的精神 ——孟德斯鸠、杨金柱及其他

什么是法律职业的社会影响力?我们期待律师职业什么样的社会影响力?杨金柱所作所为,到底对社会产生了何种影响?将杨金柱抬上“律坛怪侠”高位的媒体从业者是否需要认真反思?制度建设上如何防止媒体对一些貌似崇高、实则越轨的人与事大加追捧而误导公众?

“当法律职业因为害群之马而在整体上遭遇谴责,关注其崇高服务和显著成就适逢其时”。如果说,杨金柱是律师界的“害群之马”,在把他清除出去的同时,我们理当反思这匹马何以在“疆场”驰骋十数年如入无人之境?我们就没办法早点勒住他么?当下,律师职业并不因为杨金柱们的存在而遭遇整体谴责,但是,关注其崇高服务和显著成就确实“适逢其时”!

作者:章雨润,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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