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文件中部分条款的意见征求

关于废止《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文件中部分条款的意见征求

关于废止《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文件中部分条款的意见征求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我局对《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虞政发〔2021〕9号)文件进行了清理。

具体废止内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货币补贴)、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住宅房屋搬家费)、第二十二条(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搬迁费)、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第二十四条(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临时过渡及经营损失)、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装修、附属物补偿)、第二十六条(被征收房屋按时签约、搬迁腾空奖励)、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签约激励奖)、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奖)、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化购房补贴)、第三十条。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建议的,可信函或电话反馈至绍兴市上虞区建设局。

公示时间:2025年4月27日至5月6日

联系人:杜杰君
联系电话:0575-81226103
联系地址: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路119号
邮编:312300

附件:上虞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pdf

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5日


删除条款如下:

第十九条 被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拆未拆房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考虑到拆房安全,可按150元/平方米-25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残值回收后由专业拆房公司拆除;在规定时间内未搬迁腾空的,按违法建筑予以处置。征收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拆未拆房屋装修不作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贴

住宅房屋给予房屋货币补偿款10%的货币补贴(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非住宅房屋给予房屋货币补偿款20%的货币补贴(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搬家费

住宅房屋搬家费按补偿认定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计算,搬家费按户两次计发。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搬迁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商业用房搬迁费按补偿认定面积120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生产经营用房(仓储)和办公用房搬迁费,按补偿认定面积80元/平方米计算。

大型机器设备(一般指3吨及以上)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成新折旧费等可由相关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单独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补偿认定面积12元/月•平方米标准结算,达不到600元/月的,按600元/月支付,按户一次性计发12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临时过渡及经营损失

非住宅房屋中生产管理(仓储)房屋的停产、停业、临时过渡及经营损失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不包括附属物、装修、20%补贴等)和设备补偿款之和的8%予以一次性补偿,非住宅房屋中办公性质、商业性质房屋的停产、停业、临时过渡及经营损失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不包括附属物、装修、20%补贴等)和设备补偿款之和的6%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装修、附属物补偿

住宅房屋的装修采用装修评估保底政策,按补偿认定面积4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到位的,可由同一家中介机构评估后按实补偿。凡要求按实评估的被征收人,其评估价将作为装修补偿的最终结果,不得因评估价低而再选择装修保底政策。

非住宅房屋的装修由同一家中介机构评估后按实补偿。

相关附属物由同一家中介机构评估后按实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按时签约、搬迁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按时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签订协议或搬迁腾空的,扣减相应奖励。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签约激励奖

被征收住宅房屋设立签约激励奖,在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比例达到95%以上,按房屋补偿认定面积最高不超过69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按时全部完成签约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50元/平方米的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签订协议的,扣减相应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安置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奖

鼓励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货币化安置,设立货币化安置奖,可按房屋补偿认定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安置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化购房补贴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上虞区范围内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和10%补贴等)的10%给予购房补贴;在上虞区范围内购买二手商品住宅的,在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和10%补贴等)的5%给予购房补贴。具体操作如下:

(一)享受购房补贴的被征收人与购买商品住宅的所有权人的关系必须是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二)享受购房补贴的被征收人必须在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购买上虞区范围内商品住宅,购房时间以商品住宅合同备案日为准。

(三)当购房款(不含车库、车位、附房,二手房购房款以契税缴纳款为依据,下同)大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和10%补贴等),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10%(二手房5%)的购房补贴;当购房款小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给予购房款10%(二手房5%)的购房补贴。

(四)申领购房补贴时,被征收人需提供新购商品住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提供复印件的需经相关部门确认)、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契税发票等资料。

(五)被征收人是共有产权人时,一般情况下按权重比例享受购房补贴;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共有产权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在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允许范围内享受购房补贴。

同一套住宅商品房不得重复申领购房补贴。购房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设立土地绩效奖,以容积率1作为参照基数,已批准容积率小于1的(含未批准容积率但实际容积率小于1的),按合法认定的土地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容积率差额奖励。

对于在实际生产经营且未作出补偿认定的建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该项补助由乡镇(街道)审核为准。
(一)在征收改造(项目签约起始日)前连续三年有纳税凭证的;
(二)实际在生产经营的,水、电齐全,有缴费凭证的;
(三)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实际经营内容与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一致,经营地址在征收范围内的;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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