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律说法|定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我都想要!法院:不可同时主张

日常交易中,为实现合同目的,切实保障自身权利,当事人通常会签订多项违约责任条款,但违约责任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如何避免“无效约定”?守约方如何合理争取最大权益? 这三个知识点一定要掌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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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金与损失赔偿:择优主张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是“择一”的关系,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自己的实际损失,也可主张违约方赔偿事先约定的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如一方主张调整违约金金额的,法院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等其他因素,依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过低。

2违约金与定金:择一主张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定金与损失赔偿:补充可并用

定金与损失赔偿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定金偏重惩罚性,损失赔偿偏重补偿性,根据“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赔偿原则,二者可限制性并用。但应注意,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585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588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来源杭州中院、富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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