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务员,我可以继承原始股吗?

浅谈继承原始股的公务员之股东适格性

某公司拟IPO过程中股东甲意外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乙系公务员。众所周知,《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我是公务员,我可以继承原始股吗?

请问乙继承该原始股股权后是否会因股东不适格,影响该公司IPO结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云高民二终字第183号判决中认为,《公司法》对成为股东没有身份上的限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十三)规定了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该条款是对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所作的禁止性规定,但对依《公司法》取得的股东资格没有约束力。陈某、周某、叶某的经商行为应由其所在党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应受《公司法》的调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81号判决中认为,吴甲通过继承行为获得了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本应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恒盈公司的经营享有决定权、选举权、审议权、作出决议权及其他相关职权。但其现为公务员及法官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均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而所谓营利性活动,即指公务员参与的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且进行收入分配。因此,吴甲以公务员身份参与恒盈公司经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所禁止,吴甲诉请欲成为有公示效力的工商登记股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冲突,其诉请本院难以支持。吴甲可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其财产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296号判决中认为,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属管理性规范,并非效力性规范,若高某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可按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导致本案的持股协议书无效。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在(2017)桂1102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关于股东董某是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问题。公务员经商违反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应由公务员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该院在民事诉讼中不作处理。

查阅司法判例,实务中对公务员是否能够成为公司显名股东仍有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属管理性规范,并非效力性规范,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行为的限制不能否定其继承股权事实行为的效力。根据《继承法》、《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或股东任职要求未做其他限制性、禁止性约定的情况下,公务员具有合法继承股权的资格。

同时,IPO案例实践中对公务员作为股东身份处理不一。例如:宏大爆破(002683)为规范起见,对公务员持股行为进行清理。龙泉股份(002671)、瑞风高材(300243)对公务员持股的合法性作出解释。

笔者认为,继承系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与公务员身份无关联性,公务员可以因继承取得公司股权。同时,在IPO实践中还应根据公务员类别身份区别对待。例如:该公务员是共产党员、法官或检察官等特殊身份,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员廉洁条例,对其取得的股权作综合性判断分析与解决,对股权取得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独立意见。

文/陈贺梅 律师,高级合伙人,泽大证券业务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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