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规则要点解读,A股是否将迎历史性巨变

科创板规则要点解读,A股是否将迎历史性巨变

科创板规则要点解读

文/付勇勇

2019年1月30日晚,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同日,证监会和上交所也同步发布了八套配套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包括:

证监会的规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交所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同在1月30日晚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发布了《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重点提到,科创板公司特别表决权股票非交易过户后转为普通股。

上述规则涉及科创板的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二级市场交易、股票登记等方方面面的内容。泽大资产管理工作室就细则相关管理规定做一解读,以供参考。

一、基本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
(3)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2、财务规范

(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资产及业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二、五套财务标准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前款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科创板允许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盈利企业上市,不再对无形资产占比进行限制。

三、审核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发行人通过保荐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上交所核对后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与上交所规定文件目录不相符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在30日内予以补正。

2、审核机构审核

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按照受理顺序开始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及保荐人在必要调查核查后,及时、逐项回复上交所问询。回复不具有针对性或者信息披露不满足要求,或者发现新的事项的,可以进行多轮问询,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3、上市委审议

上市委审议时,参会委员就审核报告的内容和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是否同意发行上市初步建议发表意见,可以要求发行人代表及保荐代表人到场接受问询,通过合议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

4、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上交所结合上市委审议意见,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的,连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进行注册。上交所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5、审核时限原则上为6个月

原则上上交所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上交所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月,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意见、实施现场检查等事项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6、不予受理和终止审核可以提请复审

发行人可以在收到上交所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核的决定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申请复审,上交所在20个工作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复审会议,复审期间原决定的效力不受影响。

7、再次申请应隔1年

上交所审核不通过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同意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发行人方可再次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

四、中止、终止审核情形

1、中止审核事项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规定类型的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被立案侦查;
(2)发行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司法侦查;
(3)中介机构被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
(4)中介机构相关人员被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
(5)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被上交所“冷淡对待”;
(6)发行人提交的文件已过期或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等。

中止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规定时限内中止审核情形未消除的,终止审核。

2、终止审核事项

(1)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
(2)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保荐人撤销保荐;
(3)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上交所审核问询;
(4)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造假;
(5)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检查;
(6)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审核工作;
(7)发行人的法人资格终止;
(8)规定时限内中止审核情形未消除;
(9)上交所审核不通过等。

五、退市制度

1、退市情形

(1)重大违法类退市:明确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等重大违法类退市情形;
(2)市场指标类退市:包括成交量、股票价格、股东人数和市值四类退市标准;
(3)财务指标类退市:在定性基础上作出定量规定,不再采用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
(4)合规指标类退市:在保留现有未按期披露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等退市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规性退市指标。

2、退市程序

(1)简化退市环节,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避免重大违法类、主业“空心化”的企业长期滞留市场,扰乱市场预期和定价机制;
(2)压缩退市时间,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
(3)不再设置专门的重新上市环节,已退市企业如果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的,可以按照股票发行上市注册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请、接受审核,但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不得提出新的发行上市申请,永久退出市场;
(4)为避免企业通过实施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交易,粉饰财务数据,规避退市指标,科创板退市制度特别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贸易业务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收入,有证据表明公司已经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将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启动退市。

六、基本发行条件

一是取消直接定价,采取市场化询价定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 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二是允许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战略配售,并设置一定的锁定期。

三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总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总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四是允许发行人高管与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股票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五是引入绿鞋机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七、股票交易制度

一是要求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未满足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通过购买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

二是将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此外,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三是调整单笔申报数量要求,不再要求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其整倍数,对于市价订单和限价订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可按1股为单位进行递增;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万股。

另外,还将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制度,优化融券交易机制,根据需要稳步推出做市商、证券公司证券借入业务等制度,对科创板股票交易机制作出进一步调整优化。

八、股份减持规定

一是控股股东在解除限售后减持股份,应当保持控制权稳定和明确;适当延长核心技术人员的锁定期,上市后36个月不得减持股份。

二是对于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以下统称特定股东)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公司上市届满5年的,不再受此限制。

三是允许特定股东每人每年在二级市场减持1%以内首发前股份,在此基础上,拟引导其通过非公开转让方式向机构投资者进行减持,不再限制比例和节奏,并对受让后的股份设置12个月锁定期。

四是为创投基金等其他股东提供更为灵活的减持方式。在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后,除按照现行减持规定实施减持外,还可以采取非公开转让方式实施减持。

九、“同股不同权”制度

科创板允许设置差异化表决权的企业上市。为平衡利害关系,《上市规则》对如何合理设置差异化表决权,进行了必要的规范。

一是设置更为严格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发行人作出的表决权差异安排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表决权差异安排在上市前至少稳定运行1个完整会计年度;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是限制拥有特别表决权的主体资格和后续变动。主要包括相关股东应当对公司发展或者业绩增长做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持有人不符合主体资格或者特别表决权一经转让即永久转换为普通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的既定比例。

三是保障普通投票权股东的合法权利。主要包括除表决权数量外其他股东权利相同,普通股份表决权应当达到最低比例,召开股东大会和提出股东大会议案所需持股比例及计算方式,重大事项上限制特别表决权的行使。

四是强化内外部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要求公司充分披露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实施和变化情况,监事会对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和运行出具专项意见,禁止滥用特别表决权。

十、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职责

一是延长持续督导期。首发上市的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和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是要求保荐机构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督促公司披露重大风险,就公司重大风险发表督导意见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

三是要求保荐机构定期就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行业情况、公司情况、财务状况等方面开展投资研究,定期形成并披露正式的投资研究报告,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参考。

十一、股权激励制度

一是扩展了股权激励的比例上限与对象范围。将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限额由10%提升至20%。允许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但需要在上市公司担任主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

二是提高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灵活性。取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限制,同时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对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发表专业意见。

三是提升股权激励实施方式的便利性。允许满足激励条件后,上市公司再行将限制性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实际授予的权益进行登记后,可不再设置限售期,便利了实施操作。

十二、并购重组制度

1、科创板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的,实行注册制,由上交所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实施程序更为高效便捷。

2、要求科创板公司的并购重组应当围绕主业展开,标的资产应当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严格限制通过并购重组“炒壳”“卖壳”。

十三、信息披露“新三性”要求

“老三性”指发行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新三性”指交易所将从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的角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审核。

(一)从充分性的角度进行审核时,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是否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充分、全面披露发行人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信息以及本次发行的情况和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充分揭示可能对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等事项。

(二)从一致性的角度进行审核时,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具有内在逻辑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之间是否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能否相互印证、能否对与同行业公司存在的重大差异作出合理解释等事项。

(三)从可理解性的角度进行审核时,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使用浅白语言,是否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逻辑清晰,是否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是否采用直观、准确、易于理解的披露形式等事项。

十四、上市委员会与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

1、上市委员会

试点过程中,上交所层面的发行上市审核职责将由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与上市委共同承担。审核机构承担主要审核职责,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上市委侧重于通过审议会议等形式,审议交易所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报告,发挥监督制衡作用。

上市委主要由上交所以外专家和上交所相关专业人员共30-40人组成,专业上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专业人士,来源上包括市场人士和监管机构人员。

2、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

设置咨询委主要是为科创板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政策建议,推动科创板建设,促进科创板制度设计完善。科创企业处于科技前沿,专业性较强,更新迭代和发展变化快,为更准确地把握科创企业的行业特点,咨询委将根据上交所上市推广及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需要,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咨询委员会由40-60名从事科技创新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并根据行业划分为多个咨询小组。咨询委委员由上交所选聘,并可商请有关部委、单位及相关科研院校与行业协会推荐委员人选。

十五、盈利预测处罚规定

1、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百分之八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上交所可以对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一年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2、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上交所可以对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给予公开谴责或者三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给予公开谴责或者一年至二年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3、注册会计师在对前两款规定的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上交所可以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一年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十六、其他规定

1、重点支持行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

2、允许分拆上市: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分拆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3、募集资金要求: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4、允许红筹企业上市:《实施意见》明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红筹企业,可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结 语

预期科创板试点之后,中国资本市场会加快改革步伐,变得更加成熟、规范、有序。符合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不仅可以IPO发行股票,也可以CDR方式登陆科创板。泽大所资产管理工作室将一如既往服务于资本市场。

作者:付勇勇 律师,高级合伙人,资产管理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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