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大办案笔记 | 借款期限已经到了,我该怎么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泽大办案笔记 | 借款期限已经到了,我该怎么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借款期限已经到了,我该怎么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生在熟人、朋友间,过去各方在发生借贷法律关系时,往往羞于明确还款责任及后果,甚至不签署借条就出借;近年来,普通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提高,出借款项一般会要求借款人、保证人签署借条,甚至要求保证人另行签署相关函件,且不论相关文件用词用语的法律严谨性,难道一份用词明确、内容清晰的完美借条及保证函,就能确保将来发生纠纷时债权债务关系及责任的明确吗?

近日,笔者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就接触到了类似情形。

该案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甲向乙出借款项,丙为该债务提供保证,借条中没有明确保证期限。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向丙询问借款情况如何,丙表示自己会转告乙准时归还款项,甲随后向乙催讨款项,但乙以生意周转需要为由提出再借一段时间,自己可以每月支付一定利息,甲表示同意,后乙每月归还一定款项,其中有两笔款项系通过丙的账号归还(该两笔还款时间出现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后)。借款期限届满一年后,因乙未继续每月归还款项,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归还全部本息、丙对本息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乙丙之间通过微信聊天、电话通讯等进行了一系列交互,而这些交互也导致了三方在期限届满后、诉讼发生前权利与义务发生了一系列的变更。

本案关键点之一:本案保证性质、保证期限及相应的诉讼时效如何?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民间借贷未明确约定保证性质的,该保证应当被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而保证期间在未约定的情况下,为借款期限到期后六个月。该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出借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根据最新《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为3年)。

换言之,出借人应当在借款期限到期后六个月内,以能够保存且能够确定出借人、保证人双方身份的形式对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以此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关键点之二:甲向丙询问借款情况如何,丙表示自己会转告乙准时归还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保证责任的主张?

如何构成有效的保证责任主张,在实务中有不同的判断,参考最高院民二他字[2002]第32号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回复,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等。其中“送达”既可由债权人本人送达,也可以委托公证机关送达或公告送达(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发清收债权公告)。

在实务中,如果能够明确出借人和保证人的双方身份,且出借人明确表述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或保证人主动表示自己会承担保证责任,通常即可视为出借人已经主张权利。

本案中,甲仅向丙询问借款情况如何,而丙表示自己会转告乙还款,出借人未明确表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亦未表示自己会承担保证责任,通常情况下,难以判定出借人已经主张权利,而这一点亦在庭审过程中得到证实。

本案关键点之三:甲方对乙方的“宽限”行为有什么后果

甲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曾通过微信向乙要求还款,双方沟通中,双方达成合意,乙延期一个月还款,但利率相应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该行为实际上导致了借款合同(主合同)的主要条款变更(期限、利率),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实际上,在未取丙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的“宽限”行为已经导致了丙的保证责任提前终止。

在民间借贷中,类似的“善意宽限”行为并不少见,出借人需要注意,一旦借款已经到期,任何对借款内容的变更(还款期限、金额、利率)如无担保人书面确认,都会导致担保人的脱保。

本案关键点之四:保证人账户在保证期间届满后还款的行为,是否意味着新的保证合同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4〕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保证责任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因为至少从表面上看,保证人在合同中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这与法律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理念不符,所以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保证人利益,法律设定了除斥期间制度。

在实务中,认定新的保证合同成立,其条件也是比较严格的,根据上述法释,即使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仍不能简单认定新的保证合同成立,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实际很难有意识采取规范的措施来重新设立保证合同。因此,最稳妥的方式仍是在保证期间内有效地主张权利。

综合本案材料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甲在出借款项时确实要求乙、丙出具了言辞明确、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及保证函件,但在后续要求还款的环节中,缺乏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对保证责任的认识,从而导致未能实现预期保证效果,大量民间借贷系出于朋友信义和普通的互助情感,但真朋友与明算账之间并没有实际的冲突,涉及大额金钱借贷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明确自身权利义务,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作者:鞠宁君 律师,胡梦杰 律师,证券业务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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