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指导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务流程标准化、规范化,树立律师良好职业形象,给执业律师提供办案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涉交通事故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杭州市的司法实践,杭州市律师协会侵权专业委员会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 案件的承办
一、确定管辖法院
交通事故案件,属于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民诉法》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原告可以视案情选择由交通事故发生地、事故车辆最先到达地、后续治疗地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管辖。)
二、确定起诉主体
1、人身损害可以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证明书等记载的主体确定原告,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第二顺位)可以作为适格原告。
2、财产损害财产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可作为适格原告。
三、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
1、一般情况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同于普通侵权纠纷案件,具有法律关系复合型的特征,包括损害赔偿侵权关系、交强险保险关系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关系三重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原告可将机动车驾驶员、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及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特殊情况的责任主体
(1)驾驶员是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原告需将用人单位列为被告。
(2)在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需将驾驶培训单位列为被告。
(3)存在以下特殊情形,原告可将以下主体列为共同被告:
①驾驶员不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将所有人或管理人列为 共同被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可通过登记公示信息确定机动车的所有人,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尚未办理登记,是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是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机动车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可将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③机动车是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的拼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可将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列为共同被告。
④机动车是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驾驶员并非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可将机动车所有人及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列为共同被告。机动车所有人可提交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之前该机动车已被盗窃、抢劫或抢夺。
⑤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将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和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列为共同被告。可根据被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交的证据以确定其对于被套牌情况是否知情或认可。
⑥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将道路管理者列为共同被告。
⑦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可将高速公路管理者列为共同被告。
⑧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可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⑨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可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
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驾驶员并非投保义务人,可将投保义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3、责任归责
(1)负全责的情形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负全责,如双方都有下列情形之一.则负同等责任。1、追尾前车的;2.倒车尾撞后车的:3、溜车的; 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5、逆向行驶的;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10、不按规定超车的;11、不按规定掉头的; 12、不按规定会车的;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17、遇停止信号T 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18、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19、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20、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21、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22、肇事后逃逸的。22 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23 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2)负主次责任和同等责任情形
两方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方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划分的,应当负同等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四、起诉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原告、被告双方的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3、医院的门诊病历、住院记录(入院和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处方、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明细。
律师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书,主要内容包括护理人数、出院后休息时间、是否加强营养、后续治疗情况等。另外律师应当留 意出院证明与 X 光片、CT 等治疗情况是否一致,否则会影响原告权益。
4、误工证明,包括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因误工所减少的收入情况证明、工资流水清单;
5、护理证明,雇佣护工进行护理的,须出具与护理单位的用工协议及护理费票据;
6、营养费证明,即就诊医院出具的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营养费票据;
7、司法鉴定报告及鉴定发票,因伤致残需确定伤残等级(伤残等级鉴定报告),或者需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期鉴定报告);需确定后续治疗费用的,应聘请相关鉴定机构就伤残等级、相关期限、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评估鉴定;
8、交通费发票,因治疗、评估鉴定等产生交通费的,应提供相关票据;
9、被扶养人的身份证明、与被扶养人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及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等;
10、受损车辆所支付的修理费用的发票及修理项目清单。
以上是诉讼的基本证据材料清单供参考,个案证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行调整、增减。
五、赔偿范围(不含宁波市)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注:相关项目赔偿具体金额会随着各年度的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进行调整,请按照相应年份的统计数据确定相关案件赔偿金额)。
| 医疗费 | (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项 目,且金额可以确定的费用可以与已经产生的医疗费一并处理。 (3)赔偿义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医药费中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用药的,应予核减。 |
| 误工费 |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期可参考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予以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根据伤残鉴定确认最长可至定残日前一天。 (3)误工费根据实际收入或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 天)×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2024 年浙江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 77230元 |
| 护理费 | (1)护理费标准:有护理费支出凭证且金额未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护理费支出凭证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可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但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 75 周岁以上的,一般按 5 年计算 。 (3)受害人非住院期间护理费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 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 80%,部分护理依赖为 50%);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住院期间护理费用=211.59 元×天数 *非住院期间护理费用=211.59 元×天数×护理依赖程度 |
| 交通费 | (1)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2)同城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按照 30 元/天计算,结合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确定。 (3)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对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正式票据计算。 |
|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 元/天) | (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 100 元/天计算。 (2)根据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但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需要鼻饲的除外。 |
| 住宿费 |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按正式票据据实计算。 (2)住宿费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
| 营养费 | (1)营养费标准 30 元/天×天数(ICU 不计算,需鼻饲除外)。 (2)营养期参照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
| 伤残赔偿金 | (1)受害人在六十周岁(不包含六十周岁)以下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 年×伤残赔偿指数 十级:78251 元/年×20 年×10%=156502 元 九级:78251 元/年×20 年×20%=313004 元 八级:78251 元/年×20 年×30%=469506 元 七级:78251 元/年×20 年×40%=626008 元 六级:78251 元/年×20 年×50%=782510 元 五级:78251 元/年×20 年×60%=939012 元 四级:78251 元/年×20 年×70%=1095514 元 三级:78251 元/年×20 年×80%=1252016 元 二级:78251 元/年×20 年×90%=1408518 元 一级:78251 元/年×20 年×100%=1565020 元 (2)受害人在六十周岁(包含六十周岁)至七十四周岁(包含七十四周岁)之间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 年-(受害人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78251 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七十五周岁(包含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 年×伤残赔偿指数*78251 元/年×5 年×伤残赔偿系数*2024 年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78251 元 |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1)残疾辅助器具价格一般按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更换周期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2)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 (3)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价格×器具配置次数。 (4)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适用于义肢)=义肢价格×年维修费率×(赔偿年限一器具配置次数)。 (5)器具配置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得出的商 有余数时,更换次数为商的整数值+1)。 |
| 丧葬费 | (1)根据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计算六个月,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不再另行计算。 (2)137239 元/12×6=68619.5 元*2024 年浙江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 137239 元 |
| 死亡赔偿金 | (1)死亡人在六十周岁(不包含六十周岁)以下的:1565020 元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 年*78251 元/年×20 年=1565020 元 (2)死亡人在六十周岁(包含六十周岁)至七十四周岁(包含七十四周岁)之间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 年-(死亡人年龄-60)] (3)死亡人在七十五周岁(包含七十五周岁)以上的:391255 元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 年*78251 元/年×5 年=391255 元 |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1)被扶养人在十八周岁(不包含十八周岁)以下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18-被扶养人年龄)×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扶养人在十八周岁(包含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包含六十周岁)之间的(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20×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扶养人在六十周岁(不包含六十周岁)至七十四周岁(包含七十四周岁)之间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20-(被扶养人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扶养人在七十五周岁(包含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5×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1)单独核算,一般按照伤残级别确定,最高 50000元。 (2)法院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确定。 (3)不能与物质损害赔偿项目累加后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计算。 |
| 其他损失 | (1)车辆维修费用; (2)车载物品损失; (3)车辆施救费用; (4)经营性车辆停运期间的合理损失; (5)其他。 |
六、立案
向受诉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并视情况一并提出伤残及三期鉴定申请。
七、庭审
庭审中的关注点则是受害方、侵权方、保险方等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对赔偿费用的合理性、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力等陈述意见。
八、诉讼时效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一般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第三章 实务中几个疑难、容易忽视的问题
一、关于伤残鉴定时间问题
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委托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受伤后满三个月可以做伤 残鉴定:神经性损伤的,需要六个月可进行伤残鉴定。对因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后遗留智能损害等一般在伤后 6 个月后鉴定:对因损伤造成影响容貌、听力障碍和对组织器官损伤、骨折致功能障碍,应在伤后 3-6 个月后鉴定。有内固定的需要内固定拆除后 1-2个月才可以鉴定。
二、车辆的认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改装的非机动车如果符合上述特征的,为机动车。
非机动车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为非机动。
三、场所的认定
发生交通事故的地域范围是道路,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一般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含义也做了解释,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还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四、和公安交警部门联系处理几个问题
1、 需要从交警队取得的资料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队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还应该向交警索取如下资料:肇事司机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车辆行驶证信息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信息)、对方车辆所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信息。如果受害人有严重伤害情况的,可同时向交警部门索取《伤残评定登记表》。
2、及时复核。
对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事故认定书》及时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的时间为 3 日。
五、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镇与农村户口,俗称“同命同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修正)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镇与农村标准。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第四章 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常用法律法规
熟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二) (三) (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
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五章 附则
一、制定本指引是为我省、杭州市律师提供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借鉴、经验和指导,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本指引不能作为认定律师代理不尽责或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二、本指引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实务所制定,如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统计数据相抵触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统计数据为准。
三、本指引编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侵权专业委员会魏东、葛伟刚、朱觉明、刘雅宁。
PDF原稿下载:《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附件二: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参考案例要旨汇编(截至 2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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