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经验:成功真的有“套路”

一、案情概况

2017年4月,委托人将工程项目交由吴某个人承包实施,陈某为项目经理。

2017年10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委托人与吴某经结算后手书《对账单》一份,确定工程最终结算价。《对账单》原件交予吴某保留,委托人仅留存复印件一份。

因吴某另拖欠委托人巨额欠款,故为抵消之故,委托人并未支付工程款。

2018年6月,吴某私自在《对账单》原件项下“施工方”一栏加盖了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公章,并假借某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委托人支付工程款,并向法院提交加盖有某公司公章的对账单及其工程名称为“某公司—委托人”的发货单,意图通过转变买卖合同关系主体达到躲避债务抵消的目的。

二、委托人的困境

本案中,由吴某所控制的原告某公司占据相对证据优势。原告掌握了《对账单》证据原件,亦持有全部合同履行阶段的材料原件,而被告除持有一份与吴某变造后《对账单》不符的复印件外,几乎没有其他证据以供抗辩。

简言之,依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委托人在本案中面临较高的败诉风险。

律师执业经验:成功真的有“套路”

三、寻求突破

本所在诉讼领域已有多年深耕,并已形成“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证据”的独到诉讼办案理念。

在接受委托后,基于预判的争议焦点,承办律师及部门团队对于案件事实开展了多次论证,对于可能的讼辩观点亦进行了多次推演。经与委托人深入交流,承办律师注意到,委托人与吴某就其另案拖欠巨款订立有《欠条》一份,而《欠条》中已有对“未来工程承包事宜”的描述。

据此,承办律师及部门团队将案件答辩思路划分为“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结算”及“催告履行”四模块,结合我方所掌握的书面证据、项目经理证人证言,力求最大程度通过各个证据之间的内在关联,向法庭还原本案真实全貌。

四、意外收获

本案庭审证据交换阶段,承办律师在审查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原件时发现,《对账单》原件背面竟有一段被人为划去的特殊字迹:“本人吴X与委托人…”。

承办律师意识到,这部分内容或将是影响法庭心证,扭转证据劣势的重要转机。承办律师当庭即将《对账单》原件背面字样作为“当庭发现的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五、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答辩意见,认为案件原告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诉争合同关系,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办案小结

上述案例仅是本所诉讼业务部每年承办的大量成功案件中的一例。在多年的办案经验积累中,本所诉讼业务部致力于通过团队合作模式,层层剖析案件事实与法律论证,以最大程度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结合本案:

1、深入探究隐藏要件事实

实践中,委托人可能会忽略部分案件事实,但该节事实对于全案的查明又具关键影响。承办律师需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对案件细节进行探究,全面判断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所有证据,仔细地分析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不断完善证据链,增强其证明力。

2、基于大量实践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

现实中,许多案件存在关键证据缺失、取证困难、案情涉及面复杂等情形。律师需对实物证据进行搜集、整理,并通过对每一宗证据所反映的信息进行梳理、加工,除实物证据外,律师对于言辞证据的探寻与整理工作也尤为重要。完成前述工作后,律师需综合全部证据,以客观、符合逻辑、符合日常行为基本模式的角度,通过严谨的措辞得出符合利于委托人权益的客观陈述。

3、法官自由心证的换位思考

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判断证据的权力,由法官依据心证形成的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在此基础上作出合乎法律逻辑的判决。

律师可以通过换位思考的方式,去理解法官如何以人性的本质去采信证据、采信事实,亦如何以理性的思维规则去判断证据证明力。

4、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积极应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困难与挑战

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在于其可预判性及不可预判性。可预判性在于,代理人可以根据相对方证据材料、相关法律法规、大量的相似判例,对争议焦点进行预判,对诉讼中可能的发展方向进行预估,从而有针对性地搜寻证据,确定答辩思路;不可预判性则来自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尤其是庭审过程中所遇到的新证据、新事实、证人证言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形。

案件的复杂程度往往随着案件研究的深入而不断递增。作为律师而言,为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应积极提升自身专业能力,以应对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与新挑战。

文/王怡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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