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交司机低头捡东西碾死行人,肇事司机要承担何种责任?

深圳公交司机低头捡东西碾死行人,肇事司机要承担何种责任?

7月28日广东深圳警方通报,6时32分许一辆公交车在大芬立交桥路段撞倒一名行人,造成行人当场死亡。民警称事发路段在立交桥上不能走人,而当时公交司机分心驾驶,故而酿成悲剧。目前司机叶某已被警方控制。

那本案中,肇事司机要承担何种责任呢?

民事责任方面肇事司机若属于公交公司的员工,那么司机的职务行为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但本案中,肇事司机低头捡东西,应当属于其重大过失,肇事司机应当与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肇事司机追偿。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刑事责任方面:肇事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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