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源庆事件引发的思考,虐待动物应当立法吗?

范源庆事件引发的思考,虐待动物应当立法吗?

开门见山,我的回答是肯定的。

近日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范源庆虐猫的视频在网络中流传,视频中猫在还存活的情况下,遭受了剥皮、掏肠、火烧、电击等方式的虐待。用朴素人的情感来看范源庆的恶劣行径,可以说到了难以容忍的地步。平日里虐待猫猫狗狗的事情屡见不鲜,而这件事仿佛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引爆全网关注。

那些曾经主张只是猫狗罢了杀就杀、法律只是保护人的工具的人,此刻还能心安吗?微博中很多人都评论:这个人以后肯定会杀人、杀人犯都是这么来的。且不论这种逻辑存在瑕疵,也有点上纲上线的意味。但别忘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范某的行为无疑引发了普通人内心对于暴力行径的恐慌。八十条可爱的生命就这么被残忍对待,真的可以用丧尽天良来描述。

量变导致质变。正是那种“杀不了人但是乱杀猫狗不会受到惩罚”的观念让这些人做出令人瞠目结舌的行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与恶的距离是那样的近,以至于潜移默化中对其习以为常、放任滋生。小小的恶,一旦累积起来依然会直击人心。

不免想到最近引发的“吃狗肉应不应该被允许”投票活动,静下心来想想。吃狗肉真的无可厚非,就像很多说的猪肉牛肉鸡肉鸭肉我们都在吃,只是因为狗肉的受众小就予以立法上的禁止过于夸张,法律和道德和而不同,我们可以在心理上排斥这种行为,可以言论上指出吃狗肉无法接受,但终究不能让法律越俎代庖,试图逾越法律和道德之间的模糊界限会给法治社会建设带来巨大冲击。

我也很喜欢猫猫狗狗,也养了只小可爱。它是能温暖人心的存在。

但我依然不反对有人吃狗肉。鹅也分肉鹅、天鹅,狗也分食用狗、宠物狗。这是现实,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合理标准制定好相关问题中动物种类相对细致的分类标准,因地制宜也因物制宜。能不能吃狗肉,这个问题本身就很狡猾,“狗”的定义范围如此之广,一言以蔽之的作用也就是引发一万个哈姆雷特现身说法。

  法律,不只是有刑法。刑法是最最最底线的法律,是能不用就不用的法律。用行话来说,刑法具有谦抑性,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因此对于部分专家“情节严重应当入刑”的言论,我不敢苟同。

我想用经济学中关于“价值”和“价格”的说法换个角度去理解这个问题。

我们都知道一个物品的价值是有上限的,而价格是可以由人无限调整的,价格并不必然体现物品的价值。当价格过分高于价值,没有人会为此买单,也会极大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生命相当于价值,而刑罚相当于衡量生命重要性的价格。结合前述中刑法谦抑性,在我们能利用行政法规打击这种暴力行径的情况下,动用刑罚还是显得过于严重,历史也告诉我们,滥设刑罚正是侵犯人权的最大源头。所以起码现阶段,直接入刑不可取。

我支持行政上立法,其立意基础是抵制虐待动物行为,重点在于“惩罚虐待行为”而不是单纯“保护猫狗客体”。也是为了反驳有些人曲解“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这句话,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真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谬误。法律是为了保护人,但是保护动物保护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难道就不是为了保护人吗?有些人眼睛被“工具”二字所蒙蔽,似乎就看不到习大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伟大科学论断。还有些人讽刺爱猫人士爱狗人士,说这么喜欢换位思考都把自己当猫当狗,说出来的话都是猫叫狗吠。希望他们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能让他们在现实生活中突破重围,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披荆斩棘,独树一帜孤傲地独自生活。

行政上立法,可以考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对于不同程度的虐待动物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处以相应的惩罚。当然,什么程度可以被评价为虐待,对虐待的数量、虐待的情节如何分层处罚,以及由谁来监督管理、谁来执行都要仔细考量。立法非易事,需要考虑的因素繁多,司法资源却很有限,也是为什么迟迟没有相关文件出台的原因之一。许多社会问题亟待解决,相信这件事也引起了有关部门重视,只是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创设法条只是造句,忽略它背后有着浩大工程。

我们应该在中学就学过,违法不等于犯罪。有些人的观念里似乎法律就应该和刑法画上等号,刑罚就是枪毙解决问题。微博上“范源庆必须死”,这种矫枉过正的想法也是很恐怖的。这一点,我不想赘述,相信只要去反复阅读“矫枉过正”这四个字,自然会明朗许多。

 

披着正义外衣的恶魔,依然是恶魔。

(0)
李佳悦的头像李佳悦律师
上一篇 2020年2月11日 下午5:00
下一篇 2020年4月20日 下午2:23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