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他)为什么杀人? ——蒋爱珍与张扣扣(两案) 比较分析之“六问”

她(他)为什么杀人?
——蒋爱珍与张扣扣(两案)比较分析之“六问”

19日傍晚,萧山机场回绍兴的路上,坐车一般不打瞌睡的我猛地想起了蒋爱珍案,在脑海里与张扣扣案反复挂钩。然后不断纷乱地酝酿,包括洗澡时,直到坐下来敲键盘。比较分析缀以“六问”,主要从传媒角度考虑,这六个方面在逻辑上可能有些问题,即相互间有包容交叉关系,并非纯然的并列递进关系。且行文仓促,不作系统的文献梳理,以半论文半杂文的体裁示于人。

一问:时代之别是否影响案件处理?

蒋爱珍案发生于1978年8月29日。审判从当年持续到1985年。

案发时,中国法制蓝图几乎是空白,《刑法》、《刑事诉讼法》尚未诞生,正在孕育中,主要适用《惩治反革命条例》等单行刑法,罪名多冠以“反革命”前缀,不典型的“犯罪行为”则由法院自造罪名,如“恶毒攻击罪”、“抗拒改造罪”。蒋爱珍枪杀的3人(另1人躲过了子弹)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四四团医院的医护人员,属于革命干部,当时被评为“烈士”,蒋爱珍被一审判死刑的罪名即是“反革命杀人罪”。

当年,“左”的社会氛围和思维方式根深蒂固,全国各地的派性斗争仍然硝烟正浓。矛盾的另一面是,不唯广大人民,还有一大批最早觉醒的领导干部和知识分子,开始对极左进行认真反思,对民主与法制大声呼吁和积极规划。

审判之初,党委可以讨论和决定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发﹝1979﹞64号文件——《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自此,形式上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

蒋爱珍时代,人民群众自发关注时政和热点案件,度量的尺子是朴素的正义感,公共讨论少有精致的个人动机和复杂的利益纠葛。

张扣扣案发生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全面建成、法治建设正在路上的新时代。法律人队伍中,实践技艺高超的不乏其人,自然理性阙如的大有人在。律师的人数从1979年的212人,发展到40年后的42.3万人。人民刷屏的热情大大地高于阅读党报和其他纸质读物,自媒体的影响力已无法阻挡。公共讨论看似热烈,无心(“底线共识”)无序的弊病却如影随形,站队、撕裂、叫嚣、发泄的因子充斥于互联网。

二问:她与他谁更值得同情?

蒋爱珍大姐,1956年生,绍兴人,1972年初中毕业,跟随三哥蒋根土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任石河子农四师一四四团医院护士。1976年入党,因为表现突出,很快被提拔为医院党支部委员兼团支部书记。

医院党支部副书记张国政与蒋根土是战友,受蒋根土嘱托,张国政在日常工作、生活上,对小蒋确实比较关心和帮助。

张国政有党内的“对立面”,医院粟副院长和党员谢世平、钟秋夫妻,党员李佩华、戴淑芝夫妻,一四四团团长冯俊发、副参谋长杨铭三等等,都是张国政的“反对派”。

蒋爱珍身高165厘米,长得漂亮,热情大方,什么活都能干,诸如挖塘泥、修水库、摘棉花、打猎,也不乏帮男同志缝缝补补的温柔。她曾经跟随张国政等人上山打猎,是打靶、打猎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优秀射手。

蒋爱珍准备于1978年3月18日,回江南水乡探亲。17日晚,张国政等人来蒋爱珍宿舍探望。谢世平、李佩华等人预谋“抓鬼”(捉奸),谢进入蒋爱珍宿舍,未发现张国政。知道同事的意图后,蒋爱珍非常气愤,跑去找张国政汇报,张国政于是二进蒋爱珍宿舍。这就是闹得沸沸扬扬的3·17事件。

在那个年代,一个未婚女青年被人泼上“乱搞男女关系”的脏水,是非常致命的。蒋爱珍曾经为此绝食3天,后来经医院诊断,患了精神分裂症。

3月30日,团党委派工作组进驻医院,调查3·17事件。组长是分管医疗卫生的团副参谋长杨铭三。4月6日,团长冯俊发到医院,掀起“揭批查张国政”的运动。医院内部,凡是为蒋爱珍鸣冤叫屈的,都被打成“保张派”,靠边站。

蒋爱珍一直“相信组织”。8月5日,工作组宣读对张国政的审查材料,对3·17事件作肯定性介绍。8月6日,蒋爱珍找团长冯俊发申诉,听到的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哼哼哈哈”官话,又向石河子地区(农四师)驻一四四团的工作团团长反映,对方也满不在乎。8月26日,工作组主持医院党支部的整党会,会上指责蒋爱珍“装疯卖傻”,要求医院对蒋爱珍作妇科检查,张国政的“反对派”对蒋爱珍极尽侮辱、嘲笑、挖苦之能事,有的用了下流的语言和手势比划。医院党支部书记等人对工作组提出异议,并提醒杨铭三“要慎重下结论,不然会出大事!”,杨组长和“反张派”不为所动。

26日到28日,蒋爱珍夜以继日地写申诉书、遗书,决定“跟他们拼了,拼一个算一个,拼两个赚一个”。29日,借当天由民兵排安排打靶发给枪支的便利,蒋爱珍装上打靶、打猎留下来的8颗子弹,枪杀了李佩华、戴淑芝夫妻和钟秋,钟秋的丈夫谢世平因儿子推说“爸爸不在家”而躲在床底下,逃过一劫。另一名参与“抓鬼”的医生跑得快,躲过了子弹。

一四四团200多人围住了蒋爱珍。在场领导曾经联系公安局,要求派神枪手来对付蒋爱珍,先击伤再制服,因故未成。张国政先是吃惊,“小蒋,你怎么会这样?”,继而劝说,“你不为自己考虑,也要替你父母哥嫂着想啊!”蒋爱珍退到厕所边,被一个病人抱住后,自动放下了枪支,放声大哭!

蒋爱珍是被诬陷、被迫害的“弱女子”,又是用极端方式奋起反抗的“烈女”。

张扣扣在报复杀人的22年前,系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法院(96)南刑初字第142号王正军故意伤害案的间接被害人。直接被害人是他的母亲汪秀萍,只不过“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这个传统伦理,到现在还有多少值得“有所保留”的价值?

少失怙恃(父怙母恃),毕竟也是人生至痛!张扣扣当年的“被害”,可能主要是心灵上的创伤。在他看来,王正军被判处的刑罚过轻,王正军一家又未予足够的赔偿,也未予真诚的道歉和其他精神上的抚慰,王家的杀母之仇,焉能不报?

她(他)为什么杀人? ——蒋爱珍与张扣扣(两案) 比较分析之“六问”

三问:两案的被害人谁更需要谴责?

蒋爱珍案被害人的主要过错在于,犯了“诬陷”、“侵害人身权利”(当时的说法)罪!

不诬陷他人,既是道德底线,也是法定义务。诬陷他人可恨可恶,诬陷者招来杀身之祸,部分咎由自取!众所周知,一个清白的人被诬陷被批斗,有时比死还难受!极左年代一浪高过一浪的“揭批查”、“批斗”运动,让多少人“与其受辱,毋宁死!”

被蒋爱珍枪杀的李佩华、戴淑芝、钟秋3人,后来有否被取消“烈士”的称号,目前看不到史料。

杨铭三后来被追究“渎职罪”,病死于狱中。冯俊发被“监视居住”,后来被“不起诉”,亦病死!谢世平被追究“诬陷罪”,考虑到其妻钟秋已被蒋爱珍枪杀,司法机关对其“免予起诉”。

张扣扣案的被害人王正军是22年前故意伤害汪秀萍致死的加害人,一同遇难的父亲王自新照张家人的说法,是教唆儿子王正军行凶的人。王家大儿子王校军不在22年前的案发现场,其被张扣扣杀害完全是无辜的。王家人可谴责的程度,主要取决于(96)南刑初字第142号王正军故意伤害案的处理有否不公:是否遗漏了“共犯”王自新、王富军,是否量刑过轻,赔偿是否积极足额?同时也要看王家人的案后表现,是否对张家人表示过真诚的歉意,并有过善意的帮助?

范忠信教授提出,如果王家人实行“避仇移乡”,就不会有张扣扣手刃三人的惨剧发生。我以为这个要求(建议),不容易实行!但是,王家人应该有如何避仇或者化解仇恨的意识和行动!

必须指出的是,让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来自查(96)南刑初字第142号王正军故意伤害案的处理有否不公,公信力高不到哪里去!

四问:她与他谁更罪大恶极?

单纯从危害后果考量,蒋爱珍的罪行并不轻于张扣扣。

枪杀三人与手刃三人,工具有别,后果则一。蒋爱珍的报复对象是限定的,三名被害人都是诬陷她、逼疯她的人。张扣扣的报复对象也是限定的,但王校军显属无辜,“杀我一人,灭你全家”的复仇观,即使放在远古,也是不被一般人认可的。

张扣扣多了一条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这是他复仇欲无限膨胀的结果。罪后,张扣扣从未向王家人表示过一丝悔意。蒋爱珍则在狱中带信出来,表示愿意照顾被害者家中的老人,要求释放因参与诬陷她被捕入狱而身患绝症的人。蒋爱珍后悔不该这么早就对组织绝望,而应该继续向更上一级组织反映求援!

从个人品格看,蒋爱珍只有闪光点而无任何可指摘之处。不过张扣扣也无任何劣迹丑行,只是少了蒋爱珍身上的一些光环而已。公诉人高调地指责张扣扣“对自身能力认识不清,遇到挫折后不从自身寻找原因,反省自身的短板和不足,没有通过改变和提高自我来适应当下的竞争环境,反而好高骛远,一蹶不振”,多少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味道!

如果张扣扣22年来照公诉人指引的去做了,成功了,摇身一变为巨贾,头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光环,雇凶报复杀害王家人,这种有钱人的犯罪手法,多半会使得案件不易破获,如是,他的恶性是大了还是小了?

是故,张扣扣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蒋爱珍,至于是否“恶极”到了非处极刑不可的程度,在学理上仍有一定的探讨空间!

五问:传媒的力量今昔有何对比,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当如何理顺?

1979年10月20日,《人民日报》刊发《蒋爱珍为什么杀人》的报道,分“缘起”、“发展”、“调查”、“绝望”、“拼命”、“余事”6部分,加了“编者按”,由是,蒋爱珍案轰动全国。

实际上,此前的8月18日,在《宣传动态》第28期,已经刊登了《一个女青年为什么开枪杀人》的材料。时任中宣部长的就是敬爱的胡耀邦同志。公安部副部长凌云看到这个材料后,指示在9月4日的《公安工作简报》转发这篇文章,而且也加了一个编者按。而《人民日报》的这篇文章,形式上是对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王心如院长来信的答复。“王青天”在来信中表达了对蒋爱珍案的认真思考和处理意见。

《蒋爱珍为什么杀人》编者按中说到:

蒋爱珍采取杀人手段,应受法律制裁。但仅制裁蒋爱珍够吗?对酿成这一惨案的有关人员不应该追究责任吗?我们从这件事汲取什么教训?

一石激起千层浪,《人民日报》和蒋爱珍本人收到了社会各界的海量来信和讨论稿。有把蒋爱珍视为张志新的,有向蒋爱珍求婚的,有主动要求参加辩护的,还有女老红军带着党证和离休证亲临石河子监狱探望的。同情、声援蒋爱珍的占绝大多数,也有展开十分可贵的理性思考的,主要有最早复校的西南政法学院师生,他们认为蒋爱珍杀人必须受到制裁,但应该区别对待。

中共中央党报的“威力”自不可小觑!蒋爱珍案之后,还有什么案件刊登在《人民日报》提交公众讨论的?

张扣扣案的报道当然不会从被告人的角度,出现在党报上。然而新时代有新媒体,张扣扣的辩护人也善于利用新媒体!法学功底可以、文学笔法擅长的邓学平律师,在自媒体上相继发表《一叶一沙一世界——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判张扣扣死刑可以,但请不要对他污名化》、《法治是社会唯一的安全出口》等文章,澎湃新闻等知名媒体紧紧跟踪张扣扣案的审理,刊发了一系列评论文章。

大要案、名案的报道,向来是媒体所爱。从晚清《申报》等跟踪报道“葛毕氏毒毙亲夫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掀起了舆论监督热点案件的第一波后,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就成为一个亟需理顺的问题。事情其实没那么难办!舆论监督断不可缺,要在设置几条“禁令”:什么是媒体不能越过的“雷池”?泄露尚未公开的证据,编造、夸大某方面事实,预设立场试图影响案件走向,如此等等,属之。

正如《蒋爱珍为什么杀人》文中写到的,“(案件)可以交群众公议,借以教育干部和群众。”对热点案件的公共讨论,可以培育全社会的公民精神和法治思维,何乐而不为呢?

六问:公正审判何处寻?兼听则明防片面!

蒋爱珍案,从一审(本文仅指第一次审判,下同)判“反革命杀人罪”,到二审改判死缓,到三审判无期徒刑,1985年才迎来了四审“定谳”—— 改为“报复杀人罪”,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几乎得到了全国人民的一致认可,其公正性体现在“全面考虑两种观点的合理成分,纠正两种观点的片面性。”既不能对蒋爱珍故意杀害人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估计不足,也不能只看到她杀人的一面,而没有充分考虑她为什么杀人的另一面。

司法工作必须兼听,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既要为被害人考虑,也要替加害人(被告人)设身处地着想。现实生活中,加害、被害以双方的“互动”居多,纯然“被害”的占少数。考虑到案件双方的“互动”关系,就应当全面权衡正反两种观点(立场),真正居中裁判。

兼听需要信息的透明,有意遮蔽某方面的信息,造成信息不对称,案件的处理就难以服人!黄埔军校的筹建人之一,日后成为开国党外领导人的L某某,他儿子的被害案,至今未能平息公议,正是因为我们看不到足够的信息。坊间纷纷传言,L公子被入室盗窃的驻守武警杀害,其实事出有因!——武警非为谋财害命,而是为了替可能遭受L公子侵害的保姆妹妹讨得公道!这个案件,因为L公子同他老爸一样级别的身份,疑似遮掩了真相!如果是别有用心的人刻意传谣,有关部门早就应该行动起来,严肃处理造谣者,或者及时澄清,还L公子的身后清白!

余事:蒋爱珍的狱后幸福生活

1990年7月,蒋爱珍回到了江南水乡。时任绍兴市市长王贤芳,根据蒋爱珍的专长,为这个“显可悯恕”的杀人犯安排了卫生系统的工作,蒋爱珍大姐在街道卫生院工作到退休。

1992年国庆期间,蒋爱珍与姓高的忠厚汉子结婚,育有一子,百姓生活普通而温馨。

她(他)为什么杀人? ——蒋爱珍与张扣扣(两案) 比较分析之“六问”

以我的渠道,可以见到蒋爱珍大姐本人,我也很想了解她的兵团生活和案件方方面面的更多细节问题,以及她对祖国法治建设的一些独到认识。设身处地为她考虑,她很有可能不愿意回忆往事、触及痛处。毕竟,普通人的生活需要安静,她没必要再次成为“公众人物”,还是不打扰她为好!

祝愿蒋爱珍大姐继续幸福的退休生活,享受尽可能长的晚年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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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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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晟斋 2020年9月28日 下午1:18

    深度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