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都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都有哪些?

引言: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制度。那么,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如何认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第1款第2项规定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解上不存在争议。

一、知识产权的收益

本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属性。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因其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和专属性,应当归一方专有。但因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是财产权益,该财产收益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属于夫妻一方劳动所得,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对知识产权的收益作了规定,即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如果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明确可以取得,而是在离婚后取得,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本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如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和赠与,另一方能否以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分割遗产,或者以本人名义要求接受赠与?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关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的规定,我们认为,继承人和受赠人有权放弃继承和接受赠与,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赠人放弃赠与财产的,事实上尚未取得继承财产和受赠财产,并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一方放弃的遗产和赠与财产。

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条第1款第5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主要包括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四、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比较难以判断的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将夫妻财产制的类型分为夫妻法定财产制、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条规定,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产生收益的范围,再根据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孳息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来判断哪些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收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既包括该财产所生孳息和投资经营收益,也包括该财产本身在价格上的提升。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一般可分为自然增值、孳息、投资生产经营收益三种。

自然增值是指财产因所有权人以外的变化因素而发生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权人在此过程中并未起到积极推动的作用。例如,婚前购买的房产随市场行情涨价,婚前收藏的古玩字画价值增长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因财产所有权人对增值部分并未付出努力,更无需夫妻另一方提供帮助或者协助,故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如动物的产物、土地上生长的庄稼、果树结的果子等;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包括利息、租金等。我们认为,如果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主要看夫妻一方对孳息的产生是否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即是否付出努力,是否需要配偶方的协助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如母牛所生的小牛,果树结的果子,如果需要夫妻一方或双方作出相应贡献,就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生产经营行为所获收益,该天然孳息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需要夫妻一方或双方付出体力脑力劳动,则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法定孳息,如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等,或者即使主要由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另一方也会以多承担其他家庭事务等行为来进行协助,故所取得的租金可视为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个人房产在婚后出租取得的租金一般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出租并不需要夫妻一方打理,更不需要另一方协助,如购买公寓后长期委托物业公司出租,则租金仍为房屋所有权人个人财产。再如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所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属于本金的法定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并不需要夫妻一方或双方付出努力,因此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房产、股票、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一方的投资所得,而投资需要付出相应的体力脑力,可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经营所得,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生产经营收益是指从事资本运作、农业、工业、服务业等而产生的收益,包括资本性收入和劳动所得。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者企业,虽然公司股权、企业份额等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因投资经营收益的获得往往存在配偶方的协力或者贡献,若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该规定,我们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推定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论该出资是全款还是首付款,抑或是部分首付款,出资部分对应的价值均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父母一方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则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平等的处理权

本条第2款规定的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作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效力,但该否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内容是关于《民法典》第1062条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解读,摘自《民法典重点修改及新条文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出版。

以上对法条的解析或许有些抽象,为了更好地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接下来,让我们就常见的财产类型,进一步分情况讨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1、住房公积金

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

每月拿到的住房公积金,积累几年也是一笔不小的钱。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要计算出两个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积金因某些原因无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差额来给对方补偿。

• 2、保险

根据保险的种类,情况不同!

保险业内给客户介绍的保险各项好处时,总会伴随着一句“保险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如将来发生经济纠纷,您的先生/太太无权拿走您的保单强行取走保险金,就算是离婚,这笔钱也还是您的”。

那保险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并未涉及,所以一般情况下要具体情况具体看。

比如,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比如,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这是较有争议的一点。有案例显示,某男士因患病获得了公司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综合险赔付的保险金,在离婚时被判为了个人财产。

所以,保险财产分割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具体分割一般要看具体情况。

• 3、房产

婚后父母出资也未必是共同财产!

房产基本是财产分配的大头。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当然是归属于个人的。但一般情况下,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是由父母出资一起帮忙买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分配呢?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条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显然,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 4、承租权、转租权

算是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因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 5、夫妻公司

收益是共同财产,股权靠商量!

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6、奖牌、奖金

奖金可是个人财产!

法律规定,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财产。

• 7、关于知识产权与收益

婚后变成钱才算共同财产!

判定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取得时间为判断标准,离婚以现有财产进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予适当补偿,照顾。

• 8、配偶是军人

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注: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 9、彩礼、礼金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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