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第一次起诉离婚驳回后6个月后还能不能再次诉请离婚?

民法典生效,第一次起诉离婚驳回后6个月后还能不能再次诉请离婚?

如果你是第一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判不离。既然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所以,离婚案件一般至少要打两次官司,这才有第二次起诉离婚的问题。

《民法典》生效后,起诉离婚又有了新变化。作为离婚诉讼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未判离的情况下,最为关心的还是何时能再次起诉离婚以及再次起诉法院能否判离。本文整理了一些典型问题,望能解答实务中当事人经常遇到的困惑。

问题一:和旧法对比,是否等于将原来的六个月期间延长为一年?
答:并不是。理由如下:
第一,问题中所指的“六个月”是指“六个月内在无新事实、新情况下不得再次起诉离婚”的期间,这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而在原《婚姻法》中并无相应规定。《婚姻法》是实体法,而《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因此该期间仅为程序法中规定提起诉讼程序的期间。现《民法典》中新规定的“一年”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是实体法,该期间为事实认定中的时间段。
第二,原《婚姻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六个月后重新起诉离婚的相关条款,也没有规定6个月后重新起诉离婚后应当判离;但《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在第一次判离败诉后又分居满一年的情况下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等于明确保障了原告诉请的权利,对于想要离婚的人来说,是对其权利的保障。

问题二:那么,《民法典》生效后 ,诉请离婚败诉后1年内还可以重新起诉离婚吗?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新事实、新理由的情况下,败诉后6个月内是不能再去起诉离婚的,但是第7个月到第12个月的期间内,法律并没有禁止当事人起诉请求离婚,因此当事人在判决不予离婚满6个月以后,是可以再次起诉离婚的。

问题三:在夫妻长期分居长达两年多的情况下,判决不予离婚满6个月后重新起诉,可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离婚吗?
答:在夫妻长期分居达两年多,第一次诉请离婚败诉,再次起诉离婚时,如果中间间隔的分居时间没有再满1年,那么适用的相关规定应当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情形,而不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其在举证过程中应当注意分居的主观目的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已经满“两年”,以及两年时间的起算点、整体期间等相关事实。

问题四:如果在一直分居的状态下,满6个月未满1年,向法院诉请离婚,被法院支持诉请的几率大吗?
答:旧法中并无明文规定第一次诉请离婚败诉后第二次诉请离婚就一定会被判离,6个月的规定是一个门槛,解决的是准入问题,通俗地说,就是国家准不准你起诉,而并不是准不准你离婚,是否准予离婚,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现《民法典》中对六个月这个期间也并无特殊规定,仅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在满6个月不满1年的情形下再次诉请离婚的,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际上还是在整体判断双方是否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并根据自己的判断依法作出裁决。
如果当事人为求稳妥,并愿意再等待一段时间,待分居时间满一年后再次诉请离婚时,其诉讼请求是有法律支持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124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法典》
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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