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而不往非“礼”也,天价彩礼需规制

2月,中央一号文件公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胜期的“三农”工作规划蓝图。这份文件首次瞄准“天价彩礼”四个字,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婚丧陋习、天价彩礼、孝道式微、老无所养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

来而不往非“礼”也,天价彩礼需规制

天价彩礼确实到了非治理不可的时候!对平民家庭来说,彩礼是不可承受之重,尤其当婚姻不再存续,至少有一方既丢了面子,又失了里子(票子)。彩礼纠纷案在人民法院家事审判中的比例不小,让当事人心痛的同时,也让法官头痛。因为彩礼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也不在少数,严重的造成家破人亡。

3月25日,我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再484号民事判决书。我认为这个判决具有标杆意义——它是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治理“天价彩礼”这一社会不良风气的一个法律精品。

【案情梗概】

毛先生与贺女士于201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5月24日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男方给付彩礼68万元及金器。2016年3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下旬,因两人是长居男方所在越城区还是贺女士娘家所在柯桥区等事项,小两口及所在家庭发生争执。5月底、6月初,双方在介绍人的介入下,就两人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几次进行协商和交流。8月12日,贺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3月21日,贺女士将结婚礼金81000元存入账户,后用于购买理财产品,9月1日理财还本,贺女士取现10万元。

【原审判决】

2016年12月12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1.两人于订婚前、订婚时、结婚时互相给付的金器、钻戒等,应视为相互赠与,归两人各自所有。

2.关于68万元彩礼是否应予返还:

(1)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为短暂,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
(2)相较于绍兴本地彩礼交付习俗来看,68万元确属数额较大,可见被告为这次婚姻投入了较大财力;
(3)原告收到68万元彩礼后一直用于银行理财投资,直至2016年8月1日,将该款汇至其母亲账户。
(4)婚姻系人生大事,原告为准备结婚事宜必定有所开支;
(5)原告父母确实说过会给被告买车给小两口买对表等事宜,但无法证明系交付68万元彩礼的对价;
(6)81000元结婚礼金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综上,酌定原告返还给被告18万元。

贺女士与毛先生均提起上诉。贺女士认为无需返还一分钱,毛先生认为应当全额返还彩礼及金器、钻戒等物。

2017年7月1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改判】

我们团队为毛先生代理二审失败后,继续代理再审申请。

2018年7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民申2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2018年12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9年3月18日,该院判决认为:

1.案涉彩礼金额为68万元,相较于绍兴本地彩礼交付习俗来看,明显超过一般标准,属数额巨大,虽无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交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但该笔彩礼必然已占了其和家庭较为可观的财产。

2.夫妻共同生活,一般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压力的一种持续、稳定的状态。本案双方虽有短暂的同居生活,但存续时间较短,婚后并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相反这几个月时间里矛盾不断,多次调和不成。

3.证据能够证明,筹备婚礼的主要开支系由再审申请人支出,被申请人为筹备结婚也必然存在开销。被申请人关于68万元彩礼因筹备结婚基本使用完毕的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4、考虑到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并结合彩礼金额、双方离婚原因、各自为准备结婚所支出的费用等具体情况,原判认定被申请人应返还部分彩礼,于法有据。关于返还的金额,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判酌定十余万元仍明显过低,宜调整为40万元。

5.10万元理财所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申请人应支付5万元。

综上,判决被申请人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450000元。

【精品赏析】

前文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再484号民事判决赞为法律精品。具体赏析如下:

1.有平民情怀,容情于法,判决合法合情合理。

彩礼是否天价,应以给付方的家庭收入为标准,而不是看土豪的样。

绍兴本地彩礼交付的一般标准为188000元。被申请人代理律师提出,婚宴上最高的彩礼为1888万元,后面是188.8万元、88.8万元,这个标准让平民情何以堪?

根据毛先生的家庭情况,浙江高院认定“该笔68万元彩礼必然已占其和家庭较为可观的财产”,饱含站在平民立场的司法正义感。

谋生不易,工作辛苦,68万元,对于土豪来说,也许是一个月的小目标,对于最大多数的人民群众而言,怎么说也不是一笔小数字!

2.公平诚信原则落实于司法,形成标杆性案例。

在再审的开庭审理中,高院合议庭“食人间烟火”、细理家务事。

女方究竟支出了多少,一查就明:主要事项为农村礼堂的喜酒,每一桌大约花费几何,去过的人都知道。

女方将68万元理财了!

是谁土豪派头缔结婚约有所承诺,婚后超级精明赛过土财主,是谁忠实为人吃了大亏,法官心里亮堂的很!

原判仅酌定返还78万中的18万元,公平吗?

【代理感言】

本案再审代理的成功,乃团队之力。因毛先生母亲担任第一委托代理人,只能由我一人出庭代理。其间,徐丽霞律师有功与焉!

本案再审代理的成功,更离不开当事人的坚持不懈!二审、再审期间,当事人为律师提供了大量审判参考资料。毛先生一家坚信司法公正不会缺席,所幸也到的不迟!

关于彩礼纠纷的正确处理,我有些话讲:

彩礼是存在于农村地区的风俗。其形成初期男女不平权,女方收取彩礼,主要用于置办嫁妆、酒席和其他婚事开支,同时给没有养老保障的父母留点养老金,在离婚的情况下,适当弥补女方“掉价”的损失。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男女基本平权,以上性质和用途均发生了变化:

1.男方支付彩礼表示缔结婚姻的诚意;

2.女方收取彩礼用于置办嫁妆、酒席和其他婚事开支;

3.条件较好的女方在男方支付彩礼全部返还的基础上再“倒贴”实物甚至现金给男方(女婿);

4.随着社会保障的扩面,许多女方父母已不存在预留养老金的需要;

5.随着时代的进步,离婚致使婚姻双方“掉价” 的观念越来越淡化,即使“掉价”,对男女双方也是一样的。故离婚应弥补女方“损失”已无从谈起;

6.按照约定俗成,如果女方在男方无过错的情况下提出离婚,女方一般应全部返还彩礼。

综上,大体可以说,彩礼的交付应该有来有往,来而不往非“礼”也!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下,当事人可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共同生活”,应指“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压力的一种持续、稳定的状态。”,决不能理解为曾经同居过几天就算。

如果女方曾经生育(包括流产),或者有其他明显的家庭付出(贡献),当然可以在酌定返还彩礼金额时予以相应扣减。

彩礼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正确处理彩礼纠纷,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考验。像河北石家庄、甘肃定西等地区,已确立地方司法适用标准(审判指导意见),代理人认为这是可取的。同时,各地也不妨尝试确立彩礼给付区间的“地方标准”,以引导社会良好风尚,遏制借婚姻敛财或不当得利的不正之风!

来而不往非“礼”也,天价彩礼需规制

来而不往非“礼”也,天价彩礼需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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