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加班工资和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

浙江加班工资和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

关于加班工资和双倍工资计算基数,详见下方规定:

1、浙江高院、浙江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浙高法民一〔2019〕1 号)

七、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认定?

答: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浙仲〔2009〕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2、浙江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浙仲〔2009〕2号)

38.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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