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种刑事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13种刑事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案涉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2020年1月,全国检察长正式会议提出“少捕慎诉慎押”要求;2021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

在“少捕慎押慎诉”这一刑事政策的契机下,本文结合刑事法律规定,重点阐述了相关刑事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及常见的金融罪名不起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法定不起诉条件
二、酌定不起诉条件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条件
四、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
五、不起诉的财物处理
六、宽严相济刑事从宽政策
七、认罪认罚从宽幅度
八、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罪不起诉
九、涉嫌帮信罪不起诉
十、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
十一、涉嫌网络赌博罪不起诉
十二、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起诉
十三、涉嫌非法集资不起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要件,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

01 法定不起诉

1.《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有本法第十六条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02 酌定不起诉或称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具体《刑法》规定如下:

1.《刑法》【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国外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2.《刑法》【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刑法》【防卫过当】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刑法》【紧急避险过当】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5.《刑法》【犯罪预备】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刑法》【犯罪中止】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7、《刑法》【从犯】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8.《刑法》【胁从犯】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9.《刑法》【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

10.《刑法》【自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1.《刑法》【重大立功】第六十八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03 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04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结合合规材料,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到会发表意见。

2.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五条: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05 不起诉的财物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06 宽严相济刑事从宽政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1. 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

2.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对确需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

3. 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

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对属于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依法从宽处理。

4. 对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可以不予逮捕;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07 认罪认罚从宽幅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从宽幅度上,主动认罪认罚优于被动认罪认罚,早认罪认罚优于晚认罪认罚,彻底认罪认罚优于不彻底认罪认罚,稳定认罪认罚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08 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罪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六:

“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准确甄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科学量刑,确保罚当其罪。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09 涉嫌帮信罪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10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11 涉嫌网络赌博罪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12 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13 涉嫌非法集资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结语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针对涉嫌的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应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不起诉适用条件,以及涉嫌的罪名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从宽条件,拟争取涉案的当事人(涉案企业)在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法定、酌定、证据不足不起诉等),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最大化,这也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从宽政策应有之义。

文 | 汪国栋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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