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须知:《电子商务法》对电商的影响和注意事项

导语: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该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本文笔者主要将从《电子商务法》的规范对象、所禁止的行为、惩罚措施等方面,从电商角度对《电子商务法》进行解读。

电商须知:《电子商务法》对电商的影响和注意事项

一、《电子商务法》所规范的对象

1、除淘宝经营者外,微商已纳入电商经营者范畴,受本法约束

最近十年,京东、天猫、淘宝等传统电商已改变了人们的购物方式,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全面到来,传统电商已不能满足人们对销售方式多样性的要求。因此,利用朋友圈、网络直播等C2C方式进行销售的的微商行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中国电子商会微商专业委员会将微商行业定义为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利用互联网平台的直销或分销模式,采取无店铺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行为。可见,微商销售者亦符合《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亦属《电子商务法》约束范畴。

参考法条:《电子商务法》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2、有关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新闻、音视频、出版以及文化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电子商务法》将适用地域限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规范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因此,互联网金融(例如P2P)、互联网新闻(例如今日头条)、音视频(例如抖音)、出版以及文化(例如网络游戏)等方面的内容服务并未纳入本法约束范畴。

参考法条:《电子商务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二、电商(包括自然人网商)需办理工商登记,并进行纳税

本次《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包括自然人电商在内的电商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并应当履行纳税义务。在线上线下愈加趋向于高度融合的态势下,电商作为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及依法纳税到了必须施行的阶段,以便营造线下实体销售和线上电商销售公平竞争的环境。目前关于自然人网店纳税这个条文尚未具体落地,关键还是要看税务机关出台怎样的优惠政策以及优惠尺度。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模式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而在我国《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纳税的条款显示,国家意在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线上线下交易环境,努力减少征税对经济的扭曲,规定适当给予电商一定的税收优惠,实名工商登记、纳入缴税,对电商实行有效的税收监管。

参考法条:《电子商务法》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三、电商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禁止的行为

1、购买“水军”“刷好评”等行为将被禁止

人们对网购的依赖性日益增强,而电商的销量、好评和信用,是消费者网购下单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部分电商雇佣大量水军“刷好评”、“刷单”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甚至已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电子商务法》针对“刷单”、“刷好评”、“刷信用”等不良之风,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参考法条:《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搭售”等捆绑销售商品需明示,不得作为用户默认同意选项

电商可以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但应由消费者决定买或不买。然而,不少电商将多项服务和产品的搭售作为默认同意选项,消费者在下单的同时,不知不觉地购买了并不想买的增值服务或产品,花了冤枉钱。《电子商务法》针对上述情况,规定电商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以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违反规定者将面临最低五万元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

参考法条:《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3、快递应按时寄送,禁止以“物流缓慢”、“库存告急”等理由无限延期

遇到“双十一”、“双十二”等电商促销日,常常出现网购商品拖延许久仍未到达消费者手中的情形,电商常以物流缓慢、库存告急等理由脱责,《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使电商无法再以上述理由延期送货,电商需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诺运输中的风险与责任。

参考法条:《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4、禁止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该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法、措施,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切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该当及时退还。

违反规定者将面临最低五万元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

参考法条:《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5、禁止电商平台经营者擅自删除“差评”

除了购买“水军”刷好评被严禁,《电子商务法》规定,擅自删差评也属于该法所禁止的行为。

参考法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6、禁止电商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约定,以收到发货通知或实际发货作为买卖合同成立条件

目前在线上交易过程中,存在电商或电商网站要求用户签订或默认签订协议同意只有在收到发货通知或者实际已经发货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方可成立的情况,这样以便电商届时只需向用户退款即可(因为无法发货履行合同)。但本次立法对此普遍流行的条款给予了明确否定的态度,直接否认了其效力。

参考法条:《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四、加强大数据及用户信息保护

目前,个人信息泄露显然已经成为常态。而以网售加物流为核心的网购来说,这不是偶发的个人信息泄露,整个行业早已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为遏制信息泄露,减少大数据“杀熟”现象,《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且用户可以拒绝个性化推荐,而选择相对固定的搜索结果呈现方式。违反规定者将面临最低五万元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

参考法条:《电子商务法》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五、明确惩戒措施,提高电商经营者违法成本,最高将处五十万元罚款。

《电子商务法》第六章,用十三条法规详细规定了电商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了惩戒措施,如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等行为,可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实施本法禁止行为的电商,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将处五十万元罚款。

参考法条:《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小结

近期表决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对其他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以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而言,该法的施行导致电子商务经营的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这对保护网购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良性发展、规范电子商务行业体系等,具有积极高效的作用与意义。

作者:金婧,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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