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各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试点方案

2020年浙江省各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试点方案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签发了法明传(2019)第513号文件(下称513号文)《关于开展授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根据各地情况在年内完成城乡标准统一的试点统一工作。
因此,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后的,根据最新指导意见,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

那么该如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浙江省高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浙法明传[2019]234号)两份文件的授权,浙江省内多数地区都出台了试点方案。

一、宁波,主要内容:

1、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2、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宁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宁波市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宁波市经济运行情况解读》,宁波市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4886元)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宁波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8274元)计算,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392号)规定,每天100元计算。

3、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至2020年1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

二、温州,主要内容:

1、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 浙江省统计局(2020)2号统计数据公报,浙江省2019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899元)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2026元)计算,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2、适用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受理、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

三、绍兴,主要内容:

1、赔偿标准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899元)、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2026元)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于侵权行为发生于施行日后的案件。

四、湖州,主要内容:

1、对于赔偿标准,法院将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统计数据高于浙江省统计数据的,相关赔偿项目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适用。

五、嘉兴,主要内容:

1、赔偿标准
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浙江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统计数据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浙江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自2020年1月1日施行,侵权行为发生施行日后(含当日)的案件,适用。

六、金华,主要内容:

1、赔偿标准
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年度《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如外省籍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统计数据高于浙江省统计数据的,相关赔偿项目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侵权行为发生于2016年11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

七、衢州,主要内容:

1、全市法院从2019年12月20日起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试点起始日后(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城乡统一标准。

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

4、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八、台州,主要内容:

1、赔偿标准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浙江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
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九、丽水,主要内容: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3、如赔偿权利人能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

十、杭州(2020年4月1日后开始实行),主要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杭州中院出台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标准等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意见》明确, 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1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杭州两级法院在审理中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而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浙江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赔偿项目。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49899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32026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时间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起算。

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100元计算。

从上述省内各地已开展试点工作的赔偿标准可以看出,金华是试点最早的,宁波是标准最高的,适用范围宁波为: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温州为新受理、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其余各地对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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