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退货无门”到获赔80余万元,泽大律师坚定维权的前前后后

买房装修是一件喜事,同时也是一件麻烦事,稍不注意,就可能踩到“大坑”。杭州的章女士(化名)就遭遇了装修的麻烦事,花费近百万,却没能呈现应有的效果。在泽大律师的帮助下,从“退货无门”到“获赔80余万”。填“坑”之路漫漫,有许多地方值得深思借鉴。

前段时间,钱江晚报的一篇报道《70多万请装修公司代购家具,没想到坑竟然这么大,装修的人都来看看这个案子》引起热议,获各大网站转载,杭州中院官方微信亦有详情报道,文中阐述:2017年底,章女士在江干区城市之星购置了一套房产,与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约120万的装修合同,确认了风格设计、家具软装、地毯采购清单等。然而,在软装家具送到后,章女士却发现品质等与当初约定好的有极大差距,与装修公司沟通无果后,章女士决定采取法律途径。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有关合同,装饰公司返还货款67万余元,并酌情判决装饰公司增加赔偿82万余元。本案由泽大所徐晓岗律师和俞森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承办。

从“退货无门”到获赔80余万元,泽大律师坚定维权的前前后后

“临危受命”,多次实地考察寻得突破

在诉诸法律的过程中,泽大所并不是章女士首家求助的律所。另有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在了解情况后,表示难点颇多,几无胜诉可能。同时,软装公司咄咄逼人,坚决表态不会接受退货赔偿,章女士差点放弃诉讼这一途径。徐晓岗律师接受法律咨询后发现以下两个难点:

1. 合同为软装设计合同,而非买卖合同。有关家具方面的详情表意不明确,在家具出现质量和品质问题时,难言是瑕疵,还是根本性合同违约。

2. 根据司法实践,价格虚高并不构成欺诈行为。

徐晓岗律师顿觉疑难重重,但在沟通中,察觉很多细节值得探究,或有一丝希望。他多次实地考察家具真实现状,终于发现了突破口:很多家具实际尺寸与物品清单中约定的尺寸不符,抽查的家具材质并未如清单备注含有榉木实木成分。

“穷尽办法”,巧妙化解举证困难

接受章女士的委托后,两位律师反复前往章女士的住宅仔细查看及核对家具实际情况与和合同材料。发现:1. 证据材料均为打印件,真实性存疑,无签字一类的书面材料;2. 合同约定模糊,很多承诺皆为口头表述。同时,如果诉讼,需先行垫付高昂的鉴定费用。

这时,软装公司即将送货翻修的家具,章女士表示已经逾期,不接收该批家具。徐律师仔细考虑后劝说章女士:唯有接触才有机会取证。

在徐晓岗律师的陪同下,历时6个多小时的交涉、交接与签收,在此过程中,徐律师要求软装公司在家具清单背面确认送货家具的瑕疵等客观情况,由此确立了清单打印件的证据效力。

徐律师同时也与软装公司在签收单中约定,榉木材质的真伪鉴定应由软装公司负责,扫除了高昂诉讼成本的障碍。

正是这次本不会发生的现场交接,使得案件有了实质性突破,胜利的天平逐渐倾向于章女士。

“穷尽法律关系”,全面保障委托人权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存在欺诈事实的约60余万的家具价格,软装公司将会承担近100余万的赔偿责任。徐律师事先判断软装公司可能会“关门逃债”,章女士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基于本案的事实情况,两位律师大量取证后,引入了“人格混同”的概念,把法定代表人作为共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请求最终被法庭采纳。

果不其然,诉后两个月,被告公司停业。在法定代表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其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章女士的赔偿款因此得到了保障。

泽大律师在此郑重提醒消费者:

涉及金额较高的装修合同,建议咨询律师保驾护航。在目前的装修行业中,软装设计全包的装修形式十分流行,但是软装合同往往过于简单,把品牌、工艺、生产厂家的描述一笔带过,掩盖了真正的法律关系,本质上则是一个代理高价家具的买卖合同,容易产生纠纷,并且难以维权。

同时,徐晓岗律师也借此分享律师办案过程中的几点建议:

1. 实地考察是寻找固定证据的有效办法。在办理案件时,需要穷尽手段,穷尽思考,认真落实。

2. 搭建缜密的诉讼架构,全面地考虑可能存在的问题与穷尽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从接触案情、接受委托到法院判决,历时一年多,尽管曲折波澜,历尽辛苦,但可喜的是,从“退货无门”到获赔八十余万元,在泽大律师的努力下,章女士再也不用为“名不副实”的家具所烦恼。我们勇往直前,敢于挑战,只为让这世间“不可能”的正义,变为“可能”。

维权律师:
徐晓岗律师,高级合伙人,私人财富管理工作室
俞森律师,私人财富管理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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