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推进本市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推动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专业化、职业化;
(四)公开、公正、竞争、择优。
第三条 本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在招录、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应当在政法专项编制和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的岗位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
第四条 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
(四)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
第五条 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
(三)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根据工作需要,基层法院、检察院选拔一级法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法官、二级检察官,可以在符合中央有关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职称条件。
第六条 律师、法学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一)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纪违法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三)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四)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开选拔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筹,根据各法院、检察院需要,会同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在人员编制限额内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的岗位、条件、程序。
第八条 公开选拔工作主要程序包括:
(一)发布公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发布公开选拔公告。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人员须对个人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负责组织考试。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重点对报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应当具备的基本专业知识和办案能力进行测试。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可以创新考试方式,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可以免予考试。
(四)考察考评。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负责考察考评,内容设置应当科学规范,以能力素质、职业伦理、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为主。
1.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应当联系市律师协会或者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或者市法学会应当在充分听取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从业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就参加公开选拔人员的政治态度、专业能力、品行操守出具评估意见。
2.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应当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承办案件卷宗或者论著及面谈等方式进行考察考评。
(五)专业能力评审。由北京市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专业能力评审,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通过面试审议等方式,确定拟任人选初步名单,向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提出任用建议。
(六)体检。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组织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依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七)党组审议。对遴选委员会确定的拟任人选初步名单,经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党组审议,提出拟任人选。
(八)公示。将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九)公布任命。经公示的拟任法官、检察官,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审判员、检察员并进行公布。
(十)宪法宣誓。各法院、检察院组织本院选任的法官、检察官进行宪法宣誓。
第九条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法院、检察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在一年试用期内未能按照本条规定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
第十条 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的律师、法学专家,按照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要求办理入职手续,比照所任职单位同等资历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待遇。
第十一条 对选拔的高层次法官、检察官,有针对性地建立人才培养和职业保障机制,符合本市有关人才工作政策的,在科研活动、出国进修、学术交流、教育培训、人才公寓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优先推荐参选本市和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为高层次法治人才提供有力工作支持和事业平台。
第十二条 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违反纪律情节严重的,取消公开选拔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严肃处理;已经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的,应当依法撤销任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开选拔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出具的证明、评估材料应当确保全面、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公开选拔工作纪律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政法委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