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毒肆虐下企业如何做到用工合规?

病毒肆虐下企业如何做到用工合规?

《疫情期间企业用工合规操作指引》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通知》,将新春假期延长至2月2日。

1月27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为解决企业与员工个人如何应对因严重疫情造成的劳动用工法律问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工作室研究本省各项政策文件规定,特推出《疫情期间企业用工合规操作指引》(文末留言处可获得“指南全文电子版及相关政策法规”链接),对员工休假、工资、加班等方面问题作剖析,指引企业合法合理用工。

目 录

一、春节假期、延长复工的理解适用
1.国务院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属于什么性质?
2.在延长的春节假期间休假的职工,工资如何计发?
3.因疫情防控需要,在春节延长的3天假期期间不能休假的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4.整个春节假期间均在上班的员工,工资和加班费如何计发?
5.带薪年休假能否抵充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
6.浙江省政府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质是什么?
7.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8.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安排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工作的,工资应如何确定?
9.延迟复工期间能否安排休年休假?
10.因疫情延长春节假期间和延迟复工期间与员工申请的事假重叠的,如何应对?
11.探亲假、产假与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12.延长的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职工因被确诊、被隔离治疗或者被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13.职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可否因春节假期延长或延迟复工而顺延?
14.因延迟复工,能否推迟发放或只发放部分?
15.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是强制性规定吗?

二、用工管理问题处理
1.劳动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确定?
2.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员工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到岗,如何处理?
3.延迟复工期满后,员工拒绝到岗,如何处理?
4.隔离措施结束后,无病假证明,员工自己要求在家休养的,如何处理?
5.隔离措施结束后,有病假证明,员工自己要求在家休养的,如何处理?
6.在规定的复工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继续停工停产,员工工资如何处理?
7.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患病的员工返岗吗?
8.在隔离、治疗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9.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员工在家提供劳动?
10.企业安排员工在家上班,员工拒绝的,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劳动报酬,甚至解除合同?
11.员工担心染病,能否拒绝出差?

三、疫情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处理
1.如果因出差而感染疫情的,是否属于工伤?
2.员工以志愿者身份支援防疫而被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四、疫情当前,企业如何实现有效的自控管理
1.2月3日至9日不是政府规定的假期,却需要企业实际安排员工休息,企业如何进行有效安排?
2.用人单位因禁止复工所遭受的损失如何弥补?
3.用人单位制订消毒等卫生制度,员工是否必须遵守?
4.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染病,要求其离开工作场所,如员工拒绝,是否可以开除?
5.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染病,能否自行采取隔离措施?
6.疫情尚未被控制,用人单位如何做好复工准备?
7.从疫情重灾区返岗的员工,按规定居家隔离14天,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员工在家工作?
8.员工上班前在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9. 企业复工后从哪些方面进行疫情防控?
10.疫情发生后,对微小企业政府有无扶持政策?可以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引言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在中国爆发式蔓延,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采取了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延长春节假期等措施,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同时出台了各项紧急应对措施,因此也引发了疫情防控期间涉及休假、工资、加班等一系列劳动用工法律方面的问题。

目前浙江省政府及各部门虽已跟进出台部分相关文件,但仍有部分细致问题尚未明确。本操作指引在汇总、整理各地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为各企业在应对疫情所引发的特殊时期劳动用工相关法律问题如休假调整、工资支付、劳动合同处置等问题作出解析,供企业用工作相应参考。

一、春节假期、延长复工的理解适用

1.国务院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属于什么性质?

结论:属于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

分析:因疫情防控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3天,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该3天春节延长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息日,而是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临时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

2.在延长的春节假期间休假的职工,工资如何计发?

结论:在延长春节假期间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向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分析: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属于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形,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在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的情形下,若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企业应全额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职工因延长春节假期休假的,企业应视同其停工期间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3.因疫情防控需要,在春节延长的3天假期期间不能休假的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结论:职工因疫情防控在春节延长假期间不能休假的,参照休息日加班标准处理,即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则酌减相应的应出勤小时数。

分析:如前所述,本次增加的3天假期属于国家临时增加假期的情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春节假期延长的通知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相关政策保障落实”。结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在标准工时工作制下,要求员工超出工作时间劳动的,只有休息日加班可采取补休的方式,因此,应参照《劳动法》中关于“休息日加班”的规定,对于因疫情防控而未能休假的员工,安排补休或者支付日工资200%的劳动报酬。如企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则酌减相应的应出勤小时数。

企业操作引导:从节省用工成本的角度来看, 若因疫情防控确需部分职工在春节延长假期间上班的,则将其按照“休息日”的标准,用人单位可优先安排事后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需支付 200%的劳动报酬。由于每个企业实施的工资制度不同,比如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实行的是月固定工资制,其较高劳动报酬中已经包含了部分加班工资在内,可能就不涉及支付春节延长假加班工资支付的问题。

4.整个春节假期间均在上班的员工,工资和加班费如何计发?

结论:10天春节假期间都在上班的员工,可以领取自己日工资标准的约23倍。

分析:原定春节假期为 7 天(3 天法定,4 天调休),后因疫情防控国务院通知延长春节假期 3 天,春节假期共 10 天。如果劳动者在整个春节假期都上班,其加班工资的计算要分别按照不同日期对应系属于休息日还是法定节假日来判断。春节放假的 10天中,有 3 天为法定节假日,7 天(原定 4 天+延长 3 天)为休息日。假如劳动者的月薪为3000 元,按照月计薪天数 21.75 天计算日工资约 138 元。则春节 3 天法定节假日按照 3 倍计算每天 414元,其余 7 天按照休息日 2 倍计算每天 276元,总的加班工资为:138 元/天×3 倍×3 天+138元/天×2 倍×7 天=3174 元;3174(加班工资总额)÷138(日工资)=23倍。

5.带薪年休假能否抵充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

结论:不能。

分析:如前所述,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属于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与带薪年休假性质并不相同,企业不得单方对职工的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亦不能按照其他假期如事假进行处理。

6.浙江省政府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质是什么?

结论:我们的观点是延迟复工期间不是假期,而是政府要求企业停工、停业措施。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包括“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并公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23时13分正式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该通知明确“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我们认为,这是停工、停业措施。

7.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结论:企业应当在延迟复工期间支付工资,支付的标准为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分析:对于延迟复工期间休假的职工,企业是否应支付工资及以何标准支付工资的问题,杭州市人社局出台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相关政策问答》明确:对因延迟复工而停工停产企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对因行业特殊而正常生产企业,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工作的工资向职工发放工资报酬。

企业操作引导:企业应根据浙江省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的停工停产工资支付标准,计算支付延迟复工期间休假员工的工资。工资发放时应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支持和帮助,避免产生纠纷。

请注意,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 日)包含了两天休息日(2月 8 日、2月9日),因休息日本身不带薪,对于日薪制的职工而言, 2月3日至2月7日应支付工资,2月8日和9日无需支付工资;当然,对于月薪制的员工而言,每月工资相对固定,则无需进行详细区分。

8.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安排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工作的,工资应如何确定?

结论:2月3日起的工作是正常工作,除非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如2月8日和9日)提供工作且又不能调休的,应认定为加班。加班费的标准参照《劳动法》的规定,平时加班按1.5倍计算加班费,双休日加班按2倍计算加班费。

分析: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正式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执行这一通知规定,即这些企业从2月3日起正常工作。所以,这些企业员工在2月3日起的工作是正常工作,除非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如2月8日和9日)提供工作,且又不能调休的,方为加班。

企业操作引导: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原工作日(2 月 3 日至 2 月 7 日)期间,支付职工该期间正常工作的工资,而如果在 2月 8 日、9 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则应按照休息日加班处理,优先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职工工资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企业可以对在延迟复工期间工作的职工进行的工作时间、工作日期等进行登记,以对应支付工资或安排补休。

9.延迟复工期间能否安排休年休假?

结论:可以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分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也就是说,年休假可以且主要由企业统筹安排。浙江省在防控疫情的相关通知中也提到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内容。

且如上所述,地方政府因疫情防控需要做出的延迟复工通知并不是假期,而是企业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应对疫情情况下的停工期间,我们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企业在该期间安排职工休年假。

企业操作引导:在防控疫情的大背景下,以《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作为依据,将延迟复工期间按照年休假予以安排和扣除,但应与职工协商一致。若职工在春节休假前本就申请了休年假,且年假与政府公布的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可以直接按照年休假进行折抵。

10.因疫情延长春节假期间和延迟复工期间与员工申请的事假重叠的,如何应对?

结论:若员工休事假期间企业不支付工资的,可以顺延;若员工休事假期间企业未扣减工资的,则可要求员工不顺延事假。或可参照企业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分析:事假指职工因私请假,通常情况下员工休事假期间企业无需支付工资,事假属于在工作时间内不到岗的假期,职工需付出对价。因此,事假与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或者复工期间重叠的,事假应当顺延。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对职工事假没有扣减工资待遇,也可以要求职工不得顺延。

企业操作引导:如果职工在春节休假前已申请事假并经公司批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形下假期延长、延迟复工,企业应重新查找、审核已批准休事假员工的事假申请日期、申请事由,并相应确定是否联络具体职工调整事假请休情况,与员工协商灵活调整事假的安排。

11.探亲假、产假与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结论:不顺延。

分析:《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国务院通知的 3 天春节延长假期与探亲假重叠的,不应顺延;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应结合企业的实际生产需要和用工成本等合理性因素考虑,不宜再行安排顺延探亲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所规定的产假,系按照自然日计算的,且并未规定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产假当中,因此若本次疫情防控的延长假期或者延迟复工期间落入职工正在休的产假期间的,产假不再顺延。

企业操作引导:部分职工存在特殊情况的,如在春节期间及延迟复工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与家人团聚过的,建议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社会公序良俗和合理性作为标准进行考量,就探亲假酌情予以安排。

12.延长的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职工因被确诊、被隔离治疗或者被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结论:不计入医疗期。

分析:春节延长假期性质上属于休息日,职工在该期间休假的,公司正常支付工资;延迟复工期间职工休息的,亦应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故延迟复工期间不作为病假处理,不计入医疗期。措施结束后,对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期间企业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则计入员工患病的医疗期。

企业操作引导:若职工在春节休假前系因患有其他疾病申请病假, 且病假期间与疫情防控的相关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治疗隔离期重叠的,企业可根据申请病假员工的实际情况处理。如查看职工申请病假的病症对应的医疗凭证,要求员工提供在延迟复工后还应进一步病休的医疗机构证明等对应处理。

13.职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可否因春节假期延长或延迟复工而顺延?

结论:不顺延。

分析: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是为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而给予的休息期间,该期间以自然日计算,并未规定不计入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因此本次疫情防控的延长假期或者延迟复工期间时职工出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停工留薪期不再顺延。

14.因延迟复工,能否推迟发放或只发放部分?

结论:可以推迟,但应在复工后尽快发放。至于工资是否可以只发放部分,企业可以与所有员工协商确定,非正常时期,大家齐心协力共同渡过难关。

分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但是,因受到疫情影响,如发工资的时间在延迟复工期内,对此,我们认为企业并非无故拖欠劳动报酬,不具有主观恶意,推迟发放合理。如果确实因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在复工后及时发放,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推迟发放,但因注意不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至于工资是否可以只发放部分,可以与所有员工协商确定,获得员工们的理解,包容。

企业操作引导:在操作上应及时通知员工或召开员工视频大会,同时,可制作固定格式版本的确认书等文本,请员工在复工后填写签字, 确认不会延迟支付工资而予以追究(包括投诉、提起仲裁或诉讼等)。

15.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是强制性规定吗?

结论:疫情当前,人人有责,企业应遵照执行。

分析:如前所述,这两项措施都是国家临时采取的应急措施,是为了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无特殊情形,企业应当执行。如果辖区内企业不执行,则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一、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如果因企业未执行这一要求,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特别提醒注意,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所以,建议企业遵照执行政府规定的复工时间。

二、用工管理问题处理

1.劳动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确定?

结论:正常发放。

分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地场所或该场所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视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在延长假期和延长复工期限届满后,员工仍处于上述状态时,即便不复工、不到岗也是视为正常出勤的,需要正常支付工资。

2.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员工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到岗,如何处理?

结论:建议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分析:为了尽可能减少企业损失,合理安排年休假是一种较好的补救措施。员工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时到岗的,公司可与员工协商,优先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3.延迟复工期满后,员工拒绝到岗,如何处理?

建议:企业可以按实际情况处理,合法引导。

企业操作引导: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可以提供劳动时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在此特殊时期,如员工确实不存在故意旷工的情形,可协商安排年休假或事假,也可引导员工主动辞职,并签订相应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如员工仍不配合,可按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处理。

4.隔离措施结束后,无病假证明,员工自己要求在家休养的,如何处理?

建议: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建议予以同意,但可以引导员工休年休假或请事假。

企业操作引导: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等措施结束后,员工从自身健康角度考虑要求继续在家休养的,用人单位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建议予以同意,同时为了维护企业降低损失,可以引导员工休年休假或请事假。如不配合,可向其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到岗,保留凭证,并按规章制度执行。

5.隔离措施结束后,有病假证明,员工自己要求在家休养的,如何处理?

结论:给予医疗期待遇。

分析: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限,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故根据医疗机构病假建议,在医疗期内享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的病假工资。

6.在规定的复工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继续停工停产,员工工资如何处理?

结论: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视具体情况发放。

分析: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7.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患病的员工返岗吗?

结论:不可以。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源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

如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返岗,否则构成就业歧视,违反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在隔离、治疗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结论:不可以。

分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9.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员工在家提供劳动?

结论:可以。

分析:劳动关系存在人身依附性,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针对特殊时期,在假期结束后,如果有一些工作是可以在家完成的,那么可以安排职工在家完成,劳动者不得拒绝。

10.企业安排员工在家上班,员工拒绝的,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劳动报酬,甚至解除合同?

结论:可以。

分析:《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法律规定劳动报酬按劳分配,员工不提供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且还可以以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11.员工担心染病,能否拒绝出差?

结论:如果政府已解除防控措施的,不得拒绝。

分析: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劳动合同有约定外,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排,所以在政府解除有关防控措施后,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出差安排。如员工不愿意配合,则可按有效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处理。

三、疫情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处理

1.如果因出差而感染疫情的,是否属于工伤?

结论:应认定为工伤。

分析:工伤是指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强调受伤与工作具有密切关联性,因工作场所已存在疫情感染的危险性,如果没有到疫区工作就不会感染,因此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

2.员工以志愿者身份支援防疫而被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结论:应被认定为工伤。

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本次疫情涉及面广,危害程度深,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重大冲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作为国家公民之一,献身支持防疫被感染,应被视同为工伤。

四、疫情当前,企业如何实现有效的自控管理

1.2月3日至9日不是政府规定的假期,却需要企业实际安排员工休息,企业如何进行有效安排?

建议: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企业操作引导: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2.用人单位因禁止复工所遭受的损失如何弥补?

结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分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在疫情期间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稳岗补贴。稳岗补贴的申请流程参照当地的具体规定。

3.用人单位制订消毒等卫生制度,员工是否必须遵守?

结论:是的。

分析: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所以对于企业的合理安排,应当服从。如果企业制度的卫生制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害员工权益,且具有合理性,那么员工必须遵守,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以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理。

4.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染病,要求其离开工作场所,如员工拒绝,是否可以开除?

结论:可以开除。

分析:这种情形下,其实已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员工恶意造成病毒传播,则构成了犯罪,那么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员工犯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5.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染病,能否自行采取隔离措施?

结论:不可以。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理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和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所以正确的处理方式是立即向附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6.疫情尚未被控制,用人单位如何做好复工准备?

建议:严格按政府规定操作,申请复工,并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有效、安全的消毒措施。

企业操作引导: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措施、复工生产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转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方可启动复工。特别提醒,单位承诺书即意味着,单位对本单位及员工的疫情防控责任的承诺。所以,在未完成本条要求的各项准备工作之前,不得复工。

7.从疫情重灾区返岗的员工,按规定居家隔离14天,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员工在家工作?

结论:可以。

分析: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对用人单位的合法安排应当接受,且《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法律规定劳动报酬按劳分配,员工不提供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还可以以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8.员工上班前在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结论:可以协商工资待遇,如协商不成的,按正常的工资支付。

分析:根据目前浙江省政府规定,从疫情重灾区返岗的,须在家自行隔离14天,并每天汇报情况。鉴于此,应被视同为仍处于强制隔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9.企业复工后从哪些方面进行疫情防控?

建议:进行封闭式管理,引导员工加强疫情防控意识。

企业操作引导:1、建立职工身体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做好经营场所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不使用中央空调,引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各类疫情防控工作,每天要对宿舍、食堂、车间等重点区域进行消毒。

2、取消指纹打卡、取消或控制人数参加集体活动及大型会议,尽量减少或停止因公出行、聚会,尽量采取线上会议形式。

3、员工上班期间必须佩戴口罩,上下班途中必须佩戴口罩,每日报告上下班路线及到家情况。建议员工尽量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尽量步行、骑车或者乘坐私家车。

4、提醒员工在家期间做好自我防护和消毒工作。

5、上班后有任何员工发现身体异常如:发烧、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必须立刻上报各管理层,并立刻进行现场消毒和安排员工及时就医或者居家隔离并将确诊结果通知公司。

10.疫情发生后,对微小企业政府有无扶持政策?可以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结论:有的,如降低要素成本、财税的支持等。

分析:2020年2月5日浙江省政府出台《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中提到: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

1、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2、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3、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4、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5、加快有关财政资金申拨。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

6、减免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7.帮扶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作者:叶蓓蕾 律师,劳动法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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