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影响下企业常见劳动用工管理20问

新冠疫情影响下企业常见劳动用工管理20问

新冠疫情影响下
企业常见劳动用工管理20问

新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并迅速蔓延至全国各地,对多数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均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汇总整理了疫情影响下20个企业常见的劳动用工方面问题并结合相关规定予以解答,供需要的企业参考。

问题一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工作员工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家规定的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为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属于防治本次疫情而作出的临时性、政策性的特殊休息日,此期间被安排工作的员工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日工资标准200%的工资报酬。

此外,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所以应注意在上述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不宜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问题二    2020年2月3日至企业复工日期间,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需区分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和不属于重要国计民生的一般企业。

1、对于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自2020年2月3日起开始复工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正常足额支付工资。

2、对于不属于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自2020年2月3日起至企业被批准复工(如大多数企业复工日为2月24日)之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

同时,如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也可以通过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就薪酬进行适当调整。

问题三    对于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日,能否在复工后的休息日安排补班?
答:对于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日,企业按照规定向未复工的员工正常支付了工资的,可以在复工后的休息日安排员工补班,但需注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即原则上不能安排一周的两天休息日均补班,除非取得主管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问题四    企业通知复工后,未按规定时间复工的员工如何对待?
答:企业可在核实具体原因并要求员工提供相应证明后区别对待。

1、对因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或被作为密切接触者在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条规定,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

2、⽆正当理由拒不复⼯且不提供任何材料的,企业需谨慎处理,先⾏与员⼯进⾏沟通确认清楚原因,并保留书⾯沟通⽂件,如沟通未果,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按照旷⼯⽅式进⾏处理。

问题五    对于确诊新冠肺炎,在解除隔离措施后需继续治疗或在家休养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医疗期规定支付工资。

根据⼈⼒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持企业复⼯复产的意见》第三条规定,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问题六    员工因未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或接受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一般不需支付。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施行)》的通知,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问题七    新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根据实际自行调整员工工资?
答:不能。

根据⼈⼒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持企业复⼯复产的意见》第三条,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问题八    因疫情导致企业迟延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否。

虽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企业必须在与员工约定日期支付工资,且至少每月支付,但《对<⼯资⽀付暂⾏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十八条、《浙江省企业⼯资⽀付管理办法》第⼆⼗⼀条规定也规定了不可抗力的例外情况,政府由于防控疫情的需要要求延迟复工,延迟复工导致不能及时发放工资的应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情形。当然,企业应在复工后及时向员工补发工资。

问题九    因疫情影响不能前往办公场所工作而居家办公的员工,企业能否不发或少发工资?
答:不能。这里需注意并不是只有在工作场所办公才算“复工”。

根据⼈⼒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持企业复⼯复产的意见》第二条,对因受疫情影响员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主动与员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所以员工虽然没有到企业的办公场所上班,但是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办公完成了企业交办的工作任务,达到了劳动合同或所在岗位的工作要求,企业应该足额发放员工工资。

问题十    ⽤⼈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产经营困难,在与员工就降低⼯资、轮岗轮休或缩短⼯作时间达不成⼀致意见的,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能。

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处理,即: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提前三⼗⽇以书⾯形式通知劳动者本⼈或者额外⽀付劳动者⼀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十一    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届满,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十二    企业能否与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工作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

根据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四⼗⼀条与职⼯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十三    员工违反疫情防控制度的,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视具体情形确定。

1、若员工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企业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安等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2、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则需要企业依据自身的规章制度来判断,如果员工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则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十四    对于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员工,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
答:不需要。

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如果企业已经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问题十五    员工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需分情形区别对待。

1、员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由于疫情期间很多企业在法定假期结束后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伤害也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员工根据企业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员工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企业应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员工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问题十六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为⼯伤?
答:原则上不能认定为⼯伤。

根据《⼯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事故伤害的属于⼯伤”,据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伤。但因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及相关⼯作⼈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除外。

问题十七    企业响应政府号召而鼓励员工参与防疫工作,员工在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属于工伤。

问题十八    企业能否要求员工提前复工?
答:一般不能。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施行)》的通知,用人单位应严格遵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执行,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人民生活必须等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复工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问题十九    延迟复⼯期间的工作日能否⽤员⼯的带薪年休假进⾏抵扣?
答:经与员工协商后可以。

根据⼈⼒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持企业复⼯复产的意见》,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协商优先使⽤带薪年休假、企业⾃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所以,双⽅协商⼀致后,对于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日,可先⾏安排员⼯使⽤年休假或其他福利假。员⼯休年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应发放全薪。企业应当留存员⼯申请年休假或者⽤⼈单位安排员⼯休年休假的证据,如年休假申请单,通知单,消假单等。如双方未协商一致的,企业不宜自行抵扣年休假,但可以结合问题三内容安排补班。

问题二十    疫情影响下企业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是否有变化?
答:有如下变化。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自2020年2月起,各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而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各地方政府对于以上阶段性支持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实施办法申请适用相应的免、减、缓缴政策。

作者:张通,律师,企业并购工作室
张小姣,实习律师,企业并购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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