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如何救济?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如何救济?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如何救济?

文 / 朱传帅

近日,一则“大学生丢失身份证后成为公司董事长”的新闻登上了微博热搜:3月15日,复旦大学的王同学手机收到一条支付宝推送的企业贷款广告,显示他是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他本人并未注册过该公司。王同学称,2017年8月在上海虹桥火车站丢失了身份证,“当时只是补办身份证,没报案也没挂失”。工商档案显示,在王同学身份证丢失两个月后,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变更为王同学。目前王同学已向深圳警方报案,并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深圳市场监管部门。应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他准备3月31日携带身份证明材料等前往深圳申请撤销相关注册信息。

无独有偶,笔者协办过一个类似案件:2020年10月,杭州的吴先生准备同家人外出旅游。在购买高铁票时,他惊讶得知自己被法院列入了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经查,吴先生早在2019年6月就被注册地远在西安的某公司登记成了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后因该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吴先生于2020年3月被深圳某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现实生活中,与王同学和吴先生一样遭受注册公司冒名登记的人士不在少数,他们除了莫名背上经济债务之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牢狱之灾。因此,如何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救济,成了摆在各位“法定代表人”们面前的一大棘手难题。有鉴于此,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自身的协办经历,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目前,针对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几种救济途径:

一、途径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

向作出公司登记决定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是最直接高效的救济途径。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撤销冒名登记的办理流程如下:

1.被冒用人向作出登记决定的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申请。被冒用人可以本人现场向登记机关反映,如果不能到场反映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的身份核验。

2.登记机关收到撤销登记申请后,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进行公示。在45日的公示期内,登记机关通过查档、现场检查、询问及征询意见等方式调查冒名登记的基本事实。

3.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在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两方面:一方面,为避免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撤销申请的情况发生,被冒用人可以提供文件材料以便初步证明被冒名登记的基本事实。一般地,身份被冒用的情况多由被冒用人的身份证件丢失所引发,于此情形,被冒用人可提供相应的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补办记录、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等文件材料予以补充佐证。

另一方面,若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应向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如果因冒名公司的住所地变更导致公司的工商管辖机关发生变更的,被冒用人应当向现行管辖的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一般来说,工商登记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但由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一些地方已将工商登记的职能从市场监管局转交至行政审批局,那么被冒用人则应向相应的行政审批局申请撤销登记。

在笔者协办的案例中,笔者就曾辗转多地多部门,从西安市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B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后由B区行政审批局予以受理。

二、途径二:诉讼救济

尽管《指导意见》已对公司冒名登记问题作出专门的操作指引,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并不排除上一途径难以奏效的可能性。倘若如此,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救济,不失为第二种选择。而诉讼救济又有两种方式: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

(一)以作出登记决定的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被冒名人可以作出公司登记决定的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登记。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

1.行政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登记机关需要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工商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如果登记机关存在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登记程序违法、登记文件缺失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撤销登记。

2.法院可主动将冒名公司或相关人员追加为第三人,通过庭审调查,明确登记材料是否系被冒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确定相关责任人员。

3.通过诉讼程序,被冒用人可申请对工商登记涉及的被冒名人的签字笔迹进行司法鉴定,从而取得被冒名登记的有利证据,以便于后续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权。

经笔者的案例检索发现,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实践障碍在于:

第一,若冒名公司的工商管辖机关发生过变更,具体以谁为被告存疑,更不排除被告以自身非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由提出抗辩,甚至会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可能性,如(2019)浙01行终172号案。

第二,除非掌握登记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的初步证据,否则实践中多数人民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民事诉讼前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如(2020)京02行终10号案中,北京二中院认为:“虽然已经认定在被告处原告的相关签字不是原告本人所写,但是对上述材料的审查判断不仅涉及签字的真伪,还涉及行为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问题,这些问题系民事争议范畴,并非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第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行政诉讼需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登记”时一年之内提出,从被登记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如(2020)浙03行终167号案。

(二)以冒名的公司、公司股东或直接利害关系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在被冒用身份信息遭受损害的情况下,被冒用人有权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具言之,被冒用人可以冒名的公司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排除妨害(如申请解除高消费限制措施);因公司登记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因此对于在决议上签字的股东,明知冒名事实而为之,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此外,如果调档发现公司的工商登记系由公司委托第三方办理的,那么委托代理人大概率是提供被冒名人身份证件的“黄牛”,第三方同样应当承担盗名的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救济的优势在于:一方面,被冒名人可直接要求被冒名公司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并同时主张经济赔偿;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995条之规定,人格权受侵害的自然人提起侵权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当然,以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仅仅适用于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情形。对于一些异常经营状态或者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公司来说,民事诉讼的效果则极其有限。

三、途径三:刑事控告

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的,被冒用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刑事控告。

另外,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冒名登记事实的,被冒用人可以将案件侦查结果提交给登记机关,缩短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流程。由于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的事实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即便最终够不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的侦查笔录也可以在将来可能涉及的其他税务、司法等纠纷中作为有力证据。

四、小结

自然人被注册公司冒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颇为常见。尽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冒名登记问题专门出具了《指导意见》,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如管辖、调档和举证等问题。因此,为尽快实现脱身之目的,笔者建议被冒用人应同时采取行政申请、司法诉讼及刑事控告等方式,多措并举,方显成效。

作者:朱传帅 律师,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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