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民事申诉吗?

改判何以发生——哪些当事人更有可能在二审阶段反败为胜?

你了解民事申诉吗?

文/潘君辉、邹忠政、周超颖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如果你认为有错误,会考虑何种救济途径呢?想必你首先想到的一定是申请再审。然后,那应该就是申请检察院抗诉。

至于民事申诉呢,你是否仔细考虑过将其作为救济途径的一种选择?民事申诉和申请再审是一回事吗?本文将针对民事申诉的性质和在实践中的应用作一浅析,不足之处欢迎读者指正。

一、何为民事申诉?

早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民事申诉与申请再审可以说是划等号的。根据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但是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诉的审查,经过复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诉无理的,通知驳回;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随着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审判监督程序章节中“申诉”一词被修改表述为“申请再审”,沿用至今。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两者更为明显的被区分使用,“申诉”彻底不再出现在民事诉讼程序性的规定中。那么,申诉还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的救济路径呢?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申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其法律依据在《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虽然申诉不再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具体制度或程序,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使用民主权利争取实现正当诉求。

二、民事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别

申诉权作为一项民主权利,与民事诉讼权利进行比较,不同之处自然是不胜枚举。但是因为民事申诉和申请再审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历程中存在过近乎混同使用的阶段,笔者就两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主要区别作一列举。无法穷尽,尽可能地作出明显区分。

1、性质和权利基础不同

民事申诉作为基本民主权利申诉权的具体行使,其权利基础来源于《宪法》。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权利,其权利基础来源于《民事诉讼法》。

2、受理条件不同

申请再审的主体、对象、时限、管辖法院、法定事由等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百零一条、二百二十七条等条文中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民事申诉的受理不受上述法定条件限制,而且当事人既可以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检察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等国家机关提出。

3、法院启动再审的法律效力不同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法院应当再审。司法实践中,再审又分为再审申请受理程序、审查程序和再审案件审理程序。启动受理和审查程序相对简单,真正启动案件审理程序的,可谓凤毛麟角。

民事申诉虽然没有法定的复杂条件,但是对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来说,民事申诉只能说是一个索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此类“发现确有错误”,其来源大多数就是当事人的申诉。但法院此时启动再审非基于当事人申诉,而是法定的“法院发现”。

三、如何正确使用申诉权利

1、穷尽诉讼程序

申诉作为民主权利,它无法直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不论是直接向法院申诉,还是向检察院申诉提请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亦或是向其他国家机关申诉,都只是作为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一种线索。

所以,在尚有诉讼救济途径可以选择的时候,应先充分把握当下的诉讼程序。申请再审若被法院驳回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出具检查建议。

当然,笔者并非鼓动当事人进行没有正当理由的缠诉和滥诉,而是鼓励当事人在错误裁判面前,合法、合理、正当地行使救济途径。在穷尽诉讼程序之后,再考虑申诉。

2、委托律师参与

如前文所述,申请再审需要符合诸多条件,而民事申诉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申诉的条件,这看似最大的便利,实际上也是申诉成功第一步需要攻克的重大障碍。

没有条件,意味着申诉的数量也会没有上限。如何在多如牛毛的申诉中脱引而出?仅从技巧层面而言,让案件的焦点、原裁判错误的地方显著突出,这就胜过大部分的申诉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法治中国指明了方向,这其中明确了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的制度。这背后的逻辑,不乏从国家层面运用律师这一力量,提升解决纠纷的效率。

对于当事人而言,可以委托律师从更专业的角度准备申诉材料。由律师参与代理,能够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意见,使申诉的过程更加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确有错误的,律师也能够更精准地突出焦点。

结语

诉讼程序只会越走越窄,这其中有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等原因。申诉可以说是这条路的尽头了,“柳暗花明又一村”不多见,“无可奈何花落去”倒是常态。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这是好事,是良性法治的体现。对于当事人而言,应当把握和认真对待每一个诉讼程序,不要心存侥幸,避免让自己陷于不停申诉的境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作者:潘君辉律师,高级合伙人
邹忠政律师、周超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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