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夫妻一方能否基于对房产的共有而排除法院对房产的整体拍卖?

最高院:夫妻一方能否基于对房产的共有而排除法院对房产的整体拍卖?

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和强制拍卖,不宜直接区分空间、分开处置,从各方当事人权益均衡保护考虑,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涉案房产,案外人将会从执行款中获得其应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因案外人只是享有案涉房产共有的部分份额的民事权益,客观上不宜认定为其享有足以排除对整个案涉房产予以强制拍卖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例索引

《周胜、沈芳景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1543号】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能否基于对房产的共有而排除法院对房产的整体拍卖?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当事人协议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属于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房屋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发生分割的效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案涉房产归其子周子博所有,但未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故案涉房产的物权所有权人仍属于房产证书上登记权利人周胜和沈芳景。基于案涉房产为夫妻存续期间所取得,诉讼中,双方也认可案涉房产为共有,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周胜与沈芳景共同共有的财产并无不当。作为被执行人沈芳景的原配偶周胜,其以案外人身份主张该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要求执行法院停止执行,实质上是要求法院不执行自己在该房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实际执行中,执行效力只及于被执行人占有房屋的份额,对案外人享有的房屋份额应当裁定解除查封、停止执行。但是,鉴于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和强制拍卖,不宜直接区分空间、分开处置,从各方当事人权益均衡保护考虑,原二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涉案房产,案外人周胜将会从执行款中获得其应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理由并无不当。因案外人周胜只是享有案涉房产共有的部分份额的民事权益,客观上不宜认定为其享有足以排除对整个案涉房产予以强制拍卖执行的民事权益。《查扣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案中,案外人周胜及被执行人沈芳景没有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没有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在确认被执行人享有案涉房产份额产权的前提下,可以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所延伸出的强制拍卖等执行行为,但必须及时通知共有人即本案的案外人周胜,且从强制拍卖所获得的执行款中保留案外人周胜的共有财产份额。因此,原二审法院判决继续执行案涉房产并无明显不当。

(0)

相关推荐

  • 夫妻共同财产都有哪些?

    引言: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用…

    2021年8月4日
  • 倒插门赘婿,女方家婚后拆迁分的房子和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1日,张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2018年男方将其户口迁入李某户下,李某婚前在其村享一处宅基地,且其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有一处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

    2024年3月8日
  • 改判何以发生——裁定不予执行的背后

    裁定不予执行的背后 文/周超颖 本案,甲银行以陈某为被执行人向某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某向该法院就时效问题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对其不予执行,执行法院裁定驳回了陈某的异议请求。随后笔…

    2021年9月2日
  • 夫妻离婚约定房屋归一方但未过户,能否排除法院执行?

    夫妻协议离婚,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归属一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恰遇法院因其它债权人申请执行,将该房屋查封,那么,这种情形下,离婚约定归属一方是否有权排除法院的执行呢? 一、一般来说…

    2020年9月7日
  • 困境与出路: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以物抵债——对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适用范围的研究

    困境与出路: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以物抵债——对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适用范围的研究 本文以最高法院的部分裁判及法官观点为切入点,对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以物抵债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推…

    2019年9月22日
  • 最高法关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司法观点及裁判规则汇总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第三人因法院不当的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依法提起诉讼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其提起的原因通常在于对执行标的存在权属等实体争议。执行异议之诉,是保障实体正当性的救济方法。执行异议制度作为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的救济制度,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维护自己实体权益,纠正法院错误执行的重要制度,并且随着法院在近几年对案件执行的重视,执行异议之诉也逐年增多。本文通过对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案例分析,摘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导案例等内容,总结以下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2022年3月22日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