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主编企业应对疫情法务手册

第六部分 防疫期间主要涉及的行政方面法律问题

59、问: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与企业利益存在冲突时,应如何应对?
答:新冠肺炎疫情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予以应对,全国人民都在为此付出巨大努力和牺牲。在应对过程中,有些防控措施确实会与企业的短期利益冲突,对此,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应对:
首先,对于政府的防控措施,企业必须听从防疫指挥,认真配合,不可现场抗拒。否则必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可能遭受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其次,如果防疫措施确实严重损害企业利益,企业在认真配合的前提下,积极与防疫部门进行沟通,理性表达诉求,以便尽快纠正不当措施,尽量将企业损失减少到最小。
最后,如果因为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企业重大利益受损,企业应该及时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等疫情结束后,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补偿。《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也明确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0、问: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答:《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1.3条规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1、问: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之后,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一级响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所能采取的紧急措施范围最广、力度最大。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 4.2 条规定,在一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划定控制区域;
(2)采取强制措施;
(3)管理流动人口;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5)信息发布;
(6)开展群防群治;
(7)维护社会稳定。

62、问:新冠肺炎疫情是不是法定传染病?是否属于《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称的“突发事件”?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卫健委经报国务院批准,于 2020 年 1月 20日发布了2020 年第1 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冠肺炎疫情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

63、问:政府因为疫情防控需要,可否征用企业财产,相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企业是否必须无偿被征用?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因此,因为疫情防控需要,个人、企业不但无权拒绝政府的财产征用,还应该积极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4、问: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哪些属于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
答:《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此外,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包括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行为。2020年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又进一步对疫情期间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应引起高度重视。

65、问: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在经营商品和药品时不明码标价及哄抬价格的,将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根据《价格法》第42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价格法》第39条 、第40条的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 2020 年 1 月 25 日发布公告,加强对防疫用品的市场价格的监管,广大群众都可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及时拨打 12315 举报。
目前,已有多个商家因为哄抬物价被处罚,望经营者引以为戒,依法诚信经营。

第七部分 防疫期间主要涉及的刑事方面法律问题

66、问:疫情防控期间,故意隐瞒病情,传播病原体的,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疫情的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该如何定罪?
答:在疫情期间,故意隐瞒病情,传播新冠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刑期最高为死刑。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病毒肺炎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67、 问:疫情防控期间,将废弃口罩等防护物品、医疗废弃物再加工出售,或者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携带废弃口罩等防护物品、医疗废弃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会构成哪些罪名?
答: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25条、第130条的规定,将会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68、问:疫情防控期间,有些企业或不法人员利用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紧缺的机会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69、问: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甚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或回收二次贩卖医用器材等行为,是否构罪?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0、问:疫情防控期间,有些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假借疫情的名义 ,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2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1、问:疫情防控期间,媒体报道部分商家因哄抬物价后被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是否已是最高处罚标准?
答:不是的。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2、问:在疫区医院,病人家属因不理解医护人员工作而发生的强行拉扯医护人员防护用具并辱骂、殴打医护人员,同时致使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活动无法开展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哪些罪名?
答: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的,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谩骂医务人员,故意贬损医务人员名誉、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构成侮辱罪。
在医疗机构内起哄闹事、无事生非、随意滋扰医疗机构,造成医疗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构成导衅滋事罪。
防疫期间,医护人员是战斗在疫情防控第一线的天使,守护着我们每一个人的健康,针对医护人员、医疗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从重、从严的处罚。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感恩医护人员、医疗机构对防疫工作作出的贡献,并对他们表示理解、支持和呵护。

73、问:在疫情比较严重区域,以暴力方式损毁公安人员设置的隔离警戒标志的行为会构成什么罪名?
答: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74、问:对于在医疗机构内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其他后果的,可构成哪些罪名?
答:依照《刑法》第290条、第291条、第293条的规定,可分别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众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处罚。

75、问:在网络、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介上发布关于疫情的编造或不实恐怖信息是否构成犯罪?
答: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6、问:疫情防控期间,有网民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经调查,发帖人并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只是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这种情况该发帖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答:应承担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7、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或医疗机构在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时,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338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78、问:本次疫情与非法捕杀、猎食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息息相关,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涉及野生动物的罪名主要包括哪些?
答:主要包括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中: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79、问:疫情防控期间,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发布虚假的销售防护、消毒用品信息,故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0、问:如果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款物,是如何定罪处罚的?
答:如果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73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部分 法规汇编及典型案例汇总

一、 法律类(节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第83号)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4号)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主席令第83号)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9、《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二、行政法规类(节录)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解释类(节录)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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