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律说法|见义勇为抢险不幸身亡,法院:受益者应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最终却不幸受伤身亡,受益人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日前,新昌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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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6月30日,受特大暴雨的影响,新昌县新民江江水上涨,城南乡某村一电线杆底部折断,固定电线杆的斜拉线底部被冲毁,电线杆摇摇欲坠,随时可能倒塌危及过路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电线杆上的电线也随时有可能掉落引发触电危机。于是,十几名当地村民自发组织抢险救灾行动。“我是电工,我懂一些,我来。”村民石某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几个村民支起一架扶梯,石某毅然决然沿着扶梯爬上电线杆剪断固定拉线。不曾想,当固定拉线剪断以后,巨大的反弹力致使石某自十几米的高处掉落,导致颅脑损伤,于一年后死亡。2021年,新昌县人民政府、绍兴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先后对石某挽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主动见义勇为的行为做出表彰,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分别对石某追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因涉事电线杆架起的电线属于三家公司所有,2021年10月18日,石某的妻子及儿子将该三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补偿石某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定,石某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主动参与到排险活动中,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当时三家公司的线缆直接架设在电线杆上或穿插电线杆而过,因此三家公司均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022年2月28日,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石某所受损失情况、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和其经济承受能力,新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三家公司共同补偿石某妻子及儿子经济损失20万元。该案现已生效,三家公司已陆续履行补偿义务。

法官说法

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的高尚道德准则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问题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承担责任的规则。见义勇为者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于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看这属于社会责任的范畴,在缺乏相应社会救济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应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

——来源新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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