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天临被撤销博士学位,这个法律的瓜怎么吃?

翟天临被撤销博士学位,这个法律的瓜怎么吃?

以“学术不端”作为撤销翟天临学位的理由能否成立

文/王政

“翟天临学术不端事件”经历一段时间的发酵后,终于瓜熟蒂落——北京电影学院于2月19日宣布:该校相关调查组经调查认定翟天临发表在《广电时评》上的一篇论文中“关键表述使用了其他专家的观点,但未做引用注释说明,存在较为突出的学术不规范、不严谨现象,存在学术不端的情况”。因此,经过相关程序决定撤销2018届博士生翟天临的博士学位。

针对这一事件,已有不少文章从撤销学位的程序是否合法、对撤销学位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角度提出过看法。与他们的观察角度不同,本文关心的是,以“学术不端”作为撤销翟天临学位的理由能否成立?

总的来说,本文认为:若翟天临凭着这篇“学术不端”的论文取得了学位,则撤销其学位具有法定理由;若翟天临并非凭着这篇论文取得了学位,且北京电影学院也没有规定这类“普通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时可以撤销学位的,则撤销其学位不具有合法性。

一、翟天临的行为属于哪种“学术不端”?

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研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根据北京电影学院的公告,该校调查组认定翟天临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在《广电时评》上的一篇论文关键表述使用了其他专家的观点,但未做引用注释说明。若该认定与事实相符,那么可以认定翟天临的行为属于前述规定中所说的“抄袭”或“剽窃”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抄袭与剽窃稍有不同,抄袭指的是不加修改地直接照搬,而剽窃表现为不加以注释说明地将他人的观点当作自己的观点写在文章里,即所谓的“偷观点”。就公告内容来看,翟天临的行为更偏向于剽窃,但不管如何,笔者认为翟天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是确定的。

二、翟天临凭着这篇“学术不端”的论文取得了学位吗?

众所周知,在我国的科研体制下,取得一定的学位往往是与发表一定级别的论文相挂钩的。根据笔者在北京电影学院的官方网站上查找到的《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细则》,该校博士学位的申请条件包括:“在校期间个人独立或与指导老师联合(本人担任第一或第二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正式公开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至少2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应有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

因此,翟天临要拿到博士学位,最低要求是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同时在普通学术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根据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的信息,刊登翟天临涉案论文的《广电时评》并不属于中文核心期刊,至于该期刊是否属于北京电影学院认可的“学术期刊”则不得而知。若该期刊不属于学术期刊,则该论文对于翟天临取得博士学位毫无用处,所以即便论文存在学术不端,也不能说翟天临凭着这篇“学术不端”的论文取得了学位。但是,若该期刊属于北影认可的学术期刊,且翟天临恰恰以涉案论文的发表作为了其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那么由于该论文存在学术不端,可以说翟天临凭着这篇“学术不端”的论文取得了学位。因此,笔者认为就现有的消息来看,不能确认翟天临是否凭着这篇“学术不端”的论文取得了博士学位。

三、北影撤销翟天临学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从北京电影学院的公告来看,该校撤销翟天临的博士学位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下称《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下称《建设意见》),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下称《处理办法》),笔者将其中与撤销学位有关的条文列举如下:

1.《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2.《建设意见》第五条规定:“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以下的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第六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一)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3.《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四、以“学术不端”作为撤销翟天临学位的理由能否成立?

在前面三个部分的铺垫之后,我们现在终于可以回应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即北京电影学院撤销翟天临学位的理由成立吗?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分析思路:根据《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可知,存在“舞弊作伪”等情况是撤销学位的法定理由,但《学位条例》并未界定什么是“舞弊作伪”,且此后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也没有作相应的解释。在2010年发布的《建设意见》中,国务院学位办首次对“舞弊作伪行为”作出解释,该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属于舞弊作伪的表现形式之一,且第六条规定对于存在舞弊作伪行为的学位获得者,可撤销学位授予。

(一)本文不认同的观点

从上述分析思路中有可能得出这样的观点——翟天临的涉案论文是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该论文存在学术不端,故属于舞弊作伪行为,而存在舞弊作伪行为是撤销学位的法定理由,故北影以“学术不端”作为撤销撤销翟天临学位的理由可以成立。即只要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存在学术不端的,则不管该论文与取得学位有没有关联性,撤销其学位都具有正当性。

但本文并不认同这种观点,理由有二:第一,这种观点没有注意到《建设意见》上下文的体系解释,根据《建设意见》第四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对虚伪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第六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故《建设意见》中的“舞弊作伪行为”应限定为“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生的舞弊作伪行为。论文的发表与获得学位没有关联性的,即使存在学术不端,也不应认为“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存在舞弊作伪行为,不应成为撤销学位的法定理由。第二,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同样作为北影处理依据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即“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也没有注意到2017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这两个依据在效力位阶上均高于《建设意见》,且在发布时间上均晚于《建设意见》,故在适用上也应优于《建设意见》。这两个“更新更高”的依据对“与获得学位有关联性的学术不端”明确规定处以撤销学位的结果,而对“与获得学位无关联性的学术不端”保持缄默,这样的规定形式,不应该让人得出“只要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存在学术不端的,则不管该论文与取得学位有无关联性,撤销其学位都具有正当性”这样的结论。

(二)本文的观点

综合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以“学术不端”作为撤销翟天临学位的理由能否成立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来说:

本次事件中若翟天临凭着这篇“学术不端”的论文取得了学位,则根据《建设意见》的规定属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生的舞弊作伪行为,根据《处理办法》的规定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根据《管理规定》的规定属于以学术不端行为获得了学位证书。因此,撤销其学位符合《学位办法》规定的条件,具有法定理由。

若翟天临并非凭着这篇“学术不端”的论文取得了学位,则需要确认北京电影学院是否存在类似“普通论文”中出现学术不端的也可以撤销学位的规定。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的裁判要旨:“高等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即第二十五条,笔者注),在学术自治范围内制定的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以及据此标准作出的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若北京电影学院存在类似“普通论文”中出现学术不端的也可以撤销学位的规定,则属于在学术自治范围内制定了较高学术标准,撤销翟天临学位的理由成立;若不存在上述规定,则属于在学术资质范围内放宽了学术标准,不应撤销翟天临的学位。

不过,经笔者通过北京电影学院网站查询,该校《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细则》(院发字〔2019〕2号)与《北京电影学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院发研字〔2019〕3 号)两份文件均没有类似“普通论文”中出现学术不端的也可以撤销学位的规定。因此,翟天临被撤销学位说不定还真是冤枉的呢?

作者:王政 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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