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12月26日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通知,调整后的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2660元、2430元、21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对应调整为25元、23元、21元三档。各设区市需根据所辖县(市、区)的实际情况,从上述标准中选择确定当地执行的具体档次并予以公布。
此次调整后,原《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将同时废止。该文件规定的现行标准为月最低工资2490元、2260元、2010元,以及小时最低工资24元、22元、20元。
最低工资制度是以法律形式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根据政策解读,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浙江省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已多次进行调整,此次为第19次调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660元、2430元、218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5元、23元、21元三档。
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
本通知施行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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