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径行记(二)

律径行记(二)

王路志在追求徐熙愿时曾许诺要把日月星辰全都给她。

他在领了结婚证后当然在房产证上登记了他们两个人的名字。这个房子是王路志的父母出钱购买,当时王路志的爸爸激动地握着徐熙愿的手说:“你们小夫妻新婚要高兴啊,这是爸爸给你们的礼物。”

我不知道他们之间闹了什么矛盾,4年后的今天,王路志想和徐熙愿离婚。王路志和他父亲稍一合计,补了张借条,非常精明地倒签在买房的前两周,对徐熙愿说当初买房的钱是找爸妈借的,这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你应该还我爸一半的钱。他们父子来找我起诉离婚,想通过法院来确认这项“夫妻共同财产”。我被他们的操作深深折服了。假如他的欠条被认可,那么婚姻法条中「婚后父母为子女双方购买的房屋,应视为对子女双方赠予」的条款根本不堪一击。说真的,若不是在后来得知他们当初赠予意愿明确、借条是倒签的情况下,他爸爸的出资真的有极大可能被认定为借款,从而营造出一个不是真相的事实。

随着不断的沟通深入我逐渐认识到情谊的可笑。在接待室里,我看不到王路志对徐熙愿的感情,他眼里的日月星辰原来是飞涨的房价,此刻他只想尽可能地让徐熙愿付点钱出来。

一切都是他们聪明人早有的安排。

我曾是个理中客,认为类似徐熙愿这样的人本来就没有付出什么钱,她享受了房子居住的权利后补些钱是应该的。满眼都是权利与义务。我如今见到了更高明地实施“欺骗”的人们。打着真爱名头此一时彼一时,这种强烈的违和感让我不适。在办案过程中抛却多余的情分是律师是职务,但它不应该是一个社会普遍存在的状态,起码不应该是生活本来该有的样子。

法律所秉持的“道理”、信奉的“公平”正在成为以信任和诚信为燃料、疯狂吞噬人性的工具,披着正义叫嚣着冷漠和自私。

我们提倡婚姻成立的基础是爱,我们要为爱结伴而行,却要求在离婚的瞬间不带情感保持理智。这样的双标导向隐秘而可怕。那么是不是一开始就承认婚姻的本质是资源互补,是一种逐利行为,我们对婚姻就不会有那么多关于爱的幻想,也在破灭时不至于有如此落差。

或者说,根本不存在破灭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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