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主编企业应对疫情法务手册

第二部分 防疫期间企业合同履行方面法律问题

25、问: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答: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一般可分为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大部分,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征收、战争、罢工等。
宏观上看,本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微观上,本次疫情发生后,对当事人之前签署的具体某一合同的履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不同地区疫情严重程度、政府防控措施、疫情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实际影响程度等均有所不同。因此,对于某一个具体的合同而言,当事人能否依据不可抗力免除责任或解除合同,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合同中已经明确把类似疫情列入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则此次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不可抗力认定及责任免除范围均比较严格。但即使不构成不可抗力也可考虑情势变更。

26、问:如何判断具体合同中不能履行系受不可抗力影响?
答:不可抗力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性。因为疫情的发生,政府采取一系列防控措施,比如延迟开工,采取封路、人员隔离等措施,必然导致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法实际履行或者是合同的履行会违背政府的命令、给疫情防控带来巨大的风险,甚至会面临行政机关的严厉处罚,从而必须停止合同义务的履行。此时,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就形成对合同履行的实质障碍,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具体到某一特定合同,主张免责一方需从其在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出发,证明疫情及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义务客观上履行不能。比如,对于国外或国内长途旅游合同,因政府取消航班或相关高铁,则必然受此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违约之后或者合同成立以前,则自然不能主张以不可抗力而免除违约责任。

27、问:在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能否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需要考虑如下因素:(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不可预见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当事人已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仍应承担相应责任;(2)迟延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或者疫情影响企业自身经营不能等客观因素;(3)鉴于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至措施解除为社会公知性事实,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可以此为基础,企业亦可自行举证证明其因突发疫情与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企业自身经营不能及恢复经营的期间。

28、问:如果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是否可以免除全部合同责任?
答:《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因此,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就全部免除责任。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依法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免责的范围必须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发生,遵循原因、程度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9、问:企业因不可抗力影响,能否解除合同?
答: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形式,而不可抗力属于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合同法》第94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双方事先有约定或事后达成一致,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在具体案件中,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不同,则当事人的责任免除程度相应不同。当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例如,在疫情前订立的婚宴餐饮合同,因为疫情导致双方的合同目的均不能实现,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有的不可抗力影响只是暂时的,可以通过延期履行来实现合同的目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则不能因此解除合同。例如,由于不可抗力使交通受阻,一般货物无法按时交货,如果无法按时交货不会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则可以等交通恢复后再履行。

30、问:作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一方,怎样运用不可抗力减少损失?
答:《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此,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是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其应将不可抗力情况、不可抗力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以及导致企业不能完全或完全不能履约等情况,明确通知客户,并根据合同能否履行情况,向对方明确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从合作角度,应尽可能提供减少双方损失维护双方利益的方案并征得对方同意。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

31、问:如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不能及时履行合同时,应怎样通知?提供怎样的不可抗力证明?
答:当前疫情之下,如导致合同部分不能或全部不能履行,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如未进行约定,可通过常用联系方式通知。推荐以可查证的方式如EMS、传真等方式通知,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钉钉等电子信息方式通知。不论以何种方式通知,均建议保存通知的原始凭证,如寄送底单、送达信息或服务器及本地电子数据等。
关于不可抗力证明,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委员会已经发布《关于受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通知》和《补充通知》,浙江省贸促会、绍兴市贸促会等地方性贸促会可以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2020年2月3日下午,绍兴市贸促会向某服装制造企业免费出具绍兴首份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如属于国内贸易合同,应提供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关于于本次疫情防控的事实性证明材料、本次疫情防控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材料,比如本地政府要求不得复工、延迟复工、交通管制、人员流动限制等通知、通告。
当在获取不可抗力的证明后应及时交付给对方。

32、问:新冠肺炎疫情如不构成不可抗力,当事人能否主张构成情势变更并要求变更或免除合同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第三条第(三)项:“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之规定,及部分人民法院处理“非典”时期类似案件的实践,此次肺炎疫情与非典疫情具有类似性,受此次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参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规定,要求按照公平原则变更或免除合同责任。

33、问:对方当事人借新冠肺炎疫情恶意违约的情形如何应对?
答:如有单位或个人以本次疫情为借口恶意违约,守约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第一,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人员复工情况等疫情相关信息,以便判断其受到的实质影响及损失情况;第二,保持与对方沟通,尽量搜集、固定证据;第三,疫情结束后积极主张己方权利,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34、问: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一方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答: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但为了保护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及避免诉讼风险,企业在解除合同时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企业不存在恶意违约的;(2)企业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35、问: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旅游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怎么办?
答:因突发疫情导致旅游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建议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均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文化和旅游部紧急通知发文时间是在2020年1月24日,各航空公司及旅行社就该时间节点前后提出的退款申请存在不同理解及执行,旅行者应留意各公司动态。

36、问:春节期间预订聚餐宴席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消费的,怎么办?
答: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消费者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退款。餐饮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承担已准备食材等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分担。

37、问:租赁房屋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能否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答: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首先需要检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是否对于面临不可抗力时如何处理进行过明确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法》第5条的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浙江省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房租予以一定减免。对租赁其他房屋的,鼓励业主进行减免。
绍兴市《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绍市防控[2020]11号)也明确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政府举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提供房租减免,并可以延期支付。对非政府类的房租减免,将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38、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还款付息,如何处理?
答:疫情期间,企业的金融借款仍应按约归还,但如受疫情影响严重,诸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恶化,企业如确因疫情原因导致此前的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发生困难的,建议企业作出如下应对:(一)企业应及时通知金融机构还贷付息面临困难的事实,并提供相应证据。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告知,并将因疫情对企业的经营影响等证明提供给金融机构,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放假、停工通知、无法开工造成企业生产不能正常进行、资金紧张的原因、疫情后续影响等;(二)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和协商,就还贷付息事项作另行约定。就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而言,企业应与银行沟通,延期支付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本金及利息,申请降低下调贷款利率,免除企业因迟延归本付息产生的罚息及复利;对于贷款已到期的,申请办理展期或续贷,避免企业因贷款本息未按期偿还而被纳入逾期不良信用信息系统之内;(三)密切关注当前政府及金融主管部门针对疫情出台的相关通知,合理运用相关政策扶持。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一是通过加大融资支持、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二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三是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放款等金融服务效率。四是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资金需求,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调整信贷安排,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五是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求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疫情期间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六是要求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的金融服务减免相关费用。企业要认真掌握和充分运用上述金融政策,争取增加临时低利率信用贷款,延长原信贷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期限,渡过此次疫情带来的困难局面,若有诉讼的,应积极应诉。浙江省、绍兴市均有出台支持企业生产的政策意见,里面包含了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请关注。

39、问:因新冠肺炎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的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该如何处理?
答:鉴于世卫组织已将新冠肺炎疫情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对我国国际贸易将产生影响。如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等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就此进行约定,则根据合同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来确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等规则进行协商、抗辩。无论合同是否就不可抗力等事由有明确约定,都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便于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40、问:疫情期间,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若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法院是否会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受理企业破产申请?
答: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绍兴地区部分基层法院已出台明确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差异化审查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破产申请。对生产研发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物资的以及原本效益好、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暂时出现破产原因的中小微企业,法院可暂不受理破产申请。若已受理针对生产研发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物资的企业破产申请的,法院将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41、问:在疫情防控期间,破产企业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答:疫情防控期间,现场债权申报工作暂停,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网络平台等非现场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因疫情原因暂无法收集申报债权所需证据材料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非现场向管理人申请延期提交。

42、问:拟安排在疫情防控期间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如何应对?
答:疫情防控期间,不适宜以现场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可通过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对于已经公告且即将召开的现场债权人会议的,经管理人报人民法院同意,可暂停疫情防控期间的现场债权人会议,也可借助信息化手段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或在做好公告和债权人通知工作后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

43、问:已经提起诉讼的专利或商标侵权案件,因疫情防控致使未能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或未能及时提出商标续展请求致使相应权利丧失的,如何处理?
答:确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暂时失权的上述情形,企业应及时向法院说明事实及理由,并可请求延期处理。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下发通知,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权利丧失的处理作出规定。企业可在疫情结束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申请恢复权利。权利恢复后,企业可继续以该权利为事实依据作相应诉讼主张。

第三部分 防疫期间建筑施工企业相关法律问题

44、问:当前疫情下,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因此工期延误或未能按期交付的,能否主张责任免除?
答:在当前情势下,由于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建设项目无法开工、复工、完成重大采购或审批、验收等,导致施工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建筑施工企业作为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收集政府文件、通知及本企业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证据。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通知业主方上述情况,积极协商合同延迟履行,违约责任免除,后续复工、赶工、工地防疫等事宜。

45、问: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施工期间应当如何认定?
答: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间因各地疫情不同,不能做一刀切的认定。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4.2.1的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复工通知或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复工通知确定疫情影响施工期间。

46、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答: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分担,如合同双方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来分担,如无约定的应按照公平原则在合同双方之间分担。
鉴于我国建筑领域多采用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作为缔约文本,如合同双方采取GF-2013-0201及GF-2017-0201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则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分担不可抗力损失:(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问:承包人因新冠肺炎疫情遭受的停工费用损失包括哪些内容?
答:承包人因新冠肺炎疫情遭受的停工费用损失应限于直接损失,一般包括:1、工地留守人员工资;2、临时场地租费、机械设备租费;3、管理人员工资费用;4、施工单位垫资的财务费用等。

48、问:如果疫情结束后发生人工、材料价格大幅变动,是否还应当按照疫情发生前签订的施工合同继续履行?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因此,如果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发生的价格变动与过往发生的价格变动相比并未有重大偏差,则应当认定价格变动为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果价格变动大幅偏离了过往平均价格水平,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则合同当事方可以要求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价格条款。

第四部分 防疫期间企业捐赠方面法律问题

49、问:企业捐赠款物,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贡献力量,但现在网络上各种机构、团体、个人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名义募捐,应当如何识别真假,如何选择慈善组织?
答:目前,社会上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展开募捐活动的组织主要有: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设立的红十字会组织、依据《慈善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慈善组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各奋战在抗击疫情第一线的医疗机构、社会上有一定公信力的自然人志愿者或自然人志愿者组成的未经登记的临时志愿团体。
根据《慈善法》第22条、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只有经民政部门批准取得慈善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才能开展募捐活动。
企业在选择捐赠对象时如有疑虑,可要求受赠单位出具资质文件,亦可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hinanpo.gov.cn/search/orgindex.html)上检索相关组织的注册信息及征信记录。不建议企业在缺乏有效信息渠道的情况下,选择非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自然人志愿者或自然人志愿者组成的未经登记的临时志愿团体作为捐赠对象。

50、问:企业能否指定捐赠款物的受赠对象、具体用途,捐赠后能否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答: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2条、《慈善法》第39条的规定,企业可以与接收捐赠的慈善组织、公益组织签订书面的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但不得指定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作为受益人。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1条、《慈善法》第42条的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51、问:现在防疫物资供应紧张,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物资用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有何税收上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第1条的规定:“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国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在华外国人进口药品、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用于捐赠防疫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52、问:企业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捐赠款物,能否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企业在捐赠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受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在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年度名单之内。2、企业需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53、问:企业捐赠的防疫物资出现质量问题,企业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企业应当捐赠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的产品。企业采购物资用于捐赠时,应当对产品的生产者资质、产品质量、产品标准等尽到善意的审查义务;企业以自身产品用于捐赠时,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部分 防疫期间企业诉讼、仲裁方面法律问题

54、问:企业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在新冠肺炎疫情期内到期,怎么办?
答:如本次疫情可构成不可抗力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及影响,导致企业不能行使请求权,且疫情发生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因不可抗力而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再计算六个月。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如何收集证据加以证明并主张,请参见本手册第二部分关于不可抗力部分的问答。同时,为安全起见,建议通过EMS、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等方式在时效届满前,向对方催告债权。

55、问: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到庭应诉,怎么办?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目前各地法院均陆续出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预案,在主动安排延期开庭,积极倡导通过移动微法院、互联网等线上方式组织庭审活动。

56、问:企业涉诉案件的上诉期在防疫期间内到期,或不能及时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怎么办?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如上诉期)与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如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履行生效判决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向法院申请顺延,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本次疫情为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上述期间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此外,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则期间届满日顺延到节假日的第一日。鉴于各地疫情严重程度不一,政府防控措施不同,疫情是否均可认定为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一概而论,且是否准许仍需法院决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应尽量采用邮寄、提前沟通等方式及时表达上诉的意愿。
目前,各地法院均有出台相应的保障措施,企业如有上述情况,也请及时关注相关法院的保障举措通知。

57、问:企业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被查封、扣押、冻结了怎么办?
答:目前对于企业用于疫情防控需要的资金和物资尚没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第5条 “认真做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执行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好执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二)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明确专用于“非典”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精神,此次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应属于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之内,若企业遇到此类情况,应当立即向司法机关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或执行异议,并积极进行协商。
浙江省高院在浙江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发布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财产查控涉及疾控的企业和个人的,报经院长决定,可以暂缓采取查控措施。绍兴市《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绍市防控[2020]11号)第19条也明确规定:“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目前,部分法院也出台了相应的保障举措,可以及时关注并参照。

58、问:企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与人民法院诉讼时效规定是否一样?
答: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室最新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3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原则相同,绍兴仲裁委也出台了相应疫情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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