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主编企业应对疫情法务手册

前 言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根据绍兴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在绍兴市司法局的领导下,绍兴市律师行业党委、绍兴市律师协会紧急组织一批专业律师,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关心、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现以问答的形式,编撰成册,以及时宣传法律,助力依法规范推进疫情防控,满足广大企业有效应对防疫期间的法律需求。 本手册共设80个问答,分设劳动人事、对外经营、建筑施工、诉讼应对、捐赠实务、行政责任、刑事风险等八个部分。鉴于时间匆促,而问题众多,加之各地各部门为应对疫情也在不断出台新的政策、法规等,因此,本手册难免存有疏漏等不足,敬请读者谅解并提出宝贵意见,共同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作出贡献! 病毒无情,防疫有责,众志成城,战“疫”必胜,战“疫”路上,律我同在!

第一部分 防疫期间企业用工方面法律问题

1、问: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临时增加假期、停工期间工资怎么算?
答: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假期,职工临时增加假期、停工期间的工资计算,可以参考下表:

绍兴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主编企业应对疫情法务手册

注意:上表针对的是标准工时岗位。因防控疫情需要未停工的生活保障、医药等企业,停工期间按正常上班处理即可,不另发加班费。

2、问:1月31日-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是否可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假?
答:不可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属于休息日,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所以延长假期不能用于安排带薪年休假。

3、问:企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目前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

4、问:劳动者被隔离治疗 、医学观察,或者政府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工资怎么支付?
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
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鉴于此,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5、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自我隔离的员工在家办公?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答:在员工自我隔离期间,为避免疫情传播,员工在家办公的,应当视为正常出勤。被隔离的员工在家工作也是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出勤的工资,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6、问: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之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怎么办?
答:(1)若劳动者提供病假凭证的,按照病假处理;(2)因特殊情况没有病假证明的, 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劳动者调休、休年假、或调整为公司福利假期等;(3)劳动者如果没有医疗机构病休证明, 同时其它假期已经用完的情况下,可以按程序申请事假。

7、问: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单位推迟复工导致延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不构成。因防控疫情的需要,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但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8、问: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能否延期支付工资?
答: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9、问: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员工或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到岗,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0、问:劳动者被隔离或治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答: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相应工资。

11、问: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或者故意传播病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若劳动者因拒绝接受传染病的调查、检查、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12、问:复工后,劳动者未及时返岗上班,是否属于旷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答: 劳动者未及时返岗上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返岗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旷工。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若非上述原因导致旷工,则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13、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是否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社保手续?逾期办理的是否影响社保权利?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根据绍兴市《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绍市防控[2020]11号)第8条的规定,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仍按规定缴纳),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14、问:职工在工作期间被确诊患新冠肺炎,企业是否需要承担医药费?
答:根据是否缴纳工伤保险确定。缴纳工伤保险的,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承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15、问: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的,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稳定用工?
答: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行。建议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可享受稳岗补贴。

16、问:什么是稳岗补贴,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具备以下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17、问: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答:可以。继续延长假期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做到依法合规。

18、问: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
答:可以。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9、问:用人单位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时,是否存在超时加班风险?
答:不存在。根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上述情况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20、问: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
答:不可以自行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后实施。用人单位无权自行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
但依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11号)、《关于做好全市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市防控办〔2020〕21号)以及《关于做好全区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越防控办〔2020〕13号)文件的要求,如劳动者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用人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属地镇、街有关部门,并第一时间通知医疗机构收诊。

21、问:用人单位违规执意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答:有权拒绝。若用人单位执意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上班的,劳动者工有权拒绝,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届时企业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2、问:各类企业可以在什么时间复工?违规复工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各类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及响应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关于复工的要求和倡议。除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性生活必需等涉及国计民生相关企业外,不得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如果违反复工规定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各类企业的复工意愿和复工后的用工需求不一,还要面对防护物资不足的实际情况。同时,全国各地的防控形势都比较严峻,短期内靠一家企业自身的努力,填补用工缺口和防护物资缺口,难度很大。在此,问答君建议各企业,可以在属地政府、行业协会的协调下,通过以下方式应对复工后的用工不足或防护不足的问题:1、和企业职工协商,实行有条件的轮岗制等更加灵活的用工机制;2、建立跨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的用工、防护“借用配平”机制,有些行业、企业用工不足,有些行业、企业无法复工,这个过程企业间、行业间、区域间可以进行用工、防护物资的“借用配平”,在不改变用工隶属关系的前提下,根据对应的用工、防护需求进行“借用配平”,如此,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用工、防护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的用工负担、失业风险。

23、问:劳动者在参与疫情救治过程中被感染,或者因公出差途中被感染,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劳动者参与疫情预防、救治过程感染新冠肺炎,根据《关于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非因履行疫情预防、救治工作职责出差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劳动者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建议企业可以先按照病假处理,再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处理。

24、问:劳务派遣员工因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而处于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处于政府实施隔离期间的,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答:不能。即便派遣员工因疫情不能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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