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

绍兴中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9〕第2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0日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
(2019年12月17日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第26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浙江省高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浙法明传[2019]23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

本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适用标准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三、试点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侵权行为发生于施行日后的案件,适用本方案。

本方案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抄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市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绍兴仲裁院、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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