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公司辞职,公司能向其追索一个月工资吗?

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公司辞职,公司能向其追索一个月工资吗?

前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关系,在一段工作时间之后会发现彼此之间的合适与否,一方对另一方的不满意就会引起“辞退”或“辞职”。一般公司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需提前30日通知公司辞职,在下面这个案例中,某公司还约定了若未提前通知则有权向员工追索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那么这种约定有效吗,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辞职就要向公司赔付吗?接下来就通过下面这个案例娓娓道来。

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公司辞职,公司能向其追索一个月工资吗?

【案件经过】

叶某于2012年5月22日进入上海某广告公司工作,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2,559元。《劳动合同》约定:“……(六)乙方(叶某)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公司),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如乙方突然提出要求解除本合同未经甲方同意离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壹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关于“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记载:“特别约定:乙方承诺,如乙方在领取了当月工资后突然提出辞职不上班,乙方承担赔偿甲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法律责任。”

2012年12月1日,叶某递交辞职报告,经公司审批同意,叶某于当日离职。

2012年12月11日,公司委托律师向叶某发出律师函,要求叶某承担赔偿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法律责任。

2013年1月30日,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叶某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59元。该会告知公司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该会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公司不服,于2013年2月21日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本案公司依据双方用工合同中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向叶某追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辞职的一个月基本工资,因该违约责任的设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且,辞职报告已证明叶问天的辞职申请已经公司审批同意,并办理了工作交接,不符合叶某擅自离职的情形。叶某领取至2012年11月28日的工资,于2012年12月1日辞职,不符合特别约定中“领取了当月工资后突然提出辞职不上班”的情形。

综上,公司要求叶某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59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后,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公司与叶某在合同中约定,叶某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则要赔偿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责任。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在原审中的诉请。

【二审判决】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与叶某在用工合同中约定,叶某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方可解除合同,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述约定并不符合现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查,叶某递交辞职申请的当日已经公司审批同意,并办理了工作交接,现亦无证据表明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故原审法院对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90号

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公司辞职,公司能向其追索一个月工资吗?

【本案要点】

纵观本案案情及法院判决,可以发现,本案有三个关键点:

1.某公司约定的是未经甲方同意而离职,但在叶某提交辞职报告之时,该公司是经审批同意的,叶某不属于擅自离职;

2.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但本案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叶某的离职遭受了经济损失;

3.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两种情形,除此之外的违约金约定都属于违法约定,本案中的劳动合同直接约定劳动者需承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就是属于违法约定违约金条款。

因此本案公司不能向叶某追索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法律分析】

那么假设并不存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审批同意员工辞职这个细节,我们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员工未提前通知辞职是否需承担赔偿金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劳动者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但并未规定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需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提前通知期。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劳动者需承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本质上属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服务期约定,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此之外,不能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期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责任,如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是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该损失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双方能否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呢?鉴于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性质,该属性决定了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来追究违约人的责任。

故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都会要求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这个举证责任有点难,从案例看,用人单位胜诉的极少。

【相关法条一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未提前通知则有权向劳动者追索一个月赔偿的约定属于违法约定;2.劳动者若未提前通知而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才需负赔偿责任,而这个经济损失需由公司来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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