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最新通知,2017年绍兴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调整如下,此赔偿标准同样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其中全部责任者承担上述损失的100%,主要责任者承担上述损失的60%-90%,同等责任者承担上述损失的50%,次要责任者承担上述损失的10%-40%。
附:《绍兴市上虞区最新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明细表》
注: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1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