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思路和标准,促进矛盾纠纷就地源头化解。绍兴中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绍兴本地实际,于9月8日正式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对于非医保项目费用,保险公司主张在交强险中扣除的,不予支持;主张在商业险范围内扣除的,能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社保机构或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证明非医保用药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对超过部分可予扣除。
二、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依据医疗机构证明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医疗机构证明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三、误工费
1. 误工天数
依据医疗机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医疗机构证明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2. 误工费标准
(1)赔偿权利人有固定收入(工作)的,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权利人应提交①用人单位登记资料;②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或其他支付流水等充分证据;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2)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但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参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中的“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4)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60周岁(不论男女)的,不计算误工费,但其能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具体行业等酌情认定。
四、护理费
(1)住院护理:参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人数一般为1人,超过1人应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2)出院后短期医嘱护理:参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计算;护理期限按医疗机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3)出院后长期康复护理:应根据司法鉴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参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依赖可根据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级别分别按100%、80%、50%计算护理费用。单次判决的护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五、营养费
依据医疗机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营养期限,一般为30元/天。
六、就医交通费
依据交通费票据据实计算,一般最高不超过30元/天。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般为50元/天。
八、外地就医住宿费
外地就医需提交转院医疗机构证明,依据住宿票据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辅助器具费的给付年限可结合护理期限酌情确定,一般不超过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确定的两个更换周期,期限届满后可另行主张。
十、死亡赔偿金
1. 事故发生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上一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事故纠纷处理地标准不同的,以标准高者为准)×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 事故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事故纠纷处理地标准不同的,以标准高者为准)×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十一、残疾赔偿金
1. 事故发生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
(1)城镇居民:上一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事故纠纷处理地标准不同的,以标准高者为准)×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
(2)农村居民:上一年度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事故纠纷处理地标准不同的,以标准高者为准)×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
2. 事故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事故纠纷处理地标准不同的,以标准高者为准)×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
3. 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其它伤残等级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十二、计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1. 计算标准
(1)事故发生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上一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事故纠纷处理地标准不同的,以标准高者为准)×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2)事故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事故纠纷处理地标准不同的,以标准高者为准)×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 扶养年限
被扶养人为胎儿或者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一个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三、丧葬费
按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1. 赔偿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100%,伤残等级降低同比减少)×系数(考虑侵权人的过程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2. 赔偿基数一般以5万元为限,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3. 机动车驾驶员因交通肇事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向其他责任主体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均不予支持。
十五、鉴定费、评估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用、评估费用,且可举证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到免责事项提示和告知义务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十六、其他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参照适用本标准。
附:《绍兴市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