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美销售违禁减肥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吗?

郭美美销售违禁减肥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吗?

 文 / 钱小琴

3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 2021年3月11日,浦东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案件,抓获生产人员曾某某(女,26岁),销售人员周某某(女,26岁)、郭某某(女,30岁)等32名犯罪嫌疑人。现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红星新闻”报道:通报中的郭某某系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的网络红人郭美美。

郭美美被抓原因系其明知减肥类食品中添加了违禁成分,但仍在直播间和微信里销售该减肥类食品。

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西布曲明

西布曲明(Sibutramine),又称盐酸西布曲明,是一种白色结晶粉末。由于西布曲明价格低廉,且确有一定的抑食减肥功效,故屡被加入到减肥食品中。

根据2010年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该文件中明确:“近年来,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进行了一项旨在研究西布曲明心血管不良事件的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结果显示使用该药可增加受试者严重心血管风险。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西布曲明在我国使用的安全性进行了评估,认为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2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现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

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并监督落实各项要求。”

郭美美销售违禁减肥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吗?

定罪要件

在传统刑法理论中,定罪采用的是四要件说,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对于犯罪主体,一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都符合构罪要件。犯罪客体是在区别类罪的时候用的多。所以司法实践中,普遍把定罪的关注重心放在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的客观方面这二个要件上。这二方面进一步又衍化为:主观明知与客观行为,这个判断是否构罪的方法被称为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简单说,就是明知这个是“坏事”,干了这个“坏事”,刑法就认定构成犯罪,要承担干这个“坏事”的法律责任。

从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结合“红星新闻”的信息,郭美美在直播间和微信里销售含有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的减肥类食品,这个客观行为是存在的。

因此,定罪争议的焦点会落在郭美美作为销售人员是否明知,自己所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以及知道西布曲明是违禁品,不得在减肥产品中加入。

主观明知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犯罪的主观明知时,首要考虑的是行为人的供述。在行为人的供述不足以认定主观明知时,则会启用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即综合考虑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客观行为,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的。推定规则允许行为人提出相反的证据来推翻。

结合郭美美的案件,属于生产者与销售者相分离的情况。对于主观明知的推定,司法实践的操作会通过尽可能调取客观性证据进行,例如会结合进货渠道、销售价格、会计账目、销售手段、知识经验、生活环境等多方面调取。

更一步分析,郭美美系销售人员,司法实践中,对于销售主观明知的认定,会注意审查行为人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客观行为。

对于销售人员,具体可以分为销售源头者,批发环节的销售者,及终端的销售人员。

对销售源头者,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是否伪造授权文件等进行认定;

对批发环节的销售者,可以通过进出货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及交易场所与交易方式是否合乎常理等因素进行甄别;

对终端销售人员,可以通过客户反馈是否异常等情况进行判断。

郭美美被指控的是:在直播间和微信里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的减肥类食品,属于终端销售人员,那么在直播间与微信中,终端客户的反馈将会是特别重要的证据。

本案启发

郭美美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将依据证据裁判原则,最终会在侦查终结时,根据形成的证据进行最终的评判,得到最后的答案。

西布曲明因为价格低廉,同时本身的确具有一定的抑食减肥功效,所以曾被广泛添加进减肥产品中。然而使用该药会增加食用者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弊端已明显大于效益。

对于减肥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需认真自查产品成份,莫要心存侥幸心理。

对于减肥产品的消费者,如食用减肥产品一星期内减重超过4斤以上 ,同时出现口干,尿频,心跳过速,频繁失眠,持续性体温较高,精神恍惚,头痛或头晕等情况,是西布曲明食用后的典型症状,需尽快就医。

作者:钱小琴 律师,刑事诉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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