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律说法|加班费的仲裁申请时效(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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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1. 全国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2. 浙江省规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号)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9]1号)

十四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应否主动审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

答:根据 2017年7月1日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时不再审查仲裁时效。因此,案件受理后审理期间,当事人未就仲裁时效进行抗辩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一般不主动审查,但用人单位因停产停业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庭、案件涉及虚假仲裁、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除外。

《办案规则》实施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过申请时效,申请人在《办案规则》实施后申请仲裁的,对仲裁时效的审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加班工资的最长保护期间仍为二年,二年的往前推算起点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以劳动者提起仲裁时间为推算起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劳动者应当在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以解除或终止时间往前推算二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发布日期:2012.12.24)

十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达成和解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后,劳动者能否再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就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劳动者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存在受胁迫、欺诈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等情形的除外。

二、参考案例

案例1——提起劳动仲裁之日的前两年的加班费主张获支持。

案例1 苏建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例信息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申2820号】【2018.11.28】
裁判要旨 “而根据相关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加班工资争议的,劳动者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仲裁。本案中,苏建劲于2017年12月1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莱恩装备公司支付加班费。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其请求2017年12月1日起之前二年内的加班工资应予保护,2015年12月1日之前的加班工资已过仲裁时效,不予保护,并无不当。苏建劲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案例2——提起仲裁之日前一年的加班费主张获支持。

案例2 俞志铭与浙江益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信息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再182号】【2018.01.11】
裁判要旨 关于加班费及高温补贴的问题,因俞志铭于2015年11月25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故俞志铭2014年11月以前的加班费及高温费主张均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对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的加班费,根据益森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及工资表显示,俞志铭除2015年1月存在加班外,其余月份未发现存在加班情况,一审法院判令益森公司支付俞志铭加班工资补差1740元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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