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无约定,守约方仍可请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双方无约定,守约方仍可请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双方无约定,守约方仍可请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文/游红艳

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一方因另一方的违约行为起诉至法院时,除要求违约方履行相应义务外,能否一并向其主张已方发生的律师费?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律师费属合理费用应予支持,更多人倾向于合同没有约定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此条文中的“其他损失”能否包括律师费呢?

近日,杭州市钱塘区法院在审理杭州某科技公司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首次就上述问题作出判决。科技公司因陈某未及时支付货款诉至该院,要求判令陈某支付货款本息及律师费3000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纠纷系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造成,原告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且科技公司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证明了其实际支出了律师费3000元,律师费金额也属合理范围,故支持了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诉讼作为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当事人为此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具有合理基础,其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可归于违约方原因造成,违约方对此也应当有所预见。

因此,虽然当事人双方未对律师费负担进行约定,但在一方存在违约情形下,判决由其对另一方因诉讼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用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也有利于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以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守约方高效、低成本解决商业纠纷。

早前,最高院就类似争议也作出过判决。该院在审理四川汉能光伏有限公司、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一案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汉能公司存在违约,西航港公司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将该12.6万律师费计入违约损失,支持西航港公司的相应主张并无不当。

1、2021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2、2020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中提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2016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前述行为主要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

4、2015年1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有法可依固然可喜,但纠纷种类繁多,无据可循情形更多。仅因事先未作书面约定,将各方争议焦点落于律师费能否支持、支持多少合理等问题上,从双方矛盾本质看,实属无谓之举。故笔者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应引导双方对律师费的承担主体和标准作出约定,即可减少当事人日后纷争,又可解除当事人支付律师费的后顾之忧。

作者:游红艳 律师,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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