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是几年,一年还是二年,还是不受时效限制?

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是几年,一年还是二年,还是不受时效限制?

问题:加班费的仲裁时效是几年?

先给答案,目前浙江地区关于加班工资的最长保护期间仍为二年。

关于加班工资的时效问题,相信会困扰不少当事人和律师,因为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只有“一年”和“不受时效限制”两种,浙江省仲裁委和省高院曾出台指导意见,规定加班工资的时效是二年,但这一规定是基于当时《民通意见》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情况下形成的,目前是否仍然适用?

对于这一问题,做律师这么久也会经常碰到,但始终未有特意去研究过这个问题,直至担任兼职仲裁员后,不得不审慎对待每一个认定和出处,所以就将相关规定梳理了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共6个部分组成。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二、浙江省相关规定

1、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法民一(2009)3号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2、浙江高院、浙江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浙高法民一〔2019〕1 号

十四、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应否主动审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

加班工资的最长保护期间仍为二年,二年的往前推算起点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以劳动者提起仲裁时间为推算起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劳动者应当在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以解除或终止时间往前推算二年。

注:该解答出台之时,民法总则三年时效已经实施。在此背景下,浙江高院仍然将二年作为加班工资的最长保护期间,可以确定目前浙江法院普通认定的加班工资的最长保护时效是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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