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者入院治疗半年后死亡,肇事司机要不要负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受伤者入院治疗半年后死亡,肇事司机要不要负刑事责任?

案例介绍

咨询者述称,其外甥为去年回家探亲,因长年离家,对城区路况不熟,在驾车经过一人行横道时,因没有礼让行人,将一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70多岁老大爷剐倒,导致老人倒地,送医救治诊断为脑出血,交警认定肇事方全责。受伤老人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到目前已经半年有余,前段时间短暂出院,几天后又入院治疗,不几日便去世。咨询者担心这种情况,肇事方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来电咨询。

法律规定

咨询案例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则最有可能涉嫌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焦点问题

经笔者进一步了解,排除了肇事方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各种情形。那么,关系本案性质的最主要的焦点问题:一是本案是否属于“重大交通事故”;二是关于受害人的死亡,是否能够认定为刑法及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中的“死亡”。因为,按照刑法条文的逻辑,只有在重大交通事故中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在笔者进一步研究这两个问题时,新的问题出现了。

第一,对交通事故等级评定,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1991年12月2日公通字〔113〕号《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虽然对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类,但该文件目前已经失效。

第二,即便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中关于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分类标准,事故中死伤人数本身也是决定事故等级的重要指标。

那么,对于因事故造成当场死亡的,当然很好判断,但是对于非当场死亡的情况,特别是对于案例中所涉及到的事故之后半年多甚至更长时间才死亡的情况,是否有明确的结论和依据呢?

在已经失效的《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中有两句话非常重要,即“在事故统计中,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日内死亡为限”“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该文件虽然已经失效,但是似乎依然对当前司法实践产生着影响,同时也为不同法律观点的产生提供了各自的依据。

法律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安部公通字[1991]113号《通知》规定:“在事故统计中,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这是在事故处理中以何事故等级立案的时间界限。为什么以事故发生后7日内死亡为限?因为7日内死亡是伤者因交通事故致伤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因交通事故致伤;7日后治疗期间死亡是伤者因交通事故致伤在医治过程中引起其他并发症死亡。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是指伤者因交通事故致伤死亡,在善后处理中按交通事故死亡处理,并不是指随着伤者的死亡,交通事故的等级从一般事故上升到重大事故,按重大交通事故追究负主要责任以上肇事人的刑事责任。所以,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2012年2月21日,江西省定南县安定公路天花镇路段发生的一起大货车与载客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的交通事故,12日后,重伤员曾某医治无效死亡。在是否需要追究刑责的问题上,最后经请示上级业务主管机关,答复是仍按原立案查处,即按事故当时所立的一般事故处理,没有追究肇事方的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1]113号《通知》规定:死亡是以事故发生7天内死亡为限,即7天内死亡的,按死亡事故统计;7天后死亡的,则不作死亡事故统计。交通事故的伤者在7天以外死亡的,虽然在统计上不作为重大交通事故统计,但对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却不受死亡时间的限制。因为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是交通事故的后果和肇事者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不是在事故发生时是如何统计的。

司法案例

鉴于上述不同司法观点,笔者为求证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对相关案例进行了细致的检索,结果是,对于非当场死亡的情况,无论是7天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7天后甚至更长时间经治疗死亡,只要是因交通事故直接导致或经鉴定死亡是因交通事故导致,均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当然,关于这些案例,是否都是以重大交通事故立案,限于裁判文书披露所限不得而知)。例如:

(2016)川0108刑初362号陈江涛交通肇事案:伤者于事故后72天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陈江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7)豫0703刑初42号张某交通肇事案:伤者于事故发生后11天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2018)苏0585刑初810号刘必翠交通肇事案:伤者于事故后45天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必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9)苏0612刑初835号刘红英交通肇事案:伤者在事故发生后27天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红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0)鄂13刑终121号王虎交通肇事案:伤者于事故后20天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王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0)桂0126刑初452号庞某某交通肇事案:伤者于事故后1年零10天因治疗无效死亡(根据判决显示时间计算),被告人庞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还有一起更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当年在网上也是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即唐山黄淑芬撞人案:2015年10月6日,黄淑芬驾车将踦自行车横穿马路的赵香斌连人带车撞出25米,导致赵香斌特重型颅脑损伤入院抢救,后呈植物人状态,2017年12月1日,赵香斌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淑芬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从事故发生到被害人死亡,时间虽然长达两年多,但肇事方依然没有逃脱刑事追责。

分析结论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第一,司法实践中,关于交通事故处理,在责任追究上,受害方死亡时间并不是主要决定因素。无论是当场死亡还是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长时间救治后死亡,肇事方均有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

第二,交通事故中,如果经鉴定受害方的死亡是因交通事故所导致,在满足交通肇事罪其他犯罪构成的前提下,肇事方也极有可能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回到咨询案例,如果事故发生时车辆与行人并未发生剧烈碰撞,只是剐蹭,导致行人倒地出现脑出血,加之老年人身体自身体质、基础疾病等因素,虽然伤者在治疗半年多后死亡,不影响交通事故的处理,但在具体死亡原因上,还要结合诊断治疗等病历资料特别是死因鉴定意见来分析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参与程度等进行判断。最终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是否需要对肇事方追究刑事责任来进行综合评判。如果交警部门当时只是以一般事故立案,或者伤者死亡并非主要因交通事故导致,则肇事方大概率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事故发生时车与行人碰撞非常剧烈,导致伤者受伤非常严重,最终伤者死因鉴定也是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那么即便经过半年或者更久后死亡,肇事方也会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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