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协关于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业务操作指引

广州律协关于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业务操作指引

(2022年7月8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业务,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的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业务,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业务可以参照适用。有限责任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并注册登记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依据《外商投资法》设立的公司。

如无特别说明,本指引中所称公司,均指有限责任公司。

第3条 定义与业务范围

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公司解散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 指派律师为委托人就公司解散提供法律服务,并协助委托人办理公司解散后相关变更审批、登记等事宜。

2. 律师承办公司解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 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 审核关联各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编制各类法律文书, 参与谈判;

(3) 参与制定和审核公司解散方案,为公司解散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开展合法合规性论证;

(4) 对公司解散程序进行法律指导;

(5) 指导委托人按规划流程具体实施公司解散;

(6) 指导委托人办理股权变更批准、登记手续;

(7) 其它委托人交办的与公司解散业务有关的事项。

第4条 特别事项

1.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承办公司解散业务提供一般性操作要点,而非强制性规定,不作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报告的依据,仅供律师在承办相关业务时进行参考。

2. 律师从事公司解散业务,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

3. 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法律服务合同》, 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金额、步骤和方式等事项。

4. 律师可以被委托人身份全程参与公司解散过程,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全面主导公司解散工作组的活动,安排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协调各中介机构的活动,以充分发挥律师在公司解散中的作用。

5. 律师在担任主协调人时,应避免接受概括性授权,避免代替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最后决定。

第二章 公司解散的类别及注意事项

第5条 公司解散的类别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使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作为一个具有虚拟人格的市场活动主体, 其存续与否将直接影响与公司相关的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公司解散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司解散的事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解散以解散事由为标准可分为任意解散、强制解散和股东请求解散三种:

1. 任意解散,是指公司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决议而解散。这种解散与公司的意志无关,而取决于公司股东的意志,股东可以选择解散或者不解散公司。任意解散的原因如下: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

(2)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章程中特别指出的解散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一定期间持续亏损,亏损累计达到预定的金额,且未来实现盈利的可能性不大;公司的主营业务无法继续开展,开展其他主营业务尚不具备条件;设立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或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设立时既定的营业任务或项目已经全部完成。

(3)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均有权随时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因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

(4)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当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 方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当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公司分立时,如果原公司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公司分立后不再存在,则原公司应解散。

2. 强制解散,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公司的上级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机关命令公司解散。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如下: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 令关闭的,应当解散。如证券公司严重违规经营,证监会作出该证券公司关闭的决定。

(3)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 而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股东请求解散,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理由如下:

(1) 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 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6条 律师服务原则

律师针对公司解散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当贯彻效率和公平并重, 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并重的原则。

第7条 公司解散的注意事项

1.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需要进行解散清算。

律师应当意识到并提示公司及其股东注意此时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为:

① 旧公司或被吸收合并的公司解散注销的同时,新公司成立;

② 被解散公司的营业活动将转移到新公司或存续公司,并不发生中止、中断或终止;

③ 被解散注销的公司的股东可以选择是否在新公司或存续公司中持有股东权益;

④ 在合并情况下,被解散公司的债权债务以及公司资产将全部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

⑤ 在分立的情况下,公司的资产及对外债权按约定在分立后新设的公司中间有公司分割;对于债务,除非此前有与债权人另有约定, 公司原有债务则由分立后新设的所有公司连带承担。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发生的解散的,尽管不需要履行清算程序,但仍需要履行公司解散的登记程序。

2. 因其他事由而发生的解散均为需要进入公司清算程序。

律师应当意识到并提示公司及其股东注意此时公司解散需要清算:

① 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

公司解散之后,都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后,清算组对内将接管公司财产和公司管理事务,对外将代表公司行为。但是,公司的股东会及监事会依然存在。

②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

公司宣告解散后,其权利能力即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这种限制 系特指解散公司的权利能力仅局限于清算范围内,除为实现清算目的, 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未了结业务外,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属资合公司,股份的转让对于解散后的公司 并不产生重大的利害关系,原则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仍可自由转让。

第三章 解散清算一般程序

公司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资产、了结公司债务的程序。

第8条 成立清算组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以后,清算组即将成立,成为公司开展清算事宜的主导人,清算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根据公司解散的原因不同,清算组成立的组成人员也有所不同。

1. 清算组的产生。

① 自愿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律师可以协助进行清算工作。

② 强制解散。公司被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由作出责令关闭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成立清算组。律师可以协助进行清算工作。

③ 人民法院指定。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 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①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 通知、公告债权人;

③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④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⑤ 清理债权、债务;

⑥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⑦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 清算组备案。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9条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10条 债权申报及债权登记

1. 债权申报。

律师若作为债权人的委托人,应当在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刊载于报纸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其内容及附件清单应符合债权通知和公告的要求。

2. 债权登记。

律师若参加清算组,清算组在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审查债权人所提交的债权证明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能证明对公司享有债权的,应说明理由,不予以登记。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 债权补充申报。

①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组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 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 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③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请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11条 清理公司资产和处理债权债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即应开始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和登记。律师可以受聘进行相应的法律尽职调查。律师还可以协助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协助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12条 清偿债务、分配财产

律师在协助进行清偿债务和分配财产时,应当注意如果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债务及分配财产:

① 支付清算费用;

②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③ 缴纳所欠税款;

④ 清偿债务:

⑤ 向股东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在清理公司债务时,律师应注意是否存在享有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的债务,如存在,该等债务应当优先得到清偿。

第四章 尽职调查

第13条 尽职调查

为保障解散清算的顺利进行,如果公司资产规模较大或资产构成情况较为复杂,或者公司的债权、债务较为复杂,律师可接受委托提供尽职调查服务,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为清算组清理公司资产和处理债权、债务提供依据或重要参考。律师应就解散清算的公司进行深入尽职调查,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财产情况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角度进行研究、分析、核实和判断。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应编制尽职调查清单。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于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的增加或减少。

第14条 尽职调查的范围

律师对解散清算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将开展如下方面的工作:

1. 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

(1)调查公司的主体资质是否合法。律师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核查企业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章程、设立程序、合并及分立情况、工商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事项,对公司设立、存续的合法性做出判断;

(2)律师应核查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许可证;

(3)律师应核实公司发展过程历史沿革,对公司的背景和公司所处行业的背景开展尽职调查。

2. 律师应调查公司的股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的任职问题、股东的股权转让合法合规性问题、股东的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情况、股东的借贷或者担保问题、股东出资的合规性问题、是否存在隐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

3. 律师对公司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情况调查、核实,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 查阅公司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权属凭证、 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限制公司不动产权利的情形。律师需要对公司的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

(2) 查阅公司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数据、虚拟财产等无形资产的权属凭证和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向相关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限制公司此类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形。律师需要对公司的无形资产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

(3) 查阅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向工商等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限制拟分立公司上述财产权利的情形。律师需要对公司拥有或租赁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

4. 律师对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2)不动产证明文件、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

(3)纳税情况,如税务登记、税赋缴纳情况及是否存在相关行 政处罚等情形;

(4)债权、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

5. 律师对公司债权、债务概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彻底调查,是否存在怠于行使 的债权、是否存在债务,以及债权、债务的合法合规性;

(2)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展开细致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权利负担。

6. 对公司规章制度的调查:

在公司的章程中一般包含有关公司业务办理程序的信息,律师应注意章程的修订程序、企业高管人员的权力、企业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等相关信息,以判断拟进行的公司解散清算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或能否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程序上的障碍,确保公司解散清算程序的合法、有效。

7. 律师对对公司人员状况的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教育经历、专业资格、从业经历、聘任条件、薪酬待遇及主要业绩,以及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与职责;

(2)调查职工的劳动用工情况,包括劳动者的人数、入职时间、是否依法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等, 还包括主要技术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掌握情况及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

(3)特别岗位职工的保险情况。

8. 律师对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的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需要查阅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并对其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做出判断;

(2)公司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否真实、合法。

9. 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调查:

(1)应调查公司正在进行和可能进行的诉讼或仲裁,包括诉讼或仲裁中权利的主张和放弃情况;

(2)是否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调查公司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10. 公司的业务情况:

律师主要调查公司的业务范围、客户范围、供应商范围,主营业务及其运营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转营业务,是否取得各项业务的运营资质、许可证,以及核心技术和研发情况等。

11. 除上述尽职调查内容之外,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特点,律师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调整和把握尽职调查重点。

第15条 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的初稿应由牵头律师在各起草人员负责拟写的部分报告的基础上汇总拟就。初稿应交委托人审阅,根据委托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整后,最终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的终稿。

最终《尽职调查报告》应由最终责任人签名并加盖律所公章,并由该最终责任人向委托人提供。提交方式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以电子邮件或邮递的方式送达尽职调查报告的正本及附件。

第16条 《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① 范围与目的。明确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范围以及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目的。

② 律师的工作准则。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工作报告。

③ 律师的工作程序。律师在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流程。

④ 相关依据。律师获取的各项书面材料和文件、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

⑤ 正文。正文内容应当与律师的工作程序以及律师出具的调查清单所涉及的范围保持一致,如公司概况、经营情况、资产状况、负债情况、知识产权、诉讼以及处罚情况等,正文部分可以分别对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确认、分析与解释。

⑥ 结尾。律师对尽职调查的结果发表专业法律意见以供委托人参考。

第五章 破产清算程序

第17条 破产申请

1. 律师若遇到公司具有以下三种情形,可以申请破产: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

2. 破产申请人

破产申请人可以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以及发现资不抵债的清算人。

3. 申请被产所提交的资料:

(1)律师若作为债务人的委托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① 书面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② 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③ 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④ 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⑤ 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⑥ 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⑦ 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⑧ 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⑨ 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⑩ 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⑪ 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⑫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律师若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① 书面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② 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③ 债权性质、教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④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第18条 破产受理

1. 律师应当选择正确的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1)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 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省、白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 律师应当注意破产申请的受理期限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3. 破产裁定。

(1)不予受理裁定。

律师应当注意以下情形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① 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② 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2)予以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将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中,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将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 务人。律师若作为债务人的委托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 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裁定驳回受理申请。

律师应当注意,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宜告前,人民法院有权裁定驳回申请:

① 债务人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② 存在前述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③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第19条 破产管理人

1.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有三类: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主要指律师和会计师。

2. 管理人职责。管理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 管理人的管理事务。管理人的管理事务有破产清算事务、重整事务、和解事务三种。

第20条 债权申报

1.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的资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在申报时作出说明,并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 债权登记。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还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21条 债权人会议

1.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 债权人会议决议。

(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 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的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 均有约束力;

(2)如债权人会议未能表决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由人民法院裁定;

(3)如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均未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 由人民法院裁定。如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4)如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或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22条 破产清算

1. 破产宣告。如果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

(3)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 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4)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 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5) 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6) 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7) 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8) 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9) 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 非破产财产。

以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 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 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 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4. 分配方案。

管理人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5)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5. 破产程序的终结。

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第六章 公司注销登记程序

无论公司是因分立或合并、营业期限到期、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出现还是破产,公司法人人格的消亡均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完成为标志。

第23条 公司注销税务登记的流程

1. 公司注销税务登记的期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进行税务清缴处理。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 注销税务登记的流程如下:

(1) 对于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人一般须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 再到地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 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到主管区局申请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

(3) 纳税人办理完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后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前往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 税务人员录入注销税务登记受理信息,并向纳税人发放受理回执;

(5)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

(6) 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后加盖同意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原注销受理回执及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核准手续;

(7) 税务人员的受理纳税人的注销核准申请后,收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第24条 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 文件或法院的解散裁定或破产裁定;

(4) 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 的清算报告。

(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 清算报告的内容

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 已经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为公开发行的报纸)。如公司是因未按时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关闭的,应由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第25条 公司分立、合并所引起的注销登记

无须清算的公司解散情形为公司合并或分立。在发生公司合并的情况下,采取吸收合并方式的,吸收方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方办理注销登记;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的,合并各方合并设立的新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合并各方办理注销登记。

在发生公司分立的情况下,采取解散分立方式的,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新设立的两个以上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而如果采取存续分立方式,则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没有任何公司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在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办理相关公司注销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批准合并或分立决议;

(4) 合并或分立的当事各方(包括拟设立的新公司)签署的合 并协议或分立协效;

(5)有权机关批准本次合并或分立的批准文件(如需批准);

(6) 合并或分立的当事各方在报纸上公告合并或分立事宜的报样;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26条 简易注销

广州市于2017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1.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2.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 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 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3. 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特殊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有关企业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4. 企业仅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均无需提交该项材料);

(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委托代理人的,无需提交该项材料);

(4)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27条 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因未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

第七章 附则

本操作指引根据2022年01月20日以前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律师业务实践操作制定。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应以新的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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