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醉驾新规解读,醉酒后接替代驾进小区不属醉驾。

浙江醉驾新规解读,醉酒后接替代驾进小区不属醉驾。

10月8日,国庆长假后上班第一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发布了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进一步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通知对于“醉驾”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个别“争议”内容进行了明确定义。

比如说,今后,醉酒后叫代驾开到小区门口,车主接着驾驶进入小区,或停车入库,在浙江将不被认定为“醉驾”行为,车主不用担心因为挪动车位而“入刑”。

如何理解这些新的变化?这些变化会对“醉酒驾驶”带来怎样的影响?作为车主应该对哪些条款特别注意?泽大所刑民交叉工作室、二级合伙人李世程律师,刑事诉讼部陈明杰律师、实习律师王菁,结合“新鲜出炉”的“醉驾新规”,为您带来泽大解读。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相关大数据表明,浙江危险驾驶罪案件一直呈高发态势,甚至“领跑全国”。2018 年全省涉及醉驾的” 危险驾驶罪 “案件数多达 11315 起,2019年以来“危险驾驶罪”数量还是居高不下,“浙高法[2019]151号纪要”(以下简称“新纪要”)一经发布就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新纪要跟“浙高法[2017]12号纪要”(以下简称“老纪要”)相比内容作了哪些调整呢?接下来,笔者将以律师的视角来对比解读下新老纪要。

一、醉酒后挪动车位、接替代驾进小区等不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老纪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新纪要”…,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解读:机动车驾驶人在广场、公共停车场、小区等公众通行场所挪车、找代驾,或者到达上述场所后接替驾驶的行为不再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体现了法律的脉脉温情。

以案说法:笔者想起承办的一起案子,当事人系在停车场“转圈圈”准备在出口处与代驾汇合,“哐当一声”在停车场掉入水中,依照老纪要,妥妥的被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但是按照“新纪要”应当被认定为不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以血液检测的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老纪要”针对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液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后当场饮酒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

“新纪要”针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以血液检测的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解读:“老纪要”针对被抓获后饮酒的,是根据呼气和血液检测进行综合认定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后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结果来认定酒精含量。但是,”新纪要”针对机动车驾驶人恶意抗拒执法的,抓获后饮酒和呼气后饮酒的、逃跑的,通通先立案,按照血液检测结果来认定酒精含量,秉承的是从严从重精神。NO ZUO NO DIE,想耍花招、玩套路,就套路自己去吧。

以案说法:

桐庐张某酒驾后发生交通事故,呼气检测酒精含量已达到150mg/100ml,张某为了逃避处罚,自作聪明溜进事故现场旁边饭店里又喝了一大杯白酒,最终血液酒精检测达到225mg/100ml。交警赶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面对调查,张某坚称是事故后紧张才喝酒,根据“老纪要”,可按照呼气检测结果来认定其酒精含量,但是根据“新纪要”将会按照225mg/100ml来认定其酒精含量,被重罚。

三、在刑事拘留期限内未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

“老纪要”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检察、法院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新纪要”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经呼气测试或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刑事拘留。但遇本人需要紧急就医等紧急事由不宜立即执行刑事拘留的,可以暂缓执行刑事拘留。

解读:“新纪要”强调血液、呼气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ml)必刑拘,但遇本人需要紧急就医等紧急事由的,可以暂缓刑拘。而且取消了“老纪要”“监事居住”,统统变为“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严格刑诉程序,简言之,强调法律适用的人性化、执法可行性和严格法定程序。

以案说法:杭州吴某系企业老总,有天晚上参加大学同学聚会,散伙后安排司机送同学回家,后接到家人电话得知老母亲高血压脑溢血,急需送医,情急之下自行驾车回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属于醉驾。按照“老纪要”,必定立即刑拘无商量,但是根据“新纪要”,交警就可以本着人性化执法角度,让其处理完家里事情后再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拘留,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

通过“新老纪要”的比对和解读,可以看出新纪要更加的务实和贴近现实社会生活,既强调法适用的宽严相济,又强调法适用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既有温情的一面,也有铁面的一面,必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当然,最后奉劝各位“喝酒莫开车,开车莫喝酒”,幸福生活乐悠悠!


根据中新社2019年7月23日的报道,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其中醉驾17.7万起,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9037起,同比增加16.12%。7月31日,最高院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成为数量最多的犯罪。

2019年10月8日所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19年会议纪要”),对立案标准、免刑标准、缓刑标准等重新进行了调整。以下将对浙江省2017年和2019年两份会议纪要部分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浙江省在醉驾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方面的变化。

变化一:驾驶证被扣留不属于无驾驶资格的情形

2017年会议纪要

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

2019年会议纪要

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变化分析:

根据2017年会议纪要,未取得驾驶证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均属于无驾驶资格,但短期超出年检期限及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

根据2019年会议纪要,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均不属于无驾驶资格的情形,明显缩小了无驾驶汽车资格的范围。

变化二:取消酒精含量180mg/100ml以上一律不适用缓刑的规定

2017年会议纪要

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
(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

2019年会议纪要

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变化分析:

根据2017年会议纪要,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上的,一律不适用缓刑,而2019年会议纪要取消了酒精含量的规定,只要没有法定的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的,均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的条件进一步放宽。

变化三:不起诉、免刑标准从酒精含量140mg/100ml以下放宽至170mg/100ml以下

2017年会议纪要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019年会议纪要

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变化分析:

2019年会议纪要将适用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酒精含量提高至“在 170mg/100ml 以下”,放宽了适用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标准。2019年会议纪要还规定,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不移送审查起诉。

浙江省最新的会议纪要提高了醉驾案件的入罪标准,放宽了不起诉、免于处罚和缓刑的适用条件,既保障“醉驾入刑”的功能作用,又减少打击面过大的社会危害,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刑罚的层次性,很好的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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