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加名的房屋,离婚时必然均分吗?

婚后加名的房屋,离婚时必然均分吗?
——浅析房产在家庭财产中的认定及分割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房价节节攀升,离婚成本也跟着水涨船高,随之而来突显的财产纠纷日益复杂。生活中,许多人婚后绞尽脑汁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认为加上名字就有一半房屋所有权可分割,法律上对此的认定如何呢?笔者按房屋的不同类型在下文中进行详细阐述。

婚后加名的房屋,离婚时必然均分吗?

一、诉争按揭贷款房的裁判方法及思路

关于按揭贷款房,《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诉争全额付款房的裁判方法及思路

案例:2012年5月14日,B以全额付款方式买入C城一套价值230万的房屋,次月B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A与B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于2013年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

2013年10月19日,B申请夫妻加名;该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A、B双方。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失和。自2014年10月起,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女儿均随原告生活,分居期间被告未支付原告孩子抚养费。2015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财产。

案例中,A主张案涉房屋系与B的共同产权,要求按取得房屋评估价值的50%分割;而B主张案涉房屋系自己婚前所购,购房款均系其父母支付,婚后A要求在产权证上加名,故加上了原告的名字。故主张该房屋归B所有。

两人的主张似乎都有理有据,那本案该如何取舍呢?

首先,“婚后加名”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另一方的行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涉房屋为B婚前全额出资购买,在未加名前,产权登记在B的个人名下,属于B的个人财产,不因A与B的婚姻结合而发生变化。婚后,B给A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则属于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给A的行为,并且在产权登记变更之后,便不可撤销该赠与行为。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的证明。该产权证上明确载明A为共同共有人后,该房屋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A有权分割案涉房屋,但并非就是简单地对半划分。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未分割前双方都是所有权人。但因A和B解除婚姻关系,意味着双方的共有基础已丧失,可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值得注意的是,共同共有的房屋分割并非就是简单二人各占二分之一。共有财产的分割,会优先尊重双方的协议约定,但若无法达成协议,则可提请法院进行裁判分割。

2、通常情况下,关于分割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诉争房屋的基本原则及方式,应根据《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基本原则,尽量将房屋分割与子女抚养相结合,在分割方式上通常宜采取实物分割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3、据此,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判决给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或者无过错方或者除诉争房屋外无其他住所的一方。但在双方没有子女或子女已成年无须抚养,或者离婚是因女方过错而导致的情况下,就不能教条地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处理,否则有失公平。

4、沿袭这一思路,分割房屋还应综合考虑该房屋的来源、婚后加名的情况、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双方感情破裂的诱因是否系一方有过错、未对房屋出资一方对家庭日常开销的负担及贡献价值等因素,再结合上述规则进行判定未出资一方在离婚时能够获得的房屋份额。这样既保护了出资一方的财产,又维护了未出资一方的合法利益。

作者简介:吴培雷,实习律师,婚姻家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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