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没有争取到的抚养权,离婚后能要求变更么?
文/郑淑云
人常说:孩子是父母爱的结晶。但当父母之间的爱消散时,大多孩子就成了父母不幸婚姻后的争夺品。抚养权之争,是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或主动或被动都会经历的一场激烈的角逐。基于法律、归于现实,这场角逐会有胜负之分,胜利一方将获得离婚之后直接抚养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机会,而另一方失去直接抚养子女的机会但仍保有和子女的亲子关系以及探望子女的权利。父母的爱,是一种对儿女天生的爱,自然的爱。源于这种原始、伟大的力量,抚养关系的争议往往还会延续。
笔者经常会遇到类似这样的咨询:“孩子爸爸/妈妈再婚了,我怕小孩受苦,我可以变更抚养权么?”“我离婚时条件差比不过对方,我现在条件好了,可以变更抚养权么?”“对方不让我看小孩,我可以变更抚养权么?”
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多变性,法律确实为持续担忧的父母预留了空间和机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抚养纠纷”项下设置了二级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笔者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为案由关键词,利用检索软件共检索到194803 条结果,并呈现如下检索结果:
图一:案件时间分布 图二:案件地域分布
图三:审理程序分布 图四:审理期限分布
图五:一审裁判结果 图六:二审裁判结果
从检索情况可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呈现如下特征:
1、沿海区域相对集中,纠纷大量存在、成案概率高;
2、大部分案件是一审结案,二审、再审概率低,审理程序相对简单;
3、调解、撤诉结案率高,法院支持变更的概率偏低。
对于持续担忧的父母而言,想必最关心的是:法院支持变更的概率偏低是什么原因?这就需要分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所依托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出台前,变更抚养关系纠纷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民法典出台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从以上规定可知,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有较明确的情形限定。所以,法院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案件中都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一般都不予变更。究其原因,笔者分析认为主要是两个出发点:一是更有利于子女成长、身心健康;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持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行文至此,笔者认为一定程度上已经能够回应文章开头的咨询,离婚后变更抚养权并非易事,需要符合法定的变更情形。因此,父母一方如对直接抚养子女有迫切需求的,应尽量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子女抚养权归属,如无法协商一致的,则应在离婚阶段尽可能争取。
爱子之心,应予尊重。抚养权之争,归根结底应回归于子女本身,孩子跟谁生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身心健康。正如诗人纪伯伦的诗中所说:“你的孩子,其实不是你的孩子,他们是生命对于自身希望而降生的孩子,你可以给予他们的是你的爱,却不是你的想法。”
作者:郑淑云 律师,婚姻家事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